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先祖迷信的政治效應(1 / 3)

夫繼體之君,謹守祖宗之成法,苟不毀之以逸欲,敗之以讒諂,則世世相承,無有窮期。

司馬光:《五規·惜時》

在中國傳統政治儀式——祭祀活動中,對先祖的祭祀是極其重要的內容。一個政權組織對於先祖,也就是該政治係統的最初開創者的無上尊崇,除了祭祀時的虔敬而外,還表現在對祖宗成法的嚴格遵奉上。於是,當我們回顧曆史時,可以看到表現出陳舊性、保守性的先祖的陰影,幾乎永遠籠罩著中國政治。

先祖迷信對於中國政治形態發生的重大影響,往往使舊有的製度長期保持著對行政政策的規定性作用,從而導致中國政治進步的滯緩。此外,先祖迷信也是傳統的“尊古”的民族心理之所以形成的重要因素。

《尚書·鹹有一德》:“嗚呼!七世之廟,可以觀德。”孔子也曾經說:

古者祖有功而宗有德,謂之祖宗者,其廟皆不毀。

《詩》雲:“蔽芾甘棠,勿翦勿伐,召伯所憩。”周人之於召公也,愛其人猶敬其所舍之樹,況祖宗其功德而可以不尊奉其廟焉!

《左傳·定公九年》:“《詩》雲:‘蔽芾甘棠,勿翦勿伐,召伯所茇。’思其人,猶愛其樹,況用其道而不恤其人乎!”對於先祖的愛敬與思念,不僅體現在對其政治功業的尊崇,而尤其在於對其“德”其“道”,也就是對他們所倡導的政治原則以及他們所創建的政治體製的全麵繼承。曆代統治者無不借此以宣示其政治權力的正統性。正像《白虎通義》中所說的:“王者立宗廟何?緣生以事死,敬亡若事存,欲立宗廟而祭之,此孝子之心,所以追繼養也。”

先祖迷信的政治效應,是導致形成中國傳統政治頑固的守舊性的重要因素之一。

一、中國政治的宗法秩序

商朝的統治者“尊神,率民以事神”,注重借助迷信的力量來維護並加強自己的政治權力。在他們尊崇的鬼神之中,就有先公、先王、先妣等宗主神。大量出土卜辭表明,殷人有嚴格的周祭先王的製度。先王的祭祀次序是以其即位世次為準進行安排的,無論直係、旁係,甚至曾立為太子而未及即位者都被祭祀。

祭祀隻是一種表現形式,對祭祀的重視,本有更深層的內涵,這就是維護作為政治製度的根本基礎的宗法秩序。

宗法製經周人的創造性發展,成為為當時經濟基礎服務的最完備的一種上層建築,成為周代典章製度中最主要、最根本的內容,其作用,在於鞏固以等級統治為特點的政治秩序。

古代文獻和金文資料以及考古發掘的收獲都可以證明,自西周以來,天子是天下的共主,同時又是同姓諸侯的大宗;諸侯是一國之君,同時又是同族卿大夫的大宗。當時,周王室的統治中心鎬京稱作宗周,標誌天下的大宗在此,而魯國也稱為宗魯或宗國,宗國,一說標誌族人宗仰的地位,一說即指嫡長之國。天子、諸侯、卿大夫、士各個政治等級之間的關係都是用宗法製度加以維係的。距先祖血統的親疏,決定了在“宗”這一係統中大小相對的等級層次。就是說,天子對諸侯與王朝卿士來說是大宗。諸侯對其同族是大宗,對天子則是小宗。諸侯之別子為卿大夫,對諸侯來說是小宗,對其諸弟來說則是大宗。

儒學經典中反複強調“尊尊”“親親”的政治規範。如《穀梁傳·成公元年》所謂“尊尊親親之義也”,又《禮記·喪服小記》:“親親、尊尊、長長,男女之有別,人道之大者也。”《禮記·大傳》:“親親也,尊尊也,長長也,男女有別,此其不可得與民變革者也。”而“親親”的重要,更先於“尊尊”。如:

親親為大。(《禮記·中庸》)

親親,則諸父昆弟不怨。(《禮記·中庸》)

親親以睦,友賢不棄,不遺故舊,則民德歸厚矣。(《毛詩·小雅·伐木序》)

親親、與大,賞共、罰否,所以為盟主也。(《左傳·昭公十三年》)

《小弁》之怨,親親也。親親,仁也。(《孟子·告子下》)

親親,仁也;敬長,義也;無他,達之天下也。(《孟子·盡心上》)

親親而仁民,仁民而愛物。(《孟子·盡心上》)

所謂“親親之道”,成為必須遵循的政治準則。通過“親親”,使上下等級分別,政治結構井然有序,而其中一個重要的環節,是所謂“尊祖”“敬宗”。《禮記·大傳》說:

親者屬也。自仁率親,等而上之至於祖;自義率祖,順而下之至於稱。是故人道親親也。親親故尊祖,尊祖故敬宗,敬宗故收族,收族故宗廟嚴,宗廟嚴故重社稷,重社稷故愛百姓,愛百姓故刑罰中,刑罰中故庶民安,庶民安故財用足,財用足故百誌成,百誌成故禮俗刑,禮俗刑然後樂。

這段話充分說明了宗法秩序對於政治安定的重要意義。關於這層意思,《呂氏春秋·慎勢》是這樣陳述的:“王也者,勢也;王也者,勢無敵也。勢有敵則王者廢矣。”“故先王之法,立天子不使諸侯疑(擬)焉,立諸侯不使大夫疑(擬)焉,立適子不使庶孽疑(擬)焉。疑(擬)生爭,爭生亂。是故諸侯失位則天下亂,大夫無等則朝廷亂,妻妾不分則家室亂,適孽無別則宗族亂。”這裏所說的王者之勢、諸侯之位、大夫之等、妻妾之分、適孽之別,就是宗法秩序。如果沒有明確的秩序,以致私相比擬,就會導致政治局勢的變亂。王國維在論述這種宗法秩序時這樣說道:“蓋天下之大利莫如定,其大害莫如爭。任天者定,任人者爭;定之以天,爭乃不生。故天子諸侯之傳世也,繼統法之立子與立嫡也”,“皆任天而不參以人,所以求定而息爭也。”“周人嫡庶之製本為天子諸侯繼統法而設,複以此製通之大夫以下,則不為君統而為宗統,於是宗法生焉。”這裏所說的“任天”,或者“定之以天”,其實可以說是“任祖”,或者“定之以祖”。先祖所確定的政治準則使世世代代“求定而息爭”,從而使“天下”得享“大利”。

馬克思在《黑格爾法哲學批判》中論述“世襲的長子繼承權”時指出,“在以長子繼承製做保障的國家製度中,私有財產是國家政治製度的保障。表現在長子繼承製中,這種保障就是特殊種類的私有財產。長子繼承製隻是私有財產和政治國家之間的普遍關係的特殊存在形式。長子繼承製是私有財產的政治意義,是政治意義即普遍意義下的私有財產。”“掌管國家大事的權利等是統治者的私有財產。”“主權——這裏指民族——是皇帝的私有財產。”“長子繼承權的享有者,本身就已經是立法者,立法權是他們的經驗人格的屬性,所以他們並不是誰的議員,而隻是他們自己。”在馬克思所說的“凡是在我們看到長子繼承製具有古典形式的地方”,長子繼承製的享有者都因私有財產的背景而享有政治特權,握有絕對的政治權力。然而像古代中國這樣依靠完備的宗法製度來保證政治權力的延續性和穩定性的政治形態,則是世界獨有的。

秦漢時代,隨著統一帝國的建立,君權得以空前提高,同時出現了對關於周代宗法製度的原有理解加以修正的意見。根據漢儒的解釋,宗法製度隻是卿大夫、士的繼統法,與天子、諸侯無關。於是君統與宗統被分開,天子、諸侯繼統為君屬於君統,卿大夫、士的繼統才是宗統,而所謂宗法製度隻是指後者而言。因此有“諸侯不敢祖天子,大夫不敢祖諸侯”的說法。在漢儒的理解中,“尊尊”之義超過了“親親”之義。除了表現出君權獨斷的曆史特征之外,這一變化還體現政治史上另一重大演變,即其廣度、深度、精度都遠遠超過前代的政治管理的實踐,已經說明僅僅憑借皇族本身的力量,是根本不能企望成功的。國家政治機器已經成為若幹以特殊政治組織麵目出現的家族的組合體。而皇族以及各個官僚貴族的家族內部,依然承襲嚴格的宗法製度。

經過春秋戰國時期的社會動亂,舊有的世卿製度受到嚴重破壞,於是形成所謂“漢初布衣將相之局”。然而,隨著官僚機構越來越龐大複雜,特別是漢武帝開始以儒學取士,官僚多因經術致身通顯,官僚的實際政治能量又發生了變化。他們授徒講學,以解說儒學經典中的政治哲學和政治曆史來吸引天下學子,注籍的弟子門生,往往成千上萬,形成了一種頗有社會影響力的政治力量。此外,由於他們的子孫往往可以紹繼家學,以近水樓台的優勢,世代接替,形成累世公卿的情形。

袁氏於是被稱為四世五公。

自東漢中葉以後,這種士族門閥政治漸次出現,並成為此後數百年政治史中最突出的現象。以往所謂“舉人貢士,或起畎畝,不係閥閱”,已成前世遙遠的回憶,現在則開始“選士而論族姓閥閱”,“貢薦則必閥閱為前”,“以族舉德,以位為賢”了。名門大族實際上已經成為常常可以左右政局的強有力的政治集團。曹魏初期,開始推行九品官人法,州郡大小中正都由當地著姓士族擔任,九品如何定評,自然都由他們一手裁定,這樣,官品的升降,總是憑借“世資”,於是終於形成了“公門有公,卿門有卿”,“高門華閥,有世及之榮;庶姓寒人,無寸進之路”的情形。許多世家大族,往往數十百年間“衣冠”連綿不絕,成為累世富貴的“盛門”。以東晉南朝的顯族琅邪王氏而論,自王仁仕漢至青州刺史,仁孫王祥仕魏至太傅,祥弟覽亦曆九卿,祥從子衍仕西晉官至太尉,覽子導仕東晉位至丞相。所謂“王與馬,共天下”,是說皇族與豪門的宗法勢力共同構成了最高政治權力的牢固基礎。

宗族常常作為凝聚力甚強的政治集團而投入權力爭鬥,於是古代刑法中有族、三族、七族、九族、十族等舉族誅滅的嚴酷的懲處方式。保持這種凝聚力的重要方式之一,是世世代代對先祖政治光榮的反複追憶。晉人陸機有《祖德賦》,其中寫道:“谘時文之懿祖,膺降神之錄曜,棲九德以弘道,振風烈以增劭。”又有《述先賦》:

仰先後之顯烈,懿暉祚之允輯。

應遠期於已曠,昭前光於未戢。

抱朗節以遐慕,振奇跡而峻立。

時時熱衷於炫耀先祖的功業,這種延續甚久的政治虛榮心成為我們民族心理的特質之一。

從漢代到唐代,崇尚門閥譜係的政治風氣經久不衰。宋代理《左傳·襄公二十三年》:“晉人克欒盈於曲沃,盡殺欒氏之族黨。”又昭公十四年楚滅養氏族,二十八年晉滅祁氏、羊舌氏,宣公四年楚滅若敖氏情形與此類同。《史記·秦始皇本紀》:“以古非今者族。”《漢書·高帝紀》:“父老苦秦苛法久矣,誹謗者族。”《荀子·君子》:“一人有罪而三族皆夷。”《史記·秦本紀》:文公二十年,“法初有三族之罪。”《漢書·高帝紀》:“罪三族。”《刑法誌》:“漢興之初,雖有約法三章,網漏吞舟之魚,然其大辟,尚有夷三族之令。”《史記·魯仲連鄒陽列傳》:“荊軻之湛七族”。《論衡·語增》:“秦王誅軻九族。”《隋書·刑法誌》:“及楊玄感反,帝誅之,罪及九族。”《明史·方孝孺傳》:“孝孺之死,宗族親友前後坐誅者數百人。”《通鑒輯覽》注:《遜國名臣傳》雲,“孝孺大書數字,投筆於地曰:‘死即死,詔不可草。’帝大怒曰:‘汝焉能遽死?朕當滅汝十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