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章 醫療事故的技術鑒定(3)(1 / 2)

再次是以事實為依據的原則。《條例》第三十一條及《辦法》第二條均有類似的規定。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應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責任明確。

最後是少數服從多數原則。《條例》第三十一條及《辦法》第三十三條均規定,經合議,根據半數以上專家鑒定組成員的一致意見形成鑒定結論。

除此之外,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中還應遵循回避原則。《條例》第二十六條及《辦法》第二十條、第三十條均有相關規定。

以上各項原則是保證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客觀、公正的基礎,必須嚴格遵循。

68.怎樣認識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的性質與特征?

(1)鑒定結論的性質。醫療糾紛處理中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的性質是證據,而且是民事法律七種證據形式之一,其證明力僅次於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依職權製作的公文書證,大於其他書證、視聽資料和證人證言。既然鑒定結論的性質僅僅是證據中的一種,其是否發生作用仍將取決於是否查證屬實。這就要求鑒定結論的製作者??鑒定人不僅要敘述根據鑒定材料所觀察到的事實,而且要在分析這些事實的基礎上提出鑒定和判定的意見。鑒定結論隻能依職權就應查明案件事實中的某些專門性問題作出鑒別和判定,而無權對案件的法律問題作出結論。醫療事故專家鑒定組對醫療事故進行鑒定時,可以依據事實和證據,綜合分析相關的醫療行為是否存在過錯,確定該損害後果和醫療行為是否存在因果關係,是否構成醫療事故等,卻不能去確定醫療機構是否賠,賠多少,因為這是屬於衛生行政部門或人民法院主管的事情。

(2)鑒定結論的特征。與其他證據相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有以下一些法律特征:

第一,鑒定結論是鑒定人職務行為的結果。醫學會組建的專家鑒定組以自己的專門知識和技能對醫患雙方爭議的某些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別和判定,以自己對爭議事項的認識形成鑒定結論,為處理醫療事故爭議提供醫學依據。毫無疑問,沒有鑒定組成員履行職責的活動,就不會有鑒定結論的產生。

第二,鑒定結論的意義在於解決當事人對事實的爭議。由於當事人雙方對醫療糾紛的事實存在爭議,就需要權威的第三人來對爭議的事實本身作出評判。因此,一份科學的鑒定結論應當對醫患雙方當事人起著澄清事實真相的作用。

第三,鑒定結論的中心是回答申請人的疑問。當事人雙方對爭議事實無法認定,需要以專門知識和技能方能證明疑問。受人之托,釋人之疑,這便是鑒定結論的功能。

第四,結論應當是科學的。尊重事實、尊重科學是鑒定活動的靈魂。如果鑒定結論違背科學,將失去證明力而不能采信。尊重事實、尊重科學,不僅要求鑒定人進行鑒定的手段要符合科學,進行鑒別和判定同樣要以事實為依據,以科學技術知識為標準。

69.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應當包括哪些內容?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是根據鑒定結論作出的,其文稿由專家鑒定組組長簽發,並蓋有醫學會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專用印章 行政法規、部門規章 常規;醫療過失行為與人身損害後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醫療過失行為在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中的責任程度;醫療事故等級;對醫療事故患者的醫療護理醫學建議。經鑒定為醫療事故的,鑒定結論應當包括上述至項內容;經鑒定不屬於醫療事故的,應當在鑒定結論中說明理由。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格式由中華醫學會統一確定。

70.如何繳納醫療事故技術鑒定費?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費由誰來承擔是由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結果來確定的。依照《條例》第三十四條及《辦法》第十五條的規定,雙方當事人共同委托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協商預先繳納鑒定費。衛生行政部門移交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由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的當事人預先繳納鑒定費。經鑒定屬於醫療事故的,鑒定費由醫療機構支付;經鑒定不屬於醫療事故的,鑒定費由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的當事人支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於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後,對需要移交醫學會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鑒定費由醫療機構支付。依照《辦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醫學會對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核認為參加鑒定的人員資格和專業類別或者鑒定程序不符合規定,需要重新鑒定的,應當重新組織鑒定,重新鑒定時不得收取鑒定費。

71.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有無時間限製?

依照《條例》及《辦法》的相關規定,醫學會應當自受理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之日起5日內通知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提交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所需的材料。當事人應當自收到醫學會的通知之日起10日內提交有關材料、書麵陳述及答辯。醫學會應當自接到雙方當事人提交的有關材料、書麵陳述及答辯之日起45日內組織鑒定並出具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而原來的《醫療事故處理辦法》以及《關於〈醫療事故處理辦法〉若幹問題說明》對此卻沒有規定,這也是《條例》及《辦法》的改進之處,保證了醫療事故的及時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