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甘寧邊區高等法院命令――關於莊基糾紛之處理辦法轉飭遵照由(第八一號中華民國三十一年八月六日)
綏德縣司法處裁判員、地方法院曹院長:
茲據新正地方法院兼院長郭存信請示莊基糾紛之處理辦法,經本院轉呈邊府在案,刻奉批字第二七九號批答內稱:經提交第二十七次政務會議決議:莊基已經分配者,仍歸分得人所有,未經分得者,不再分配等因,合行轉飭各該院處一體遵照。
此致
代院長 李木庵
10、陝甘寧邊區高等法院命令(1 / 1)
陝甘寧邊區高等法院命令――關於莊基糾紛之處理辦法轉飭遵照由(第八一號中華民國三十一年八月六日)
綏德縣司法處裁判員、地方法院曹院長:
茲據新正地方法院兼院長郭存信請示莊基糾紛之處理辦法,經本院轉呈邊府在案,刻奉批字第二七九號批答內稱:經提交第二十七次政務會議決議:莊基已經分配者,仍歸分得人所有,未經分得者,不再分配等因,合行轉飭各該院處一體遵照。
此致
代院長 李木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