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教師的“終身製”與分配的“大鍋飯”,使學校領導對不勝任工作的教師束手無策。對工作效果差的教師學校隻能送其進修,除非他自動提出調離,學校無權解聘。這樣的體製不利於調動優秀教師的積極性,教育教學等難以按統一標準要求。2004年日本將開始的大學體製改革,將公立大學確定為獨立行政法人,將教師身份由公務員改為獨立行政法人職員,這對於教師“終身製”將是一個衝擊。
(4)由於均衡的需要,教師與校長定期流動的做法有利有弊。“利”是避免義務教育階段學校的兩極分化,“弊”是不利於學校形成穩定的教師隊伍和辦學的連續性,不利於學校辦出傳統特色和更高的水平。為使校長充分發揮統率力,延長校長在同一學校任職的時間,已經成為日本教育界關注的一個課題。
麵對新時代,我們要結合國情,加強和改進中小學教師隊伍的建設和管理,造就我國新時代的優秀教師群體。
日本中小學的“均等教育”
日本基礎教育的一個突出特征是:為國民提供機會均等、質量優良的義務教育。所謂均等教育,就是任何一個受教育者(包括殘疾兒童)在任何一所學校所接受的教育機會、權利是相同或相等的。
日本在義務製教育階段大力實施均等教育,均衡各公立學校之間的教育資源,並通過一定的私立學校作為補充,因此,在日本基本上沒有“擇校”現象。那麼,日本如何達到這種教育上的均等呢?
一、教育資源分配公平
日本和中國一樣,也實施九年義務製教育,義務教育階段的公立中小學全部免費並實施均等教育。所謂均等教育,就是義務製教育範圍內的適齡學生享有平等的接受教育的權利,由國家提供公平入學的機會,保證公平競爭的環境,保證各學校最基本的辦學水平和質量。
日本的基礎教育基本上由市、町、村政府負責,但是國家補貼負擔義務教育學校教職員工的人頭費開支,以避免各地因經濟發展水平不一而造成的不公平,保證全國的受教育者都享有平等的教育。
學校基本教學設施也大體相同。隻要有一所學校,無論這所學校的規模是大是小,在校學生是多是少,都必須具備辦學的必備條件和設施。甚至有些殘疾兒童的就讀學校,如東京部立品川聾啞學校,僅有幾十個學生,也同樣建有遊泳池和音樂、美術、勞動技術課等實踐活動室,並且各類器材齊全,更讓人難以想象的是還建有一座可容納上千人的室內體育館。
二、教師隊伍均衡規範
日本公立學校的教師一般都享受全國統一的公務員待遇,因此為教師跨校際進行交流打開了方便之門。公立校長不得連任,連任者需在校際之間輪換。而教師在6年內一般都會流動一次。日本教師定期流動對提高教師素質和工作熱情、積累豐富經驗以及合理配置人力資源、保持學校之間的發展水平均衡等起到了很大的作用,特別是對偏僻地區薄弱學校狀況的改善,作用更為顯著。
日本義務製教育階段,執行統一、規範的教學要求。國家在調劑各地教育經費的同時,製定整個教育的大政方針,決定教學內容、頒布教學大綱、提供教科書,各學校學習的內容都根據文部科學省製定的《學習指導綱要》製定。每所學校的教育教學活動以此為基準,由教學科目、道德教育及特別活動三方麵構成(特別活動相當於中國的第二課堂活動),這樣就使得全國的基礎教育基本上能保持一個比較齊整的水平,實現了全國各校之間的教育教學均等。
三、日本立法保證中小學均衡發展
在日本,中央政府對所有義務教育學校的設施都給予同樣的財政支持,所以能保證城市與偏遠山村、海島的中小學硬件沒什麼差別。有關法律規定,每班學生最多不得超過40人,41人以上的必須分班。再如,按規定學校必須按不同課程配備教師,因此,日本就會出現個別偏遠學校中教師多於學生的現象。而根據日本《關於維護和提高學校教育水平而使義務教育各學校教員人才得到確實保證的特別措施法》,日本教職員的工薪比一般公務員高。
教師和校長由政府機構進行輪換調整,保證了各校師資力量和管理水平的相對均衡。日本的中小學教師都由高等教育機構培養,並擁有教師資格。公立學校的教師都必須經過縣教育委員會(相當於我國省一級教師管理機構)實施的教員選擇考試,合格後才能被錄用。公立學校的教員屬於國家公務員,一般3~5年內,各校間進行師資輪換調整。日本的教育法規規定:一個教師在同一所學校連續工作不得超過5年。通過師資輪換調整,保證了各校間的師資力量和教學水平的相對均衡。
日本重視校長的經曆,一般到50歲左右,才有可能出任校長。校長任期2年,連任者需在校際之間輪換。從校長到教員的輪換製,既保證了各中小學教學管理與教學水平的均衡性,又有利於各校辦學經驗的交流。這樣的有序定期流動有助於緩和優秀教師分布不均的矛盾。
日本的教育,主要是通過以上幾種途徑,給每一位受教育者提供平等的受教育機會和權利。由於公立中小學教育質量優良,又給國民提供了平等的受教育機會,所以,在日本一般不存在擇校的社會熱點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