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社區矛盾糾紛的化解方法(2 / 3)

1.依據法律政策和社會公德進行調解。法律、政策是評判是非、調解民間糾紛的重要依據,隻有依照法律、政策,調解才具有說服力;隻有按照法律政策進行調解,才能促成當事人在分清是非的基礎上達成和解。所以說,民間糾紛調解必須按照國家法律、政策和社會公德進行,才可以有效地解決問題。法律有明文規定的,在調解糾紛時,要嚴格依法執行;沒有規定的,按照黨和國家的有關政策調解。如果法律、政策都沒有明確規定的,則應當依據社會公德和道德評判標準去調整當事人之間的關係,實事求是地解決糾紛。

2.調解自願原則。在調解矛盾的過程中要貫徹自願原則,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願。堅持這一原則是由人民調解的性質決定的。隻有在雙方當事人自願的基礎上,才能徹底解決他們之間的糾紛;而且也隻有雙方自願,才能保證當事人雙方自覺、自願地履行調解協議,避免和減少糾紛的反複。糾紛發生後,是否調解,取決於當事人是否願意接受調解;調解協議必須是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達成的;這是自願原則的要求。

3.尊重當事人訴訟權利的原則。相關調解人員和機構要尊重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不得因未經調解或者調解不成而阻止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調解委員會對民間糾紛的調解是出於當事人雙方的自願原則,而不是訴訟的必經程序,不得因未調解或調解不成而阻止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

4.糾紛當事人地位平等原則。任何糾紛當事人,不分民族、種族、職業、文化程度、社會出身、政治麵貌、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在調解時地位一律平等,應一視同仁。

這一原則要求,一是糾紛當事人在調解全過程中享受的權利完全平等;二是調解人員必須平等對待當事人。

(二)社區糾紛調解的方法

對社區民間糾紛應按下列步驟做好調解工作。

1.社區民間糾紛的受理。無論是當事人找到調解委員會,還是調解委員會主動發現糾紛或糾紛的苗頭,調解委員會都必須積極主動地前往調解。如果人民調解委員會采取不知不理的態度,一味坐等糾紛上門,就可能使當事人之間的糾紛愈演愈烈,矛盾不斷激化。人民調解委員會積極發現糾紛和糾紛苗頭,主動前往調解和預防,對於及時妥善地解決糾紛,防止矛盾激化,都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如果碰到—方當事人主動申請調解矛盾糾紛,而另一方當事人則堅決不同意調解的情況,人民調解委員會應先做當事人的思想工作,並在勸說無效的情況下,不能繼續進行調解時,讓他們通過訴訟程序去解決問題。

群眾的調解申請無論是書麵的還是口頭的,人民調解委員會都必須接受。糾紛發生後,有的當事人會以書麵形式向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並在書麵申請中寫明當事人的姓名、糾紛內容及主要證據來源。對於此種情況,人民調解委員有充分的義務為群眾服務。但在實際情況中,大多數當事人的申請都是以口頭形式表達的,人民調解委員會就可能不會太重視,這是不正確的;隻要有當事人的申請,調解委員會就應積極主動地進行調解。當事人申請調解糾紛符合相關條件的,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及時受理調解,並按規定進行登記。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告知當事人要按照法律、法規規定,提請有關機關進行處理或者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訴;矛盾隨時有可能激化的,應當在采取必要的緩解疏導措施後,及時提交有關機關處理。

2.調解前的調查、取證。調解順利進行、徹底解決糾紛的關鍵是弄清糾紛情況,判明糾紛性質和是非曲直。調查具體內容包括糾紛的性質、發生原因、發展經過、糾紛的主要矛盾、矛盾的主要方麵以及背後起作用的人等有關情況。徹底弄清糾紛事實,收集充分的證據,為較好地解決糾紛提供切實依據。調查、取證時必須做好下列幾項工作。

(1)詢問當事人:調查取證的第一項工作就是要認真詢問當事人,了解糾紛的起因、經過和結果。當事人是糾紛的主體,他們對爭議雙方的關係、爭議的內容、雙方的要求和態度、矛盾的焦點以及糾紛所涉及的其他關係和個人都十分清楚明了。詢問當事人,是了解整個糾紛內容,搞清糾紛事實最關鍵的一步。但是由於當事人處於糾紛的利害衝突中,一方的陳述往往帶有很大的偏見,可能會過分強調自己的權利和利益,進而誇大有利於自己的事實,甚至歪曲事實真相,調解人員要注意到此類問題。既不能盲目輕信雙方當事人的陳述,也不能忽視它在搞清糾紛真實情況中的重要作用。

調解人員在詢問當事人的過程中,要注意通過個別交談的形式進行。通過這種方式進行交談,有利於打消當事人的思想顧慮,使當事人覺得有一種親近感。人民調解委員會可以通過詢問當事人,了解到糾紛的其他知情人以及其他證據的來源。因此,人民調解委員會必須善於從當事人的陳述中發現這些知情人和證據來源,以進一步調查和收集證據材料。

(2)詢問知情人:當事人之間的糾紛原因,除了向雙方當事人了解之外,往往還需要從其他知情人處多加了解。認真向知情人了解糾紛的基本情況,也是調解過程中的一個重要環節。因為有些知情人不僅了解糾紛的結果,而且還了解糾紛的起因、當事人的態度及其真實思想。

調解人員詢問知情人時,應首先向知情人說明自己的來意,並要求他們盡量地按照事實的本來麵目陳述。但是在實際生活中,有時候由於知情人親近或者同情一方當事人,使得他們的陳述帶有一定的傾向性和主觀性。對知情人的陳述,人民調解委員會必須認真加以審查調查,在與其他證據材料一起進行綜合分析之後,才能采用。

人民調解委員會詢問知情人時,還要做到迅速、及時並且保密。因為有些當事人一旦得知人民調解委員會可能要向某個知情人了解情況,他們便會率先采取行動,找知情人談話,授意知情人按照他們的想法和意願安排向人民調解委員會反映情況,阻撓調解人員查明真實情況;有些當事人甚至威脅知情人,從而給調查了解工作帶來困難。調委會迅速、及時地調查了解實情,不給當事人以串通機會,有利於了解真實可靠的情況。

另外,人民調解委員會還應向當事人所在單位的領導和群眾了解情況,了解他們對當事人及其糾紛的看法,了解這一糾紛在群眾中的影響以及其他相關情況。同時,要盡可能取得當事人所在單位的領導,以及與當事人關係較好的群眾對調解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共同做好當事人的思想工作。這樣做不僅有助於對糾紛情況的了解,而且有利於糾紛的有效解決。

(3)其他證據的收集:要掌握糾紛的真實情況,就必須收集充分可靠的證據。人民調解委員會一方麵要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向知情人了解糾紛的情況;另一方麵還要進行必要的實地調查,收集其他原始書證、物證和人證,必要時還要進行科學鑒定,隻有這樣,才能真正搞清案件事實,做到真正的公平合理。

調解人員必須深入基層,到當事人、知情人居住地,案件發生地,爭執標的物所在地,向當事人、知情人及附近其他群眾了解糾紛情況,對現場進行勘驗,收集證據,以獲得可靠的一手材料。因為有些糾紛,特別是房屋、宅基地、土地、山林、水利等糾紛,隻有勘驗現場,才能了解案情真實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