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努字第180號一九四九年十一月三日)
各行署主任、各專員、縣長各市長:
茲製定私營企業勞資爭議調處暫行辦法,隨令頒發,希即遵照辦理。此令。
主席林伯渠代主席劉景範副主席楊明軒
陝甘寧邊區私營企業勞資爭議
調處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合理調處勞資爭議,本發展生產、勞資兩利原則,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勞資爭議調處機關在市為勞動局,未設立勞動局之省府、行署、直轄專署私營企業較發展之縣為工商處(局)及縣政府。
第三條 勞資爭議調處機關,應設立勞資爭議仲裁委員會,以調處機關所派之類代表為主席,並由調處機關聘請當地人民法院、公安機關、工商機關市(縣)工會,及工商業者所組成合法團體之代表各一人組成之,其組織細則由調處機關另定之。
第四條 勞資爭議調處程序如下:
一、各業各廠勞資雙方如發生日常爭議時,先由勞資雙方直接協商,以求合理解決,其方法由工會代表其所屬之工人及職員(以下簡稱職工)與資方或資方所組織之合法團體直接協商解決之。
二、如勞資雙方直接協商無效時,雙方或任何一方均得申請當地調處機關進行調解,如調解無效,得依法仲裁之。
三、如勞資雙方或任何一方對於調處機關之仲裁仍有不服時,得按司法程序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由法院判決之。
第五條 各業、各廠職工所提出之要求須向資方交涉者,均應事先經由該業、該廠之工會或全體職工之代表提交市(縣)工會審查,必要時得由市(縣)工會派員會同職工代表向資方或資方所組織之合法團體交涉,成立協議後,雙方須共同遵守之。
第六條 關於勞資爭議,直接協商之方法,應由勞資雙方視爭議之性質與範圍,具體協商之。其爭議屬於一廠範圍之日常糾紛,得以廠為單位,由勞資雙方互派代表進行協商;其爭議性質屬於某一產業或行業範圍者,應以產業或行業為單位由勞資雙方所組織之合法團體分別召集會議,各推選代表三人至五人協商解決之。經勞資雙方詳細協商所達成之協議,應呈報調處機關備案,勞資雙方之任何一方對於對方采取強迫手段所達成之協議均為無效。
第七條 勞資爭議調處手續如下:
一、勞資雙方申請調處爭議時,應具備申請書,其中所載明業別、廠名、廠址、爭議關係人數、爭議要點、協商經過、代表姓名、通訊處等事項。調處機關於審查申請後,應即通知勞資雙方推派代表於指定地點及日期進行調解。
二、調處機關於調解無效後,得依法仲裁之,仲裁決定,由仲裁委員會主席簽署仲裁決定書,經勞動局局長(或工商處局科長、縣長)批準後,通知雙方執行;如雙方之任何一方,對仲裁表示不服,須於接到仲裁決定書五日內通知調處機關,並呈法院處理,否則,仲裁決定具有法律效力。
第八條 凡經勞資雙方直接協商達成之協議或經調處機關調解與仲裁成立之議案,均須注明有效期限。
第九條 勞資雙方發生爭議後,在協商調解仲裁未成立之前,雙方均應維持生產原狀,資方不得有停廠、停資、停夥及其他減低待遇之處置,勞方不得有怠工或其他妨礙生產及破壞勞動紀律之舉動。其經仲裁決定後,即使有一方表示不服須提請法院處理,在法院未判決前,雙方仍應遵照仲裁決定辦理。
第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