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規定了五個條件:
(1)合作社要有五名以上的成員,而且在這些成員當中,農民要占主體,法律規定必須占80%以上。法律也允許社會團體法人、企業法人加入農民專業合作社,但也是為了保障農民的主體地位,鼓勵龍頭企業以及一些為農服務的社會團體組織,真正地幫助農民把合作社辦好。所以法人成員在法律上有一個限製,就是不能超過5%,這是個高限,如果成員不到20人的時候,法律規定,法人成員隻能是一個。
(2)要製定一個章程。章程是合作社最重要的一個文件,合作社的許多大事都要由章程來規定,比如成員的入社條件、合作社盈餘的分配、虧損了怎麼辦等等,這些大的事情,都要由章程來規定。
(3)建立一個組織機構。這個組織機構按照法規的規定,有一個是必須得設立的,就是合作社的理事長,因為理事長是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合作社剛剛開始發展的時候,可能規模還很小,設立過多的組織機構會增加管理成本,也會增加辦事的程序,不利於合作社高速度和高效力地發展。法律把理事會、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等其他組織機構的設立的選擇權交給了合作社自己,由農民自己來決定是否設立。
(4)合作社要有住所、名稱。住所就是合作社的業務活動場所,當然這個住所可以是合作社自己建立的一個專門的場所,也可以是租用的一個場所,甚至也可以就在合作社領導人的家裏來辦公,這個都由合作社自己來決定,但是要寫在章程裏。名稱就是合作社可以起一個字號,合作社登記以後,成為法人,就可以用自己的名字去訂合同、去辦貸款,從事經營活動了,這是名字的作用。關於給合作社起名字還有一個問題要注意,就是過去有一些合作社,已經辦了很多年,可能是叫協會,也可能是叫中心,經營得很好,《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實施以後,如果它按照法律的規定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去登記,不一定要把它原來的名字改掉。因為它在多年的經營當中,已經積累起了一筆無形的財富,比如說信譽、字號的價值,如果一定要改名字的話,可能會對農民的這筆資產造成一些損失,使農民受到影響,所以法律對此沒有明確的要求。
(5)要有符合章程規定的成員出資。法律沒有要求加入合作社的社員必須得出資。是否出資?用什麼方式出資?是分期出資,還是以繳納會費的方式出資,還是用貨幣或者實物來出資?這些都是由合作社的章程來規定的。
案例介紹
有五個種菜的農民,他們家裏都有自己已經種好的菜,需要成立一個合作社,共同把菜賣出去,那麼他們在成立合作社的時候,法律是否規定他們必須得出一定數額的資金呢?
案例分析
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設立條件是立法過程中的難點之一。如果法律規定的設立門檻過高,將會使現實中大量存在的各種類型的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被排除在外,不利於法律實施後農民通過建立合作社來解決其在生產資料購買、產品銷售等方麵的困難,也會製約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如果設立門檻過低,則不利於國家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給予的扶持政策的落實,也不利於保護交易對象的交易安全。就農民專業合作社而言,因其類型多樣,經營內容和經營規模差異很大,所以,對從事經營活動的資金需求很難用統一的法定標準來約束。其次,農民專業合作社的交易對象相對穩定,交易相對人對交易安全的信任主要取決於專業合作社能夠提供的農產品,而不是由成員出資所形成的合作社資本。從各國各地區的合作社立法實例來看,在出資問題上法律也都為農民加入合作社設置了較低的門檻,僅要求象征性出資,甚至不設置任何門檻。因為不同類型的合作社,對資金的需求可能是不一樣的,興辦的時候,有一些合作社可能需要比較大量的資金,有些合作社可能需要資金量比較小,也有一些合作社可能根本就不需要出資,因此,《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規定成員是否出資以及出資方式、出資額均由章程規定,體現了立法的靈活性。本案中,比如說五個人把菜給集合起來了,現在共同選一個代表去某個菜市場去賣,他們家裏頭自己有農用車,或者說他們五個人聯合起來租一個農用車,這些都不一定需要出資就可以把菜拉到市場上去賣掉,回來以後,掙了錢再進行分配,也可以從掙的錢裏邊逐漸地去積累合作社發展所需要的資金,所以說法律對合作社的資金問題作了一個比較寬鬆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