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忠:深痼的心理殘疾(1 / 3)

夫天地之大德曰生,聖人之大寶曰位。由生所以盡孝,因位所以立忠。事君事父,資敬之理寧異;為臣為子,率由之道斯一。忠為令德,實所景行。今將發篋陳書,備加論討。

梁元帝:《忠臣傳序》

忠,是封建政治道德的主體。

自有專製製度以來,就有了對“忠”的無窮盡的要求和無休止的褒揚。

黑格爾曾經說,“封建”和“忠誠”是連在一起的,所有的封建統治者都一無例外地要求臣屬們對他們絕對“忠誠”。黑格爾指出:“這種忠誠乃是建築在不公平原則上的一種維係,這種關係固然具有一種合法的對象,但是它的宗旨是絕對不公平的;因為臣屬的忠誠並不是對於國家的一種義務,而隻是一種對私人的義務——所以事實上這種忠誠是為偶然機會、反複無常和暴行所左右的。”

對君主的無條件的“忠”,也是中國傳統政治道德的基本原則。在某些曆史階段,“忠”甚至擴衍成為全民的倫理傾向。“忠”,對於臣民來說,是一種壓抑人性的心理枷鎖;對於帝王來說,則是維護政治秩序的主要綱紀。在以“忠”為主要支柱之一所設立的舞台上,封建專製主義政治的凶虐、愚鄙、黑暗連續演出了兩千年。

通過對中國傳統政治文化中“忠”這種道德規範的內容、背景及曆史作用的分析,可以進一步認識中國封建政治迷信的某些特點。

一、反理性的沉重枷鎖

早在春秋時期,已經出現了推崇“忠”的政治思想。“忠”往往與“貞”“信”並提,起初是指一種始終不渝的政治責任感。

晉獻公寵愛麗姬,欲立其子奚齊為嗣,使荀息為奚齊師。獻公有疾,托孤於荀息,並問荀息將何以事之。荀息稽首而對曰:

臣竭其股肱之力,加之以忠、貞。其濟,君之靈也;不濟,則以死繼之。

獻公又問:“何謂忠、貞?”對曰:

公家之利,知無不為,忠也;送往事居,耦俱無猜,貞也。

為了君主的利益,當竭力而為,就是“忠”;先君新君,都無從猜疑,就是“貞”。獻公死後,裏克等欲發動政變,迎立重耳。荀息以“吾與先君言矣,不可以貳”拒絕了裏克的爭取,終於以死相殉。

《左傳·昭公元年》:“臨患不忘國,忠也;思難不越官,信也;圖國忘死,貞也;謀主三者,義也。”忠、信、貞三者兼備,就實現了所謂“義”。晉國的大臣叔向還說到“忠信”和“禮”的關係:“忠信,禮之器也。”他認為所謂“忠信”是理想政治形態“禮”的基礎。楚人鍾儀為鄭國囚係,又獻於晉,仍“南冠”,撫琴則“操南音”,言談仍尊楚君。範文子評論說:“不忘舊,信也;無私,忠也”,“信以守之,忠以成之”,兼以仁、敏等素質,則“事雖大,必濟”。

“忠”既是倫理觀念,又是政治思想。我們看到,春秋時期人們對“忠”有不同的理解,也就是說,“忠”的定義曾經是相對模糊的。

當時,“社稷”與“君主”往往被視為一體,盡力為其服務都稱作“忠”。《左傳·襄公十四年》:君子謂:子囊忠。君薨,不忘增其名;將死,不忘衛社稷,可不謂忠乎?忠,民之望也。《詩》曰:“行歸於周,萬民所望,忠也。”在經濟上克己以維護“公室”,也得到“忠”的美稱。《左傳·成公十六年》:“季孫於魯,相二君矣。妾不衣帛,馬不食粟,可不謂忠乎?”季文子之死時,據說家無私積。《左傳·襄公五年》:“季文子卒。大夫入斂,公在位。宰庀家器為葬備,無衣帛之妾,無食粟之馬,無藏金玉,無重器備,君子是以知季文子忠於公室也:‘相三君矣,而無私積,可不謂忠乎?’”“忠”,大致還有公正、耿直、寬厚等多種含義。當時還有“遠圖者,忠也”的說法。君主“利於民”也可以稱為“忠”。隨國的大臣季梁說:“所謂道,忠於民而信於神也。上思利民,忠也。”魯莊公將與齊師戰,曹劌入見,問何以戰。“公曰:‘衣食所安,弗敢專也,必以分人。’對曰:‘小惠未徧,民弗從也。’公曰:‘犧牲玉帛,弗敢加也,必以信。’對曰:‘小信未孚,神弗福也。’公曰:‘小大之獄,雖不能察,必以情。’對曰:‘忠之屬也,可以一戰。’”“忠”,似乎曾經被作為一切理想政治態度的共同標識。

戰國時期是中國古代政治思想走向成熟的時期。當時的思想家不僅建立起各派政治哲學的基本構架,而且已經開始設計新的政治製度的藍圖。隨著高度集權的專製主義政體的初步形成,“忠”這種政治規範於是有了新的確定的內涵。

我們可以試舉《韓非子》中有關“忠”的部分內容:

知而不言,不忠。為人臣不忠,當死。(《初見秦》)

國有擅主之臣,則群下不得盡其智力以陳其忠,百官之吏不得奉法以致其功矣。(《奸劫弑臣》)

群臣持祿養交,行私道而不效公忠,此謂明劫。(《三守》)

事上不忠,輕犯禁令,則刑法之爪角害之。(《解老》)下盡忠而少罪。(《用人》)

忠臣盡忠於公。(《難三》)

君明而嚴,則群臣忠。(《難四》)

王曰:“夫人知我愛新人也,其悅愛之甚於寡人,此孝子所以養親,忠臣之所以事君也。”(《內儲說下六微》)

盡力守法,專心於事主者為忠臣。(《忠孝》)

“忠”,成為專門針對臣子的政治道德標尺。為人臣者必須“忠於主”,必須“以忠信事上”,否則“當死”,至少“則刑法之爪角害之”。由多見“忠貞”“忠信”並提到出現“忠順”一語的變化,似乎也可以說明人們對“忠”的理解,已經轉而更重視其服從的一麵。至於“忠孝”以及“孝悌忠順之道”的提法以及將“忠臣之所以事君也”與“孝子所以養親”並列,都如同《禮記·祭義》所謂“事君不忠,非孝也”一樣,一方麵反映出宗法政治的深刻影響,另一方麵也體現出人臣對於君主絕對依附與絕對馴從的關係。

《韓非子·十過》說:“行小忠,則大忠之賊也。”其主旨或許與《左傳·襄公二十八年》“遠圖者,忠也”相近。《韓非子·飾邪》也強調“小忠不可使主法”:“小忠,大忠之賊也。若使小忠主法,則必將赦罪以相愛,是與下安矣,然而妨害於治民者也。”這裏所謂“忠”,殘留有人際間相互誠愛的意義,然而“小忠”“大忠”之區分,說明“忠”已經是較為成熟的政治觀念了。《荀子·臣道》還說到“有大忠者,有次忠者,有下忠者”,“以德覆君而化之,大忠也;以德調君而輔之,次忠也;以是諫非而怒之,下忠也。”“若周公之於成王也,可謂大忠矣;若管仲之於桓公,可謂次忠矣;若子胥之於夫差,可謂下忠矣。”《韓詩外傳》卷四第三章中,也有大體相同的內容。“忠”,被劃分為不同的層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