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醫療機構向醫學會提交的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材料應當包括哪些內容?
根據《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醫療機構應向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提交以下有關材料:住院患者的病程記錄、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會診意見、上級醫師查房記錄等病曆資料原件;住院患者的住院誌、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等病曆資料原件;搶救急危患者,在規定時間內補記的病曆資料原件;封存保留的輸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藥物等實物,或者依法具有檢驗資格的檢驗機構對章 實物作出的檢驗報告;與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有關的其他材料。在醫療機構建有病曆檔案的門診、急診患者,其病曆資料由醫療機構提供;沒有在醫療機構建立病曆檔案的,由患者提供。醫療機構無正當理由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如實提供相關材料,導致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不能進行的,應當承擔責任。
73.醫療事故技術鑒定與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有什麼不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與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是完全不同的兩種鑒定,不能混為一談。章 《人體輕傷鑒定標準(試行)》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的有關規定,聯合製定並發布的,針對的是刑事案件,主要是對傷害案件中被害人損傷程度的一種訴訟標準,有關鑒定人員根據被鑒定人損傷程度的具體情況,來評定其損傷是否構成輕傷或是重傷,為司法、審判機關對人體傷害案件的處理,提供必要的傷情依據,並以此決定被告人所應承擔的刑事責任。具體地說,依照《刑法》,如果構成輕傷的,應處被告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製;如果構成重傷的,應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而《人體輕微傷的鑒定標準》是由公安部製定發布的,適用於一切違反民法通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所造成的輕微損害的一種評定標準,據此作為民事損害賠償及行政處罰的依據。
醫療事故鑒定是根據《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解決是否屬於醫療事故,並具體判定醫療事故的等級,以此作為醫療事故處理的依據。這幾種鑒定分別針對的是完全不同的法律事實。
74.醫療事故技術鑒定與醫療過錯鑒定、醫療事故罪鑒定有什麼不同?
(1)醫療事故技術鑒定與醫療過錯鑒定的區別。
醫療過錯鑒定,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醫療損害賠償民事訴訟中,依據職權或應醫患任何一方當事人的請求,委托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對患方所訴醫療損害結果與醫療過錯有無因果關係等專門性問題進行分析、評定和判斷,從而為案件的公正裁判提供科學依據而進行的一項科學訴訟活動。
在民事訴訟中,醫患雙方處於相同的法律地位,均可向人民法院提出醫療過錯鑒定的申請。鑒定的決定權、委托權和組織監督權由人民法院行使,是國家意誌的體現,其根本目的是為了保護當事人雙方的合法權益。因此,醫療過錯鑒定的實質是司法鑒定。而之所以將之稱為醫療過錯鑒定,而非醫療過失鑒定,是因為根據我國民法理論與醫療實踐,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兩種範疇。醫療損害的結果可以是醫療過失所致,也可以是醫療故意所致。醫療過錯鑒定與醫療事故鑒定的本質區別表現為:
醫療過錯鑒定是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文件依法進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在(行)函(1989)63號《關於對醫療事故爭議案件人民法院應否受理的複函》和第44號《關於當事人對醫療事故鑒定結果有異議又不申請重新鑒定而要求醫療單位賠償經濟損失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案件是否受理的複函》中明確指出,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所作的醫療事故鑒定結論,係衛生行政部門認定和處理醫療事故的依據。病員及其親屬如果對醫療事故鑒定結論有異議,可以向上一級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申請重新鑒定。如因對鑒定結論有異議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當事人以要求醫療單位賠償損失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試行)》的規定,按民事案件立案受理。
醫療過錯鑒定的範圍比醫療事故鑒定的範圍更廣。如前所述,醫療過錯包括醫療故意和醫療過失兩個方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