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書》甲種《病》篇載有六畜的良、忌日,並且載有禁止殺牛、犬的忌日和修羊圈的良日、市良日及買、賣約的良忌日,此外,還載有“金錢良日”和“蠶良日”。
秦人重視保護六畜,雲夢秦簡《法律答問》載:“小畜生入人室,室人以投(殳)梃伐殺之,所殺直(值)二百五十錢,可(何)論?當貲二甲。”《田律》規定:“百姓犬入禁苑中而不追獸及捕獸者,勿敢殺。”《廄苑律》《倉律》《司空》《效律》《秦律雜抄》以及《法律答問》中,對官養馬牛的飼養、放牧、管理、使用,以及對管理人員的懲罰都有明確的規定。此外,政府對民間馬牛實行嚴格控製,將馬牛數字統計與戶口統計視為同等重要。
由於馬在人們生活、生產和軍事上的重要作用,秦官私皆重視養馬。秦政府對軍馬的飼養、選擇要求很嚴,對民間養馬者也給予優待。雲夢秦簡中記有這樣的事實:“甲小未盈六尺,有馬一匹自牧之,今馬為人敗,食人稼一石,問當論不當?不當論及賞(償)稼”。如此寬大處理,雖然因為甲年少和無意,但亦反映了秦律對民間養馬者的優待。秦國民間養馬業的具體情況史書未載,但《日書》甲種《馬?》篇為我們了解當時民間養馬業提供了豐富資料。《馬睟》中提到的相馬標準,顯然是一部成熟相馬經的基本內容的通俗說法,據推測可能是早已失傳的伯樂《相馬經》的核心內容。
由於秦人對養馬業的重視和飼養技術的科學,秦養馬業發展很快,秦馬匹質量之高與數量之多是秦國形成軍事優勢的重要因素之一。馬匹還被用於民間騎乘和農業生產。
傳統觀點認為:采集、捕魚、弋鳥、獵獸等直接依賴於自然物的生產活動,在文明時代對國計民生來說,都已降到十分次要的地位。這種觀點並不符合秦國的實際。《日書》大量記載了民間漁獵活動。
秦人建國初期還保留有某些遊牧漁獵的特點。《秦風》中的《駟?》《終南》就是描寫秦襄公大規模出獵的情景。秦文公曾率七百人東獵,到“?渭之會”,卜居於該地,可見其東獵的規模是很大的。雲夢秦簡《公車司馬獵律》載:“射虎車二乘為曹。虎未越泛蘚,從之,虎環(還),貲一甲。虎失(佚),不得,車貲二甲。虎欲犯,徒出射之,弗得,貲一甲。豹?(遂),不得,貲一盾。”據《漢書·百官公卿表》注:漢代公車司馬屬於朝廷的一種衛隊,由衛尉率領。漢承秦製,秦的公車司馬大概亦是國君的衛隊之一,而且是經常隨國君出獵或者擔負經常性出獵任務的宮廷衛隊,故秦律中含有其獵律。從該獵律簡文可知,當時公車司馬出獵,使用較安全的射虎車以對付虎、豹等猛獸。
為了保護漁獵資源,秦國政府頒布法令適當限製民間的漁獵活動。
孟春、季春、孟夏、季夏、仲冬之時,都載有禁放民間漁獵活動的規定。當時的關東諸國也有人注意到此點,可證該地的漁獵業也較為發達。
保護林木是秦國重要的經濟措施之一,國家按季節規定了對山林的禁放,以達到對林木保護和使用的目的。《呂氏春秋》十二紀中多次涉及林木保護問題,其內容雖非秦國法令,但也基本上反映了秦國政府的林業政策和措施。如其規定:孟春“命祀山林川澤……禁止伐木”,仲春“無焚山林”,季春“林木方盛,乃命虞人入水行木,無或斬伐”。虞人是掌山川之官,該月命其行察各地山川,禁止人們斬伐林木。季秋之時,“草木黃落,乃伐薪為炭”。仲冬允許人們“伐林木,取竹箭”。可見隻有到了深秋和冬季,才許可人們對林木進行采用。秦簡《田律》規定,春二月不許到林中砍伐木材;不到夏季,不準燒草為肥料,不準采取剛發芽的植物。《商君書·墾令》載:“壹山澤,則惡農慢惰之民無所於食。”說明秦國很早已經把林木川澤之利統一於國家。
秦國民間的水利設施較多,《日書》對此有較詳的記載,涉及了當時人們鑿井、挖池和房屋建築中的排水問題。秦國本土多是幹旱地區,鑿井取水是解決人畜用水的基本措施之一。井的另一用途是取水灌溉田地。西漢時期,關中地區勞動人民創井渠法,這應該是漢代人對秦人鑿井豐富經驗的繼承和發展。
秦民間還采取了挖池積蓄雨水或泉水的有效措施,以解決地下水源不足地區和高原嶺區的用水問題。
秦代的農業秦王朝建立之後,秦始皇下令“使黔首自實田”。這個法令的推行,有利於促進當時農業的發展。秦政府曾推行過獎勵農墾的政策,用免除徭役等辦法,先後遷徙數十萬人到邊疆或缺乏勞動力的地區,進行墾荒和從事農業生產。當時秦始皇巡遊的刻石詞句及其詔令中,不乏重農的內容,可以說,秦王朝在主觀願望上和具體法令上,充分體現了重農的傾向。但由於其統治殘暴,修阿房宮、驪山陵、築長城、修馳道,以及北防匈奴、南戍五嶺和西南夷,兵役徭役繁重,全國服役的人數不下200萬,約占當時人口的十分之一,致使農村勞動力奇缺,土地大量荒蕪。而秦王朝對人民的賦役剝削也相當沉重,“收泰半之賦”,即賦稅征收量增加到農民全年收入的三分之二以上,致使“男子力耕不足糧餉,女子紡績不足衣服”,農業生產遭到了嚴重破壞,因此,秦代的農業不可能有大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