論人民銀行係統養老保險製度可持續發展
理論探索
作者:姚力其
【摘要】 本文分析了人行係統養老保險繼續運行的必要性及存在的主要問題,提出了構建人行可持續發展養老保險製度的建議。
【關鍵詞】 人民銀行 養老保險製度 收支平衡原則
一、引言
經國務院批準,中國人民銀行於1994年建立了係統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製度,實行統籌基金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管理方式(簡稱“統賬結合”,下同),單位和個人分別按繳費基數的一定比例繳納養老保險,基金由總行實行統一管理,專項儲存、單獨核算、專款專用,基金收支實行兩條線管理。多年的實踐表明,這一製度的實行不僅切實保障了退休人員的基本生活水平,對穩定職工隊伍、增強組織凝聚力也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隨著新增退休人員的快速增多和養老金發放標準的逐年提高,現行的人行係統養老保險製度已經凸顯出很大的問題,人行係統養老保險製度的可持續發展是亟待研究的課題。
二、人民銀行係統養老保險與社會養老保險製度的不同
1、統籌範圍不同
人行實行係統統籌,統籌範圍為除總行外的人民銀行係統各分支機構及部分總行直屬企事業單位。
2、統籌管理機構不同
人行養老保險製度由人民銀行總行統一製定並負責監督執行,養老保險基本參數由總行統一設定,分支機構無權修改。而社會養老保險製度由國家統一製定,但對於單位繳費費率等個別基本參數並未直接規定,各省級統籌機構有權根據本省實際對單位繳費費率等參數進行設定或調整。
3、養老保險具體政策不同
行業統籌的性質賦予人民銀行可以按照自己行業的具體發展狀況製定具體政策和設定相關業務參數。而社會基本養老保險政策由國家直接統一規定或者給予指導意見,社會補充養老保險政策的製定也要在國家有關規定的指導下執行。
三、人行係統養老保險繼續運行的必要性
1、人行養老保險繼續運行是必然的現實選擇
1998年,原勞社部、財政部以勞社部函〔1998〕139號文件明確了人行統籌是機關事業單位養老統籌的性質,並指出待國家出台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製度改革方案後,人行係統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製度改革。目前,由於國家隻開展了企業養老統籌,國家層麵統一的機關或者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製度均沒有出台,因此,人行統籌目前無法與社會養老統籌接軌,人行統籌繼續運行可以說是不二的現實選擇。
2、人行養老保險繼續運行符合國家養老保險改革方向
近年來,國家一直在推動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製度改革,改革的方向和目標就是尋求機關、企事業養老保險製度的平穩銜接,最終消滅“養老保險雙軌製”。如果人行養老保險停止運行,從職工養老保險製度退回到退休養老製度,即養老金全部由財政負擔,在職職工個人不繳費,則不符合國家養老保險製度改革的大方向,是有悖社會發展趨勢的。
3、人行養老保險繼續運行是職工隊伍穩定的強有力保障
經過近二十年的發展,如今人行係統已經建立了符合自身特色的,包含總行、省、地市三級統籌基金監督管理體製的養老保險製度。在目前大部分分支行統籌基金存在收不抵支的情況下,該製度實現了統籌基金的全係統調劑,保證了基金按時、足額收繳、支付,保障了長期以來人行係統退休職工的養老待遇。如果人行係統停止現行的養老保險製度,在養老金收不抵支的情況下分支行將麵臨拖欠退休職工養老金的嚴峻形勢,直接造成分支行退休職工隊伍的不穩定。
四、人行係統養老保險運行存在的主要問題
1、養老金嚴重收不抵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