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陝甘寧邊區高等法院民事判決書(1 / 1)

字第二十八號

上訴人:陳忠成,又名世貴,男,二十三歲,靖邊縣人,現住延安市白家坪,農。

被上訴人:賈改娃,女,十八歲,瓦窯堡人,現住延安市白家坪鞋工廠,工人。

上列兩造因婚姻涉訟一案,上訴人不服民國三十二年三月二十三日延安市地方法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訊明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照第一審判決執行。

事實

賈改娃在十一歲時,被她父親以四十二元白洋賣給陳忠成做童養媳婦。改娃在陳家住了一年多,因不堪陳忠成虐待,曾在延安市政府打過官司。當時決定,賈改娃隨她母親劉氏帶回娘家,等她滿了十八歲由她自己決定。今年陳忠成以改娃已到結婚年齡,要她履行婚約,改娃堅決不從,因此,陳忠成告到延安市地方法院。該院根據雙方的情形和邊區婚姻條例,男女結婚須雙方同意的規定,準許解除婚約,改娃父親曾用陳家婚禮,著由改娃工錢白洋市價折合邊幣五千元,但陳忠成不服判決,提起上訴,主張要改娃履行婚約,否則就要她賠償夠討一個婆姨的錢。

理由

本院以改娃被她父親賣給陳忠成時,年紀很小,做童養媳,受虐待,曾因此打過官司,可見他們的婚姻,改娃本人是不願意的。依據邊區婚姻自願自主的原則,陳忠成不能強迫改娃履行由父母包辦及買賣的婚約。其次陳忠成與賈改娃一個是農人一個是工人,彼此生產方式不同,他們的生活方式、生活習慣也就不同。如果強製改娃履行婚約,是不能得到好結果的。所以第一審準許他們解除婚約是適當的。至於陳忠成在訂婚時給賈家的四十二元婚禮,著由改娃照白銀市價賠償邊幣五千元,也很合適,但陳忠成還要提出履行婚約的要求,實在不近人情,第一審判決並沒有不公平的地方,因此陳忠成的上訴無理。特為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三十二年四月十五日

民事法庭

代庭長王懷安

推事周泓

書記員海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