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天道與天命(2 / 3)

漢武帝時代,是中國曆史上社會生活節奏急促、民族精神格調高亢的英雄時代。這一時代的文化特點,是對先秦思想進行了總結。公元前134年,漢武帝劉徹策賢良文學之士,希望“聞大道之要,至論之極”,要求對天人關係、災異性命、古今之變等政治哲學和社會曆史的根本問題作出回答。董仲舒在《天人三策》和《春秋繁露》中,以儒學為基幹,雜收陰陽家、黃老、法家思想,建立了以天人感應為理論基礎的政治思想體係。這一政治思想體係於是成為漢代的官方思想。

董仲舒在《春秋繁露》中這樣論述“天命”對於政治權力的意義:

天者,百神之君也。(《郊義》)

受命之君,天意之所予也。(《深察名號》)

唯天子受命於天,天下受命於天子。(《為人者天》)

王者必受命而後王。王者必改正朔,易服色,製禮樂,一統於天下,所以明易姓非繼仁,通以己受之於天也。(《三代改製質文》)

董仲舒強調,“夫王者不可以不知天”,而天意達人,往往以災異形式先則譴告,繼而驚駭,終以殃咎懲治。《春秋繁露·必知且仁》:

天地之物,有不常之變者謂之異,小者謂之災。災常先至而異乃隨之。災者,天之譴也;異者,天之威也。譴之而不知,乃畏之以威。凡災異之本,盡生於國家之失。國家之失乃始萌芽,而天出災異以譴告之。譴告之而不知變,乃見怪異以驚駭之。驚駭之尚不知畏恐,其殃咎乃至。以此見天意之仁,而不欲害人也。

執政者必須通過災異認識、領會天意,以充滿“畏恐”之心的謹慎態度處理政務。

能夠體現天意責罰的最普遍的“殃咎”是水旱之災。這是因為水災和旱災直接影響農業收成,對於以農業為決定性經濟形式的古代國家來說,構成引致政治衰敗的關鍵性條件。

此外,又有言雨雪不時者,如《漢書·五行誌中之下》:

文帝四年六月,大雨雪。

景帝中六年三月,雨雪。

武帝元狩元年十二月,大雨雪,民多凍死。

元鼎二年三月,雪,平地厚五尺。

元鼎三年三月水冰,四月雨雪,關東十餘郡人相食。

元帝建昭二年十一月,齊楚地大雪,深五尺。

建昭四年三月,雨雪,燕多死。

陽朔四年四月,雨雪,燕雀死。

又有“隕霜”、“雨雹”、“蝗”、“螟”等天災,也都與一係列的政治變故相關聯。如:

平帝元始二年秋,蝗,遍天下。是時王莽秉政。

除了影響農作物產量的災變而外,當時人不能解釋其形成原因的日食、星變、地震、風雷等等,也都被看作上天垂戒,視為震驚人心的災異。

漢文帝二年(前178)十一月,發生了一次日食,漢文帝於是下詔說:

朕聞之,天生民,為之置君以養治之。人主不德,布政不均,則天示之以災,以誡不治。乃十一月晦,日有食之,適見於天,災孰大焉!朕獲保宗廟,以微眇之身讬於兆民君王之上,天下治亂,在朕一人,唯二三執政猶吾股肱也。朕下不能治育群生,上以累三光之明,其不德大矣。令至,其悉思朕之過失,及知見思之所不及,汙以告朕。及舉賢良方正能直言極諫者,以匡朕之不逮。因各飭以職任,務省繇費以便民。朕既不能遠德,故炤然念外人之有非,是以設備未息。今縱不能罷邊屯戍,又飭兵厚衛,其罷衛將軍軍。太仆見馬遺財足,餘皆以給傳置。

後元年,文帝又下詔說道:“間者數年比不登,又有水旱疾疫之災,朕甚憂之。愚而不明,未達其咎。意者朕之政有所失而行有過與?乃天道有不順,地利或不得,人事多失和,鬼神廢不享與?何以致此?將百官之奉養或費,無用之事或多與?何其民食之寡乏也!夫度田非益寡,而計民未加益,以口量地,其於古猶有餘,而食之甚不足者,其咎安在?無乃百姓之從事於末以害農者蕃,為酒醪以靡穀者多,六畜之食焉者眾與?細大之義,吾未能得其中。”動員丞相、列侯、吏二千石、博士進行討論,“有可以佐百姓者,率意遠思,無有所隱。”

《左傳·宣公十六年》:“凡火,人火曰火,天火曰災。”災,《說文·火部》作“沍”。《左傳·宣公十五年》說:“天反時為災,地反物為妖,民反德為亂。亂則妖災生。”災,原本指不測之火,象征天力對人事的嚴重幹預,體現天帝對政治危機的明確警告。正如京房《易傳》所謂“君不思道,厥妖火燒宮”。災,一般指宮廷及政府機構、宗廟建築的火災。《漢書·五行誌》記錄西漢時重大火災凡25次,都與政治變故相聯係。漢武帝建元六年(前135)遼東高廟及高園便殿相繼發生火災,董仲舒評論說,“天災若語陛下,‘當今之世,雖敝而重難,非以太平至公,不能治也。’”“在外而不正者,雖貴如高廟,猶災燔之,況諸侯乎!在內不正者,雖貴如高廟殿,猶災燔之,況大臣乎!此天意也。罪在外者天災外,罪在內者天災內,燔甚罪當重,燔簡罪當輕,承天意之道也。”

任何政府行使政治權力時都必須具有自我抑製、自我調節的功能。在中國古代,天災可以說是迫使統治者自誡、自製的諸多重要因素之一。

當災異頻繁發生或災情嚴重時,除帝王有時沉痛自譴外,主政的高級官員也往往承擔責任,即所謂“推咎台衡,以答天眚”。漢明帝時,因為“日有食之,三公免冠自劾”。《後漢書·徐防傳》說,徐防永元十六年(104)拜為司徒,延平元年(106)遷太尉,安帝即位以定策封龍鄉侯,“其年以災異寇賊,策免就國。凡三公以災異策免,始自防也。”《通典·職官二·三公總敘》也說:“太尉公主天,司徒公主人,司空公主地,而分部九卿,蓋多以九卿為之,若天地災變,則皆策免,自太尉徐防始焉。”據說“後漢本製:日食、星流及大雨雹等災變者惟免太尉,自徐防為太尉,凡天地災變,三公皆免”。其實,漢時三公很早就以調和陰陽引為本職。漢宣帝時,丞相魏相曾上表自責:“臣相幸得備員,奉職不修,不能廣宣教化。陰陽未和,災害未息,咎在臣等。”漢元帝永光元年,“春霜夏寒,日青亡光”,皇帝以詔條責,丞相於定國“惶恐,上書自劾,歸侯印,乞骸骨”。漢成帝時,薛宣任丞相,也因“變異數見,歲比不登,倉廩空虛,百姓饑饉”受到皇帝責問,被斥令“不忍致君於理,其上丞相高陽侯印綬,罷歸”。《漢書·王莽傳中》也記載,天鳳元年(14)三月,大司馬曬並因日食免,天鳳三年(16)七月,大司馬陳茂因日食免。

地方行政長官有時也因災變受到處罰。漢成帝時,楊肜為琅邪太守,“其郡有災害十四”,受到丞相王商部屬按問,盡管大將軍王鳳托情告語:“災異天事,非人力所為”,仍被王商奏免。

帝王因天災而自譴的史例,僅漢代帝王臨日食而公開下詔自責者,史書中就有如下記載:

漢文帝二年(前178)詔:“人主不德,布政不均,則天示之以災,以誡不治。”“日有食之,適見於天,災孰大焉!”“朕下不能理育群生,上以累三光之明,其不德大矣。”(《史記·孝文本紀》)

漢宣帝五鳳四年(前54)夏四月詔:“皇天見異,以戒朕躬,是朕之不逮,吏之不稱也。”(《漢書·宣帝紀》)

漢元帝永光二年(前42)三月詔:“朕戰戰栗栗,夙夜思過失,不敢荒寧。惟陰陽不調,未燭其咎。婁敕公卿,日望有效。至今有司執政,未得其中,施與禁切,未合民心。暴猛之俗彌長,和睦之道日衰,百姓愁苦,靡所錯躬。是以氛邪歲增,侵犯太陽,正氣湛掩,日久奪光。乃壬戌,日有蝕之,天見大異,以戒朕躬。朕甚悼焉。”

永光四年(前40)六月詔:“蓋聞明王在上,忠賢布職,則群生和樂,方外蒙澤。今朕晻於王道,夙夜憂勞,不通其理,靡瞻不眩,靡聽不惑,是以政令多還,民心未得,邪說空進,事亡成功。此天下所著聞也。公卿大夫好惡不同,或緣奸作邪,侵削細民,元元安所歸命哉!乃六月晦,日有蝕之。《詩》不雲乎?‘今此下民,亦孔之衰!’自今以來,公卿大夫其勉思天戒,慎身修永,以輔朕之不逮。直言盡意,無有所諱。”(《漢書·元帝紀》)

漢成帝建始三年(前30)冬十二月詔:“人君不德,謫見天地,災異屢發,以告不治。朕涉道日寡,舉錯不中,乃戊申日蝕地震,朕甚懼焉。公卿其各思朕過失,明白陳之。”

河平元年(前28)夏四月詔:“朕獲保宗廟,戰戰栗栗,未能奉稱。傳曰‘男教不修,陽事不得,則日為之蝕’。天著厥異,辜在朕躬。公卿大夫其勉悉心,以輔不逮。”

永始二年(前15)二月詔:“乃者,龍見於東萊,日有蝕之。天著變異,以顯朕郵,朕甚懼焉。公卿申敕百寮,深思天誡,有可省減便安百姓者,條奏。”

永始三年(前14)春正月己卯日有蝕之,詔曰:“天災仍重,朕甚懼焉。惟民之失職,臨遣大中大夫嘉等循行天下,存問耆老,民所疾苦。”(《漢書·成帝紀》)

漢哀帝元壽元年(前2)春正月詔:“乃正月朔,日有蝕之,厥咎不遠,在餘一人。公卿大夫其各悉心勉帥百寮,敦任仁人,黜遠殘賊,期於安民。陳朕之過失,無有所諱。”(《漢書·哀帝紀》)

據《後漢書》記載,東漢諸帝,又有光武帝建武六年(30)十月、建武七年(31)三月、同年四月,明帝永平三年(60)八月、永平七年(64)十月、永平十三年(70)十月,章帝建初五年(80)二月,和帝永元七年(95)四月,都曾經因日食而發布過內容大致類似的詔書。當時這些帝王究竟有多少“深自引咎”的真正誠意固然很難準確評論,但他們畢竟名正言順地得到了對政治秩序進行治理整頓的機會,通過這種自我修正的程序,政治統治可以進一步加強,而種種關於自身德與智的謙辭,其實都得到反而更有效地擴張其政治威望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