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保護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合法權益,《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管理條例》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變更登記作了以下兩方麵的規定:
一是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名稱、住所、成員出資總額、業務範圍、法定代表人姓名發生變更的,應當自作出變更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二是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名稱、住所、成員出資總額、業務範圍、法定代表人姓名發生變更後辦理變更登記的,需要提交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大會作出的變更決議、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修改後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證明。農民專業合作社變更業務範圍涉及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的,應當自批準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並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同時,考慮到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成員名冊和章程是其成員實現各項合法權益的重要依據,條例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發生變更的,應當將修改後的成員名冊報送登記機關備案,其中,農民專業合作社有新成員入社的,還應當提交新成員的身份證明。農民專業合作社修改章程未涉及登記事項的,應當將修改後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報送登記機關備案。此外,為了防止因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發生變更,使農民成員低於法定比例,條例規定,應當自事由發生之日起6個月內采取吸收新的農民成員入社等方式使農民成員達到法定比例。
附:農民專業合作社變更登記申請書(樣本)
注冊號:
農民專業合作社變更登記提交文件目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