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陝甘寧邊區政府命令――健全檢察製度的有關決定(1 / 1)

(民字第62號一九四六年十月十九日)

各廳、處、院,各專署

各縣(市)政府暨各縣司法處:

前經陝甘寧邊區第三屆參議會第一次大會通過健全檢察製度一案,自應查照設置各級檢察機構,以利進行,所有關於組織、職權,以及領導關係等,特有以下決定:

一、各級檢察機關之職務:

(一)關於一切破壞民主政權,侵犯人民權利的違法行為的檢舉。

(二)關於各級公務人員觸犯行政法規的檢舉。

(三)關於違反政策之事項(如違犯租佃條例)的檢舉。

以上三項的檢察結果,是屬於違反法律的,即向各同級法庭提起公訴。是屬於行政處分的,即呈送邊區政府核辦。

二、各級檢察機關之組織:

(一)邊區高等檢察處,設檢察長一人,檢察員二人,主任書記員一人,書記員二人。

(二)各分區設高等檢察分處,設檢察員一人,書記員一人。

(三)各縣市設檢察處,檢察員一人,書記員一人。小縣則僅設檢察員一人。

三、領導關係:

(一)高等檢察處受邊區政府之領導,獨立行使職權。

(二)各高等檢察分處及縣(市)檢察處均直接受高等檢察長之領導。以上各項希即遵照執行為要。

此令!

主席 林伯渠

副主席 李鼎銘

§§三、訴訟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