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落實部分積累製籌資模式,逐步做實個人賬戶
養老保險部分積累製籌資模式在理論上兼具現收現付製和完全積累製的優點,能有效地應付人口老齡化等因素引起的對社會養老保險財務機製的嚴峻挑戰,可以說部分積累製籌資模式是大部分國家養老保險製度的改革方向。要實現人民銀行養老保險製度的可持續發展,必須要落實部分積累製的籌資模式。在“三支柱”養老保險體係(第一支柱為基本養老保險,第二支柱是單位補充養老保險,第三支柱主要是個人儲蓄性養老計劃)思想指導下,人行部分積累製籌資模式可以設定如下的具體積累方式:基本養老保險單位繳費部分實行現收現付,用於日常養老金的支付;個人繳費部分則實行完全積累,逐步做實個人賬戶,待職工退休後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用於日常養老金的支付;第二、第三支柱,即單位年金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同樣實行完全積累,待職工退休後賬戶累計儲存額也用於日常養老金的支付。在該積累方式下,一方麵,由於個人繳費實行完全積累引起的對當期養老金橫向平衡的影響可以通過合理提高單位繳費進行抵消,從而將個人繳費積累對養老金橫向平衡的影響降到最小;另一方麵,通過個人繳費、單位年金以及個人商業養老保險的完全積累,可以逐步實現養老金的縱向平衡。
3、建立職業年金製度,保障退休人員養老金水平
根據“三支柱”養老保險體係,為充分保障退休人員的養老金水平,除了要完善基本養老保險製度外,還要建立職工補充養老保險製度,即職業年金製度。職業年金製度和基本養老保險側重有所不同,基本養老保險注重公平,而職業年金強調效率,兩者正好互補,可以對退休人員的生活水平起到一個全方位、多層次的保障作用。事實上,國務院在2005年製定發布的《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製度的決定》以及2008年印發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製度改革試點方案》中已經明確提出鼓勵企事業單位發展建立職業年金。近年來則進一步製定了明確的年金管理辦法,而且目前很多有條件的大型企事業單位實踐中也均已建立了職業年金製度。按照養老保險改革發展趨勢,人行係統也應適時建立養老職業年金製度。
4、調整養老金計發辦法,將計發標準與繳費額掛鉤
根據國內外養老保險改革發展實際,養老金計發標準應取決於個人賬戶積累的養老保險繳費。在這種情況下,職工退休後的退休金標準直接和其在職時的養老保險繳費掛鉤,體現了“有付出才有回報”的最基本法則,充分彰顯了公平的精神;同時退休金水平的高低取決於養老保險繳費的多少,在職時繳得越多,退休後拿的越多,有較強的自我保障激勵作用,完全體現了效率的原則。因此,按照個人積累的養老保險繳費來計發其退休養老金標準是目前國內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發展的趨勢。人行係統應適時對其養老金計發辦法進行調整,使退休人員養老金水平和其個人賬戶繳費累計儲存額掛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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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劉冰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