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治保功能。居民委員會組織法明確規定在居委會下設治安保衛委員會,其任務是協助維護社會治安。早在1952年,由當時的政務院批準,公安部頒布了《治安保衛委員會暫行組織條例》,1980年又重新公布了這一條例。條例規定,治安保衛委員會由基層政府和公安保衛機關領導,是群眾性的治安保衛組織,這個功能使居委會成為保障社區安全的重要的組織力量。
綜上所述,居委會所展示的這些功能說明其是一種完全具有中國特色的基層社會組織。這種組織不僅為社會的自主發展提供了合法的空間,而且也為民主地調控社會提供了製度和組織基礎。
三、社區自治組織體係及其性質
居民自治體製改革的目的就是要建立起符合時代要求的新型居民自治管理體製,形成政社分開、居民積極參與、兼職與專職工作相結合的新局麵。
建立新型的社區組織體係,是社區組織發展的需要。在我國,新的社區自治組織體係,一是建立了社區成員代表大會,即“決策層”。社區成員代表大會每年定期召開會議,討論決定社區的重要事項,包括選舉社區工作者等,它由社會居民和社區單位的代表組成。二是建立了社區居民委員會,即“執行層”,社區居民委員會由社區成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執行社區成員代表大會所作的每一項決定。三是建立了社區協商議事委員會,即“議事層”。協商議事委員會由社區內的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知名人士、居民代表、單位代表等有關方麵人員組成,行使對社區事務的協商、議事職能,有權對社區居民委員會的工作提出建議並進行監督。四是組建了新的社區黨組織,即“領導層”。在這個層麵上,有社區黨委、社區黨總支和社區居民區黨支部組成。同時,還建立了由“樓、院長”、“單元組長”、居民代表、社區誌願者等組成的組織工作網絡。
社區居民委員會的基層性、群眾性和自治性的性質,決定了社區居民委員會在居民自治中的主體地位,它仍然是居民自治的主要組織載體。在傳統的居民自治體製下,居民委員會幾乎承擔了所有“非自治性”任務。黨組織的地位也沒有明確規定,一方麵導致了黨組織過多地糾纏於具體事務;另一方麵黨在基層社會的任務如宣傳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皆由居民委員會代行。政府管理重心的下沉導致居民委員會成為事實上的行政管理的末梢,政府的需要成了居民委員會的主要推動力,而不是居民的需求。社區黨支部核心地位的加強以及社會工作者的建立,不僅在體製上理清了居民委員會的職責,使得居民委員會承擔的非本職工作盡快剝離出去,而且也能夠更為集中地關注居民自治的自身發展。
黨組織建立在居委會上,為居委會的活動提供了一個良好的宏觀基層社會環境,從而使得居民委員會能夠更好地關注自己的建設和發展,成為真正的基層性群眾自治組織。突出居民委員會的組織載體地位還體現在它的內部製度建設和運行機製上:全國26個實驗區在製度建設上,建立、健全居民代表會議、居民會議等各種會議製度,並建立了必要的接待製度、走訪製度、財務及審計製度,在居民委員會的主導下設立了居民小組、誌願者隊伍等組織;在運行機製上,著重於完善居委會的選舉機製,居民委員會由居民會議、居民代表會議選舉產生並受其監督,轉變傳統的考核機製,取消一些行政性的以居委會為單位的考核內容和考核指標,考核主體是居民,以居民的滿意度作為考核居委會工作實績的標準,體現了居民委員會產生過程中的群眾性、自治性。
從功能上講,居民自治的體製構架在加強居委會的傳統功能的同時還衍生出了新的功能,主要體現是:(1)宏觀規劃。結合本社區的實際情況,關注居民需求的同時,對社區發展作統一規劃,確定社區的長期、中期、近期發展目標和任務。(2)議事決策。定期召開居民代表會議和居民會議,商討本社區全體居民的重大事項和公益事業,做出相關決定。(3)組織管理。由於居民委員會直接麵對的是廣大居民,事情繁雜多樣,按照居委會成員的說法是“下管垃圾桶,上管大總統”。這些事情如果全部讓居民委員會來完成是不可能的,這就需要社區領導組織居民開展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務的活動,就日常的居民自治事務進行管理。(4)協調溝通。居民委員會對內在本社區創造了和睦寧靜的社區環境,對外代表居民與政府以及物業公司等進行談判協調,維護居民的利益。(5)監督社區。定期聽取社會工作者的工作彙報,檢查工作落實情況,對工作進行評議並提出工作建議。總體上說,居民委員會的功能就是服從和服務城區居民的意誌和利益需求,集中精力做好居民服務工作,把黨和政府的意誌及溫暖帶給千家萬戶,既滿足了群眾的需求,也穩定了基層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