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章 醫療事故的賠償(1)(1 / 2)

99.醫療事故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是什麼?

對於醫療糾紛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國內外都存在著截然不同的兩種主張,一種是過錯責任原則,即認定醫療事故的當事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以其存在過錯為基礎,有過錯就承擔責任,沒有過錯就不承擔責任;另一種是無過錯責任原則,即隻要有損害事實發生,不問當事醫務人員是否存在過錯便直接確定民事責任。持這種看法的人將醫療服務類比高度危險作業,認為醫療服務的對象是人的生命健康,人的生命健康的極端珍貴性決定醫療服務業是高風險的職業,這種職業性質本身就決定了從業者應負有特別注意義務。因此,隻要違背這項義務,給患者造成損失,不管其存在過錯與否,都要承擔責任。

目前,國外持無過錯責任原則看法的人呈逐漸上升趨勢,有的國家在解決醫療糾紛的實踐中也對過錯責任原則作了變通性規定,如“事實本身證明”原則,雖然沒有充分取代過錯責任原則,但已承認在某些情況下有例外。在我國,仍是持過錯責任原則看法的人占多數,處理醫療糾紛的實踐也實行過錯責任原則。其法律依據是《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公民、法人違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國家、集體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本條前兩款規定了承擔民事責任的過錯責任原則,第三款規定了無過錯責任原則。醫療糾紛屬於侵權損害賠償糾紛,侵害的是上述第二款規定的他人“人身”,因此,應當適用過錯責任原則,依上述第三款的規定,隻有法律明確規定的才適用無過錯責任,《民法通則》隻規定了“高度危險”、“環境損害”等適用無過錯責任,其中不包括“醫療侵權損害賠償”,據此,認定此類糾紛的民事責任時,不能適用無過錯責任的歸類原則。

《條例》規定醫療事故僅承擔過失責任(過錯包括故意與過失兩種狀態),顯然不客觀不公正地縮小了醫療事故責任的承擔範圍,使患者的合法權益得不到法律應當賦予的保障。當然,對此所作的有關補正便是“罪證責任倒置”原則的確立,2001年12月21日的最高人民法院法釋33號《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四條規定:“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當然,要想從根本上保護患方的合法權益,還是應該變過錯責任原則為無過錯責任原則,這有待於立法的修改與完善。

100.承擔醫療事故民事責任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醫療事故案件依據何種法律規範確定醫療單位的民事賠償責任,目前,在理論界有不同的觀點,司法實踐中也有不同的做法,與此有關的法律規範現有三個:一是《民法通則》,二是《條例》(包括各地依據該《條例》製定的《實施原則》),三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爭議的問題主要有:在確定民事責任時,《民法通則》和《條例》哪個應優先適用,處理醫療事故糾紛時能否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對於第一個問題,由於《民法通則》是由全國人大製定的基本法律,而《條例》是由國務院製定的行政法規,按照“上位法優於下位法”的規則,《民法通則》的效力顯然高於《條例》的效力,應當優先適用《民法通則》中有關民事損害賠償的規定。當然,由於《民法通則》屬於基本法,它的規定通常是原則性、概括性的規定,缺乏可操作性,需要依賴下位法使之明確化、具體化,具有可操作性,但下位法不得與上位法相抵觸,否則便不產生法律效力。《民法通則》對於民事侵權損害賠償於第一百一十九條作了原則性的規定:“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並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條例》據此於第五章對醫療事故的賠償作了具體規定,因而,在處理醫療事故損害賠償時可依據《條例》確立賠償數額。

對於第二個問題,有學者認為醫療事故糾紛也可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該法第二條規定:“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合法保護”;“經營者為消費者提供其生產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應當遵守本法。”爭議在於:到醫療機構求醫者算不算消費者?醫療機構本身又算不算經營者?有關章 醫療機構及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等麵前。根據上麵引用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可以得知,消費者可以分為購買商品的消費者和接受服務的消費者;同樣,經營者也可以分為提供商品的經營者和提供服務的經營者。患者花錢去醫院治病,醫院有償為患者提供醫療服務,對於患者來說就是一種消費行為,對於醫院來說就是一種經營行為。當然,這種消費是一種特殊的消費,這種經營是一種特殊的經營,但他們仍然脫離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保護範圍,也就是說,當患者在醫院求醫時合法權益受到侵犯後,依然可以投訴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依然可以要求受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保護。實踐中已有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根據患者的投訴介入醫療事故賠償糾紛的解決,並取得了較好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