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當事人尋求解決糾紛的方式呈現激烈化
雖然說社區矛盾總體來說屬於人民內部矛盾,但是卻開始呈現出一定的對抗性色彩。矛盾糾紛的受害方,即當事人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在矛盾出現之初,大多都能通過正當的途徑和方法尋求基層黨政組織和有關單位部門解決紛爭,希望可以把問題公正、公平地解決。但是,當一些重大複雜的疑難矛盾糾紛沒能在有關基層部門得到公正合理的解決時,即當事人在多方求助無果的時候,會采取群體圍攻、上訪甚至以武力相威脅的手段,迫使有關部門重視相關問題,進而公正合法地解決問題。例如有的當事人采取越級上訪甚至進省進京上訪,有的當事人采取鬧事的方式以引起注意,如長期糾纏、上訪請願、衝擊機關、阻礙交通等。有的因所遇困難沒有得到及時解決,就采用暴力手段,如爆炸、投毒、毀容、自殺或他殺,釀造嚴重的社會治安案件、刑事案件,在社會上造成極其不好的影響。
(六)矛盾焦點的經濟利益性
從目前社會存在的各種矛盾來看,最主要的實質問題就是當事人利益糾紛問題。有些問題在過去屬於隱性問題,在社會轉型過程中逐漸顯露出來,在利益調整的過程中如果一些當事人的權利沒有得到實現或者受到損失,他們就會采取行動去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具體體現在兩個方麵:一是各類糾紛更多地表現出“財產”性質。過去家庭內部和鄰裏之間發生的許多糾紛,往往屬於“雞毛蒜皮”之類的慪氣或不和的小事,而現在則多為一些具體的經濟糾紛,即糾紛往往與財產損害和物業權利等有關。二是各類糾紛的解決結果越來越要求明確的經濟補償。糾紛性質的變化必然帶來糾紛解決方法的變化,因“財產”而起的糾紛,當事人越來越多地提出明確的經濟賠償或補償要求,並願意通過法律途徑來達到目的,而不象原來一樣講“謙讓”。
三、社區矛盾糾紛產生的主要原因
社區矛盾糾紛的產生源於多方麵的因素,由於其深刻的政治經濟根源和社會背景差異,導致其表現形式也不一樣,可主要概括如下。
(一)追求經濟利益的思想片麵化
深入持久的政治經濟體製改革,給廣大人民群眾思想上帶來較大的衝擊,一些人片麵追求物質利益。如一些農民、企業管理人員為使自身經濟利益最大化,擅自違約,不履行經濟合同或協議,甚至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有的基層單位和行政組織為謀求局部經濟利益,亂集資、亂攤派、亂罰款,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農民和企業職工的負擔,在公民、企事業單位、基層行政組織之間埋下了矛盾糾紛的隱患。
(二)一些基層幹部工作方法簡單粗暴
有的基層黨政幹部自身素質較低,“官本位”思想和特權思想嚴重,服務意識、公仆意識較差,對人民群眾缺乏感情,不能夠依法行政、依法辦事,對人民群眾反映的問題敷衍了事,推諉拖拉,對群眾的正當要求置之不理,對出現的矛盾糾紛也不及時調解處理,直至最後釀成嚴重事件。如有的基層幹部作風粗暴,方法單一,特別在計劃生育、土地征收、“三提五統”和集資收費等方麵,態度強硬,作風蠻橫,引起群眾的強烈不滿,嚴重傷害了幹群之間的感情,從而引發了幹群矛盾,甚至民族之間的矛盾,造成了極其惡劣的影響。
(三)部分企業職工的就業和生活問題未得到妥善解決
一些國有企業由於改製致使一部分職工下崗後,沒有及時實現再就業,最低生活保障率也不高,下崗職工生活比較困難,而其中有些人年齡大、工齡長、貢獻多,在企業改製後也沒有得到政府和企業的妥善照顧和應有的關心,這些都會增加社會矛盾;還有一些企業亂集資,加重了企業職工負擔,甚至到期後不能按時兌現承諾,從而引起職工的強烈不滿;也有的企業為了自身利益,不嚴格遵守勞動法,職工工資不按時發放,造成職工生活困難,等等。這些不當做法引發了企業在職職工、下崗職工與企業之間的嚴重矛盾,有的甚至導致了群體性上訪事件。
(四)對熱點難點問題處理得不夠穩妥
有些政府部門對出現的金融風險、房屋拆遷、突發性重大事故等,處理得不夠及時、公正和徹底,引起了一些群眾的不滿和怨恨;有的基層黨政組織對群眾反映的村(居)委會的財務、作風等方麵問題置之不理或敷衍了事;對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土地承包、任意集資攤派、隨意侵犯企業職工合法權益等問題處理不公;對企業與駐地群眾之間產生的矛盾協調和處理不當,等等。這些熱點難點問題的處理不妥引發了不少上訪事件,嚴重影響了基層社會穩定。
(五)人民群眾不信任部分基層黨政組織
一些基層黨政幹部存有官僚作風,不能想群眾之所想,急群眾之所急,對群眾關心不夠,不夠支持,導致幹群關係疏遠,不信任感進一步加大。群眾與群眾之間、群眾與村(居)之間、群眾與基層行政部門之間有了矛盾糾紛,群眾不願找上級部門解決和處理,導致了群體越級上訪,使小糾紛變成了大的上訪事件,這一切不僅影響和耽誤了群眾正常的生產生活活動,而且還牽扯了上上級領導機關的大量精力來處理相關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