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農民非農就業的相關概念(1 / 3)

2.1.1 中國的農民

毛澤東、孫中山都曾認為中國的問題就是農民問題。目前,許多學者認為中國當前麵臨的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是農業、農村、農民的“三農”問題。溫鐵軍等人提出中國的問題就是“三農問題”,而“三農”問題首要的是農民問題。

要研究農民的就業和職業培訓問題,首先得弄清楚農民概念的內涵和外延,明確界定要研究的對象和範圍。農民的概念並不是不言自明的,由於各國國情不同,由於時代的變化,就引發了對農民的不同定義,今天,甚至許多農民自己對自己是否是農民都產生了疑問。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的農民有很大差異,西方發達國家的農民是farmer,中國的農民是既有farmer,比如國有農場的職工,又有peasant,中國9億之眾的最廣大的人群——中國當下語境中的農民。也有些人事實上是farmer,但卻不叫農民,比如來自城市的到農村從事農場經營的小型農場主。除此之外還有農民企業家、農民工等稱謂。隨著中國20多年的改革開放,中國農村社會已經發生了很大的變化,原來的農民發生了社會分化,不少人並不以農為業。原來以農業戶口來界定農民的局麵也正在被打破,一些地方已經取消農業和非農業戶口,統稱居民戶口,這就給界定農民帶來了一定的困難。

在甲骨文、金文中就有“農”和“民”字,但農民一詞出現得較晚。《禮記·月令》有“農民毋有所使”的句子;《春秋穀梁傳》有“古者有四民:有士民、有商民、有農民、有工民”的句子;《呂氏春秋》提到“古聖之重農民”。在這些典籍中,農民的概念就具有職業和身份等級雙重含義。“農”字主要是個職業概念,但也有身份低下的意思。“民”字主要是個身份概念,“民”通“氓”、“萌”,指卑賤的下人。後世無論賤民、下民、草民、子民等稱呼還是官民、紳民、君民等對舉動顯示了“民”的卑下身份。廣義的“民”包括士農工商,但狹義的“民”指的是以農為業的身份低下的農民。

中國農民學家秦暉認為,“農民這一概念就其主要意義而言,既不是與工、商、牧、漁並列的一種職業,也不是與業主、雇主、收購商對稱的純經濟行為的另一方(承租人、受雇者或供貨上方),又不是與大農場對稱的一種經營形式(家庭經營之類)。農民首先是一種卑賤的社會地位,一種不易擺脫的低下身份,即使一個農民改變了其經營形式,改變了他在經濟行為中的角色,乃至改變了他的職業,隻要他沒有改變那種低下的身份等級,他就仍然是一個peasant,就仍然會聽到社會向他說:‘喂,你是鄉下人!’隻有當一個個具體的農民擺脫了‘共同體財產’的地位而確立了個人的尊嚴,從而作為社會群體的農民們也改變了其低下的身份之後,農民這一職業意義、經濟行為之一方的意義與經營形式的意義才會凸現出來——然而他們因此也具有了市民即‘公民(citizen)’的權利與人格而不再是peasant了,盡管他們仍然可能是farmer——務農者或農場主。”

美國學者M·羅吉斯認為,“農民是農產品的生產者和傳統定向的鄉下人,他們一般比較謙卑,大多是自給自足的(雖然並非完全需要),就是說他們生產的糧食和其他東西,大部分是自己消費的。因此農民和自給自足的農業生產者是一個意思。農民並不是完全自給自足型的,他們是至少部分市場定向的,他們要購買一些消費品和生產資料,需要社會服務。但是盡管他們要賣出部分農產品,他們也不像商業農場主那樣把農業作為一種企業。”這個定義把不發達國家的農民(peasant)和發達國家的農民(farmer)即農場主和家庭農業經營者區別開來,體現了農民自身的變遷“from peasant to farmer”的過程。

法國社會學家H·孟德拉斯認為:“農民是相對城市限定自身的。如果沒有城市無所謂農民。”他以法國農村的現代化道路為背景,在研究了歐洲農村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的變遷後,認為在當時的法國,傳統意義上自給自足的農民已經不存在了,即他定義的農民是farmer而不是peasant。他認為目前在農村中,從事家庭經營的是以營利和參與市場交換為目的的農業經營者,這種家庭經營本質上說是一種企業,但較工業企業又有自己的特點和特殊的運行機製。

《不列顛百科全書》關於農民的定義是“小規模生產者的一種亞文化群,peasant與其他農業生產者不同之點就在於要受外部權勢的支配。這種使其整合於更大社會的方式通常被認為是定義peasantry的標準,雖然有些作者在給peasantry一詞下定義時強調諸如自給自足或小規模生產等特征。在peasant社會,生產手段的最終支配權通常不是掌握在主要生產者手裏。生產品和勞務不是由生產者直接交換,而是提供給一些中心,重新分配。剩餘的東西要轉移到統治者和其他非農業者手裏……這種權力往往集中於一個城市中心,盡管並非永遠如此。”

已故的中國農村社會學研究會副理事長李守經認為:“農民是指在農村地緣關係的基礎上,通過各種社會關係和聯係而組成的農村各類社會集團、群體及社會組織中的農村居民。”這個定義著重從農民社會內部的社會關係角度來界定農民,沒有揭示農民在整個社會結構中的關係和地位。

中國農業大學的程貴銘教授認為,農民是指居住在傳統的農村社區,以從事種養業和簡單手工業為生,受外部支配較多,社會地位較低的一個階層。這個定義是對我國大多數農民的經濟社會狀況的歸納和概括,但是沒有反映二十多年來我國農民的動態變化,沒有把城市裏的大量農民包括進去。在我國的城市裏還有些人不是以農為業,但卻被稱為農民的形形色色的人和人群,主要是進城務工經商的農民,還有城中村裏的居民。

日本農協通過規定農民的條件來界定農民。日本農協規定成為農民必須具備以下四個條件:生產型土地麵積必須在0.1公頃以上(包括0.1公頃);擁有1頭以上耕牛(包括1頭);全年從事農業勞動時間在90天以上(包括90天);在農村社區內擁有長期穩定的住所。如果達不到以上條件,即使在農村生活,同樣從事農產品的生產也不能算是農民。按照這個標準,中國大多數農民達不到農民的基本條件,中國農民大部分擁有土地不到0.1公頃,實行土地承包30年不變的政策後,部分農民甚至沒有耕地,多數農戶沒有耕牛,約半數農民全年從事農業勞動不到9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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