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8章 相關法律法規選編(4)(1 / 3)

第二十三條現有專家庫成員不能滿足鑒定工作需要時,醫學會應當向雙方當事人說明,並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可以從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其他醫學會專家庫中抽取相關學科專業組的專家參加專家鑒定組;本省、自治區、直轄市醫學會專家庫成員不能滿足鑒定工作需要時,可以從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醫學會專家庫中抽取相關學科專業組的專家參加專家鑒定組。

第二十四條從其他醫學會建立的專家庫中抽取的專家無法到場參加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可以以函件的方式提出鑒定意見。

第二十五條專家鑒定組成員確定後,在雙方當事人共同在場的情況下,由醫學會對封存的病曆資料啟封。

第二十六條專家鑒定組應當認真審查雙方當事人提交的材料,妥善保管鑒定材料,保護患者的隱私,保守有關秘密。

第六章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

第二十七條醫學會應當自接到雙方當事人提交的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材料、書麵陳述及答辯之日起45日內組織鑒定並出具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

第二十八條醫學會可以向雙方當事人和其他相關組織、個人進行調查取證,進行調查取證時不得少於2人。調查取證結束後,調查人員和調查對象應當在有關文書上簽字。如調查對象拒絕簽字的,應當記錄在案。

第二十九條醫學會應當在醫療事故技術鑒定7日前,將鑒定的時間、地點、要求等書麵通知雙方當事人。雙方當事人應當按照通知的時間、地點、要求參加鑒定。

參加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雙方當事人每一方人數不超過3人。

任何一方當事人無故缺席、自行退席或拒絕參加鑒定的,不影響鑒定的進行。

第三十條醫學會應當在醫療事故技術鑒定7日前書麵通知專家鑒定組成員。專家鑒定組成員接到醫學會通知後認為自己應當回避的應當於接到通知時及時提出書麵回避申請,並說明理由;因其他原因無法參加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應當於接到通知時及時書麵告知醫學會。

第三十一條專家鑒定組成員因回避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參加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時,醫學會應當通知相關學科專業組候補成員參加醫療事故技術鑒定。

專家鑒定組成員因不可抗力因素未能及時告知醫學會不能參加鑒定或雖告知但醫學會無法按規定組成專家鑒定組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可以延期進行。

第三十二條專家鑒定組組長由專家鑒定組成員推選產生,也可以由醫療事故爭議所涉及的主要學科專家中具有最高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專家擔任。

第三十三條鑒定由專家鑒定組組長主持,並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雙方當事人在規定的時間內分別陳述意見和理由。陳述順序先患方,後醫療機構。

(二)專家鑒定組成員根據需要可以提問,當事人應當如實回答。必要時,可以對患者進行現場醫學檢查。

(三)雙方當事人退場。

(四)專家鑒定組對雙方當事人提供的書麵材料、陳述及答辯等進行討論。

(五)經合議,根據半數以上專家鑒定組成員的一致意見形成鑒定結論。專家鑒定組成員在鑒定結論上簽名。專家鑒定組成員對鑒定結論的不同意見,應當予以注明。

第三十四條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應當根據鑒定結論作出,其文稿由專家鑒定組組長簽發。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蓋醫學會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專用印章。

醫學會應當及時將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送達移交鑒定的衛生行政部門,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對符合規定作出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雙方當事人;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托的,直接送達雙方當事人。

第三十五條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及要求;

(二)當事人提交的材料和醫學會的調查材料;

(三)對鑒定過程的說明;

(四)醫療行為是否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 常規;

(五)醫療過失行為與人身損害後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

(六)醫療過失行為在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中的責任程度;

(七)醫療事故等級;

(八)對醫療事故患者的醫療護理醫學建議。

經鑒定為醫療事故的,鑒定結論應當包括上款(四)至(八)項內容;經鑒定不屬於醫療事故的,應當在鑒定結論中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