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農民非農就業的相關概念(2 / 3)

克利福德·蓋爾茨提出了界定農民的三條標準,即經濟標準、政治標準和文化標準。經濟標準是指農民至少要在某種程度上介入貨幣和市場關係;政治標準在相對集權的國家中處於從屬地位,要服從那些有權階級的法令和要求,必須把自己的部分收入繳納給這些階級;文化標準意味著農民是有著文化傳統的社會的一部分。另外還有一條被廣泛接受的標準,就是在農民社會中,土地和農業生產的中心地位。土地對農民來說,不隻是值多少錢的問題,還是他們的生存保障和生存方式。農民依靠土地或者給種地的人提供服務謀生,這一點有別於那些自己不勞動,隻靠地租和利潤生活的地主。

李昌平認為農民是沒有國民待遇的一群人,農民是和城裏人相對的一個概念。農民在七個方麵權力不平等,包括民主權、稅賦權、國民財富占有權、勞動者權、遷徙權、人身財產保護權和市場主體的權利。

根據我國的國情,以及我國農民的實際,結合以上各種對農民的定義,可以這樣來界定當前語境中的中國農民。中國農民是缺乏各種社會保障、缺乏基本公共物品、社會資本和人力資本貧乏的有農村地緣關係的社會群體或個人。

中國農民的概念是一個身份概念,而不是一個職業概念。農民身份就意味著公民權利的部分喪失,意味著無法享受和城市市民同等的教育、醫療衛生、勞動就業等社會保障,無法廉價享用水、路、電等代價高昂的公共基礎設施。但是農民卻承擔著和自己經濟社會地位不相稱的義務。孩子和老人都要納稅,貧困地區的農民年人均純收入600~700元都要納稅,而城鎮居民月收入800元以上部分納稅卻還都覺得個人所得稅起征點太低。

中國農民具有以下幾個基本特征:第一、數量巨大,有9億之眾。第二、農民的職業多樣化,有在鄉下的,有在城市的,有以農為主業的,也有從事工商業的。第三、農民是原子化的,他們缺乏社會資本,農民傳統的社會關係、宗族組織、社區組織日益衰減和弱化,而缺乏新的社會聯係和組織。第四、農民文化技能程度相對較低,缺乏人力資本,在勞動力市場上缺乏競爭力。

中國三農問題的解決有賴於經濟、政治、社會體製的全麵改革,是一個任重道遠的、複雜的、千頭萬緒的艱巨工程。中國的改革是漸進式的改良,政治體製改革步履蹣跚。針對中國農民的四個基本特征和農民在市場化、全球化、工業化、城市化背景下的需要,本書的著眼點在於在當前的體製下如何通過非農職業教育和培訓,增加農民的人力資本和社會資本,促進農民的非農就業。尤其是如何通過非農職業教育和培訓幫助中西部地區的農民從事多種多樣的比較收益較高的非農工作,使他們擁有可持續的、內生的自我發展的能力,從而擺脫貧困,奔向小康。

2.1.2 農民的就業、非農就業和失業

從漢字的本意來講,“就”是“歸屬”、“得到”、“從事”的意思,“業”是“職業”的意思。因而,就業就是從事某個職業的意思。職業是人在社會中所從事的作為主要生活來源的工作。

童星認為所謂就業是指勞動者和生產資料相結合,從事某種社會勞動,創造一定的社會經濟價值,並取得相應勞動報酬或經營收入,以滿足自己及家庭成員的生活需要。

彭薇、王旭東認為就業是指在勞動年齡內或超過勞動年齡但有勞動能力的人在一定社會崗位從事合法的社會勞動,並獲得相應的勞動報酬或經營收入的狀態。

這兩個定義基本揭示了就業的內涵,我們認為就業是在勞動年齡或超過勞動年齡但有勞動能力的人從事合法的社會勞動,創造一定的社會和經濟價值,並取得相應勞動報酬或經營收入的經濟活動。根據這個定義,就業必須符合以下四個條件:

第一,勞動者必須從事社會勞動。家庭主婦的家務勞動不算就業。

第二,勞動者必須取得勞動報酬或經營收入。家務勞動、義務勞動不算就業。像有些人通過社會救濟、乞討等渠道取得收入也不能算作就業。

第三,勞動者從事的勞動必須是合法的。通過走私、盜竊、賣淫等違法犯罪活動,雖然可以取得收入,但是這些活動不能算作就業。

第四,勞動主體必須符合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章第十五條規定“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16歲的未成年人。文藝、體育和特種工藝單位招用未滿16歲的未成年人,必須依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履行審批手續,並保證其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從以上定義看,一個農民隻要符合上述四條基本要求,符合法定年齡,從事合法的社會勞動並取得報酬和收入,他就是合法就業。千百年來,農民一直以農為業,主要從事農林牧漁業。農業是他們的主要工作,是他們的收入來源,也是他們的生存手段和生活方式。也有不少農民是手工業者,他們通過手工業謀生。農民都是天經地義的勞動者,誰都不能剝奪農民從事合法勞動的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一章第三條規定“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但是到目前為止,這些權利農民幾乎都沒有,農民是勞動就業權利殘缺的龐大社會群體。

在中國人的觀念中,農民從來都是自然就業的,他們不存在就業、待業和失業的問題。在政府的就業政策和勞動統計中,也是近些年才提到農村勞動力的一些相關指標。在政府公布的失業率和安排勞動與社會保障工作時,持有農業戶口的農民是不被考慮在內的。近年來,不少地方放開了戶籍登記限製,取消戶籍登記中的農業戶口和非農業戶口,一律改為居民戶口。但在勞動就業和社會保障中並沒有解決農村居民的問題,依舊把它們排除在外。農民一般不享有最低收入保障、沒有失業保險金、也沒有權利享受減免學費的就業和再就業培訓,多數官辦的勞動中介機構把農民排除在外。

在計劃經濟時期,除了極少的一部分農民可以通過招工和升學進入第二、三產業外,所有的農民一律在農業部門就業。農民沒有擇業的自由。當然,由於中國可耕地有限,農民在第一產業的就業是很不充分的,也就是說農村存在大量的剩餘勞動力。在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體製下,勞動力的剩餘是隱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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