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的做法:“你們從來就看不起我,不如把我趕出家門算了。”
相信你對合理憤怒又有了一個新的認識,在生活我們要懂得恰當地發怒。
憤怒問題應當用辯證的眼光來看待,簡單地認為“發泄好”或“克製好”都不是科學的態度,采取怎樣的方法要根據具體情況來定。
(1)要看憤怒的程度
如果是輕微的感受,一般以克製為好。一個不能克製自己微小憤怒的人,與動輒發脾氣的人一樣,是心理不健康的表現。比如說,公共場合時被別人踩了腳,碰翻了東西,或別人開玩笑過分了,傷害了自己,心中有些憤怒,這時應當以克製和忍耐為好。如果是怒不可遏、怒發衝冠的感受,一般說來應當發泄出來。比如,有人公開侮辱我們的人格而怒火萬丈時,壓抑自己確實有點為難自己。
(2)要看憤怒的內容
如果我們的憤怒是出於正義,發泄出來能弘揚正氣,那麼應當直接發泄出來。如看到有人在偷東西、流氓在欺負女孩時,敢怒而不敢言是懦弱的表現,也從反麵助長了邪氣。如果我們因為自己的錯誤被他人揭發、批評而感到憤怒時,就應該克製自己,哪怕真的會“損傷神經係統”。
有一次,一輛小麵包車,將前麵一輛同向行駛的摩托車碰倒。騎摩托車的人是一個年輕的女子,因為驚嚇,她從地上爬起來以後,坐在馬路上一邊哭一邊不住地發抖,一時不知該如何是好。而那輛肇事的小麵包車司機下車以後,不是看這個女子受傷沒有,而是對那女子大聲嗬斥。麵對圍觀者的質疑,他卻一副毫不在意的樣子,並想趁亂溜走。這時,一個憤怒的聲音出現了:“你不能走!”另一位女子走了出來,“不要怕,請大家幫忙報警。”圍觀的人們好像是受到了感染,於是,大家有的報警,有的通知受害者的家人,另外的人看住了那位有溜走企圖的肇事司機。在這裏,憤怒的力量得到了昭示。
(3)要看憤怒的對象和場合
我們憤怒的對象是千變萬化的,可能是弱者,可能是強者,可能是親人可能是陌生人,可能是善良的人,可能是邪惡的人;場合也是各種各樣的,有學校、家庭和社會上的各種情境。對於不同的對象和場合,顯然應采取不同的處理方式。
在大多數情況下,我們的憤怒是由於非原則性的問題引起的,如與親人的矛盾、與朋友的矛盾、與社會上的各種工作人員的矛盾等。在這種情境中,善於克製自己,用理智的方式溝通,是我們應當養成的習慣。
有時即使遇到歹徒,我們也要想一想,是直接發泄憤怒有利於製止他們呢,還是不露聲色報告警察,或找其他人一起製止更有效?當歹徒作案時,如果受害人處於弱勢,但卻憤怒地說“我認識你”或“我把你的外貌特征記住了,我肯定要告發你”,歹徒聽了,必然會在恐懼中產生殺人滅口的意念。如果受害人能冷靜地思考一下,克製自己的憤怒,假裝不認識或害怕,等到歹徒走後再憤怒地報警,不更有效嗎?
能夠自如地駕馭憤怒的情緒,該發火時發火,是一個人真正堅強的表現。
亞裏士多德在《尼各馬科倫理學》中提到:“任何人都可能發火。但要做到為正當的目的,以適宜的方式,對適當的對象,適時適度地發火,這可不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