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陝甘寧邊區綏德分區行政督察專員公署命令(1 / 1)

陝甘寧邊區綏德分區行政督察專員公署命令――為解釋和補充各項條例由(民戊字第號民國三十一年十一月日)

各縣區長:

查自堅決徹底執行減租減息條例以來,各縣已熱烈進行,近據各地檢查委員會之反映,有下列數問題,亟待解決,茲經專署第五十五次政務會議議決如下:

一、減租減息暫行條例草案第三條“……以主佃雙方約定之租額為標準……”該條所稱之“本年”是指民國二十九年,因該條例為二十九年所訂,即換新租戶亦應以二十九年為標準,不得再增加。

二、本年度之平年,與去年不能相比,故分區一般地規定為“下平年”五成交租;如有特殊收成好的,與去年相仿者,仍可六成交租,其餘如有作為歉年等等可仍由各縣慎重規定,呈報專署核準(總使主佃雙方均不吃虧為原則)。

三、關於土地的變動,各級行政及司法機關,應堅決執行,減租減息暫行條例補充辦法的第(四)項第一款之規定,並應多多考慮區鄉級幹部之材料及意見。

四、抗工屬仍應一律照減租減息條例之規定執行,如遇有因執行減租少收而致生活不上之貧苦人民及抗工屬,則可在互濟、優抗代耕種方麵設法補起,並應嚴格責成鄉村長切實負責,縣區幹部檢查使貧苦人民及抗工屬不致減租而受凍餓。

五、減租減息暫行條例補充辦法第(五)項下抽賣地優先權先後順序之規定,應改為:

(一)原租戶佃戶。

(二)戶內。

六、各縣對於條例之任何規定隨意作原則之變更,變更時必須得專署之核準,即因時間促迫而自行變更者,亦須立刻呈報專署。

上列六項之規定,仰各該縣切實遵照執行。

此令

兼專員 王震

副專員 曹力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