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及應注意之點,指示遵照由
(字第131號中華民國三十四年七月二十五日)
各分區分庭庭長、並轉所屬各縣司法處處長及審判員:
在本院審核殺人案件的當中,常常遇到些困難,就是原審材料不夠具體和明白;因此,要往返調查,就拖延了結案時間,甚至即是幾次調查仍弄不明白,不得已隻有據現有材料定案。而後來清理的結果,不是判決錯誤,就是偏輕偏重。雖然這隻是極少的情形,而究竟是我們司法工作中的缺點,我們大家應負責任的。現在為了糾正起見,特將怎樣辦理殺人案件的必要手續,介紹給你們,望你們注意。
一、凡一地方發生了命案,當地區鄉政府要立刻報告縣司法處,縣司法處處長或審判員要立刻帶同書記員法警親往屍所驗屍,不得輕易委托別人或不負責的人。
二、驗屍時一定要被害人親屬到場;有證人的證人到場;及區鄉長村主任等參加,同時要召集群眾公開舉行。而負責檢驗的人,這時不可怕髒怕臭或擺架子,一定要當場監視,有時甚至要親自動手。如遇屍體腐爛,為避免臭氣起見,帶手巾漬以重量酒精掩著鼻子,沒有酒精,上好燒酒亦可。
三、驗屍時要特別詳細,凡傷的部位、大小、深淺及致命傷與非致命傷都要弄明確,隨即錄於屍格。又屍體的任何部分都要檢驗,如頭發內、口腔內、耳孔內、鼻孔內、腋窩、肛門,婦女陰戶內都是。再如屍體的麵貌顏色、表情、姿態;有特別標誌的,特別標誌,及所穿的衣服、鞋襪,何布何色,或新或舊;屍體的方位;屍體周圍的環境等都不可忽略。
四、被告逮捕後,馬上就要審訊,要多審訊幾次,要詳細深入;因此,凡與本案有關係的人,不管有無犯罪責任,都要加以審訊或傳問(作成筆錄)。如係群眾意見,應擇要將他們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與說話根據記錄下來,並要簽名蓋章或按指印。又每次審訊前,一定要弄清楚這次審訊的中心是什麼;怎樣審訊法;被審訊的人是狡猾,是老實,是強硬,是軟弱;這些表現狀態都要加以研究。而審訊後,被審訊的人如果能看筆錄,就把筆錄交給他(她)看一下,否則,就讀給他(她)聽,如有要更正的地方,就在所要更正的旁邊注明,然後在筆錄末尾寫明“右筆錄經當庭朗讀(或閱看)當事人表示沒有錯誤”等字樣,免得後來否認(一切審訊筆錄都應如此)。
五、殺人凶器,應將其名稱及輕重、大小、利鈍,犯人自己所有或他人所有等各情形記錄下來並妥為保管。
六、故意殺人,自然要經本院或轉報邊府審核後確定,即使過失殺人或自殺,也應同樣報告,因為這樣可以使本院了解全邊區的社會情形,以便在司法政策上妥謀對付之方。
七、凡殺人案件發生,被害人親屬應報由司法機關聽憑依法處理,不得私自報複,或如一般惡習糾眾到加害人或其近族家中,隨意滋鬧搗毀,以至盤踞不住,如有這樣情形,應先加以勸說開道,不聽的話,應即依法論罪。
以上七項,總括起來說,有以下幾種程序,即勘驗、偵查、審訊及報告。自然這隻是很簡單的列舉幾點,而詳細辦法,一方麵本院擬編《勘驗學》小冊子,另一方麵各司法機關負責人,如遇有此類案件,應多加以研究。茲為急需起見,除製印簡明屍格一紙,隨文發下外,望各該縣司法處一體遵照為要。
此致!
敬禮!
代院長 王子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