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膠囊”的政治經濟學解讀
“毒膠囊”事件,敲打著國人早已脆弱的神經。與以往的“齊二藥”等藥品安全事件不同,此番波及的範圍並不局限於單個企業或某類藥品,而是橫掃全國的大麵積係統性風險。除了媒體揭露的9家藥廠的13個批次藥品所用膠囊重金屬鉻含量超標,我不憚以最壞的惡意揣測:這恐怕還不是故事的全部。那麼,這一惡性事件為什麼會發生?我們又當如何防止?
《中國藥典》對明膠空心膠囊有明確的標準。生產藥用空心膠囊必須取得藥品生產許可證,產品檢驗合格後方能出廠銷售。藥品生產企業必須從具有藥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采購空心膠囊,經檢驗合格後方可入庫和使用。因此,從法理上說,生產經營“毒膠囊”屬製售假藥行為。
應當承認,1998年國家藥監局成立以來,在“全國藥監是一家”的口號下,各地藥監部門通力合作,製售假藥行為在我國一度得到有效遏製。然而,2008年調整藥監部門省以下垂直管理後,我國假藥問題開始反彈,且有愈演愈烈的趨勢。例如去年底曝光的東北3000多家正規藥店出售假藥事件,各地屢禁不止的通過互聯網銷售假藥行為,以及不法分子為牟取暴利讓親生兒子試服假藥的個案,都是明證。
製售假藥具有跨地域特征,在“毒膠囊”事件中,工業明膠來自河北,膠囊生產地在浙江,成品則銷往吉林、四川、青海等地藥廠。要打擊這類具有流動性和隱秘性的違法行為,必須由各地藥監部門共同調查和聯合執法,這需耗費大量人力和財力成本。
令人遺憾的是,調整省以下垂直管理恰恰使這種跨地區合作成為不可能,因為在人事權和財權都實行屬地管理的製度安排下,打擊製售假藥成為“公地悲劇”,理性的地方政府會產生成本外溢的機會主義心理:隻要製售假藥不給本行政區域帶來直接的風險,便可聽之任之。在欠發達地區,這種情況表現得尤為明顯,且不論跨省的打擊假藥合作,即便是跨市縣的合作都很鮮見。國家藥監局也不得不於2009年成立“打擊生產銷售假藥部際協調聯席會議”,以應對嚴峻的現實。
經濟學理論認為,需求決定供給。假如沒有下遊藥廠的需求,也就不會有上遊企業製售“毒膠囊”的行為,因為“一個巴掌拍不響”。於是有人會問:作為暴利行業的代名詞,為什麼藥廠會為了節省一點成本而甘願冒製售假藥的風險?!事實上,中國的藥業遠沒有普通人想象的那麼簡單。由於藥品價格與民生息息相關,物價部門試圖通過三番五次的“降價令”平抑藥價,但這一政策並不符合我國醫藥產業“數量多、規模小、分布散、集約化程度低”的格局。現實中,過度競爭和低水平重複建設使製藥企業價格殺跌愈演愈烈,許多企業麵臨“賣大針劑不如賣礦泉水賺錢”的尷尬境地,不得不通過大量申報改劑藥以規避“降價令”,廉價經典普藥則紛紛消失。
更嚴重的是,一些製藥企業為降低成本、求得生存而違規操作,帶來不容忽視的藥品安全隱患,曾經發生的“欣弗”、“甲氨蝶呤”等藥害事故都是例證。換言之,藥品價格的非市場化下降並沒有實現預期目標,最終損害的還是患者的根本利益。行文至此,我們多少可以理解幾年前某藥企老總拋出的“藥品不能當饅頭賣”的驚人論斷了。
不合理的監管體製,使藥監部門沒有動力打擊製售假藥行為;不合理的定價機製,使製藥企業為降低成本而鋌而走險。可見,中國的假藥問題,不僅牽涉道德或法律,更是一個政治經濟學命題。
要改變這一局麵,我們不能僅做小修小補,而需要完善藥品監管的頂層設計。一是理順藥品監管體製,基層藥品安全監管隻能加強、不能削弱。可考慮將“藥品安全控製指標體係”作為約束性指標納入地方政府政績考核。根據“藥品生產企業所在地為主,經營、使用環節為輔”的原則,將地方政府負總責的製度安排落到實處。這相當於向各利益相關方提供可信的承諾,在激勵機製上杜絕“商業利益優於公共利益”等情況。
二是以“新醫改”為契機,將藥品安全監管與醫藥產業發展目標有機結合。政府應傾斜支持區域性大藥廠,通過對注冊資金、主要負責人資質、產量和擁有新藥批準文號的限製,淘汰中小藥品生產企業,優化製藥產業結構,從根本上提升藥品安全保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