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 農民職業教育經費的相關法規和政策(1 / 1)

資金短缺問題一直是困擾中國各項事業的重要障礙。作為一個正在興起的發展中大國,中國一直患有資金饑渴症,無論是大型企業還是中小企業,無論是事業單位還是普通百姓,獲得資金的渠道是非常有限的。2000年以來,以國有銀行為代表的金融正規軍大幅度的裁撤縣以下機構和人員,民營銀行雖然在輿論上得到支持但是進展緩慢,農村金融空洞化和資金被虹吸到城市的現象十分嚴重。無論個體農民,還是中小企事業單位,都很難向銀行提供合適的抵押來獲得貸款。中國低效、落後的金融機構,不健全的信用體係和信用製度也抑製了資金的獲得和利用效率。對於多數衰敗的農村職業技術學校和貧困農民來說,要從銀行獲得貸款,幾乎沒有任何可能。

新中國成立以來,農民的職業教育資金和費用主要是由政府和集體承擔的。改革開放以來,中國逐漸步入市場經濟時代,社會的迅速分化,勞動力市場的激烈競爭,教育在人們生活中所起的作用日益增大,農民對更高層次的教育需求也被漸漸激發出來。他們希望子女能上大學,接受高等教育。在無能力和財力進入高校學習的情況下,他們也希望能進入職業技術學校學習一技之長,能在收入較高的非農行業就業。貧困地區的廣大農民更渴望能夠獲得非農職業教育和培訓,以擺脫貧困的困擾。然而,無論是基層政府,還是貧困地區的廣大農民,他們麵臨的重要問題都是缺乏職業學校辦學資金和就學的費用。這些錢從哪裏來呢?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第十七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舉辦發揮骨幹和示範作用的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對農村、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及公民個人依法舉辦的職業學校和培訓機構給予指導和扶持。”

第二十七條規定“職業學校的舉辦者應當按照學生人數平均經費標準足額撥付職業教育經費。”“各級人民政府、國務院有關部門用於舉辦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的財政性經費應當逐步增長。”

第二十八條規定“企業應當承擔對本單位的職工和準備錄用的職工進行職業教育的費用……”

第三十二條規定“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可以對接受中等、高等職業學校教育和職業培訓的學生適當收取學費,對經濟困難的學生和殘疾學生應當酌情減免。收費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國家支持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及公民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立職業教育獎學金、貸學金,獎勵學習成績優秀的學生或者資助經濟困難的學生。”

第三十四條規定“國家鼓勵金融機構運用信貸手段,扶持發展職業教育。”

第三十五條規定“國家鼓勵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及公民個人對職業教育捐資助學,鼓勵境外的組織和個人對職業教育提供資助和捐贈。提供的資助和捐贈,必須用於職業教育。”

職業教育法中規定的“各級人民政府、國務院有關部門用於舉辦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的財政性經費應當逐步增長。”由於缺乏製約和監督根本就沒有落實過。貧困地區根本無法保障職業教育經費。“企業應當承擔對本單位的職工和準備錄用的職工進行職業教育的費用。”由於缺乏監督和保障機製,由於勞動力市場的買方壟斷,企業不願承擔或隻願承擔在崗職工的部分培訓費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頒布已經多年,但是這部法律似乎隻是一個意見和呼籲,從來沒當作一部法律實施過,法律的嚴肅性大打折扣,流於空談。

陝西省各縣都曾建設了職業教育中心。建設職教中心所需的經費,以縣自籌為主,所在地、市給予配套支持,省上適當給予了補助。縣(市、區)采取財政撥款、調配土地和其他固定資產、使用部分教育費附加、變賣和兼並不用的校產、動員社會資助、發展校辦產業、實行學生繳費上學等辦法,解決職教中心建設經費問題。

縣級職教中心建設用地按省政府省長會議的決定,69個貧困縣的縣職教中心建設用地,由省教委、省土地局在深入調查研究的基礎上,提出需征用土地的縣名單,報省政府審批。其他縣建設職教中心,均由省教委進行項目審批,並按程度申報土地使用計劃。省土地局根據項目規模提出審核意見後,報省政府審批。要求各縣職教中心用地,要充分挖掘現有占用土地的潛力,盡量利用非耕地解決。

為加快貧困縣職教中心建設,按照陝西省政府《關於加快發展職業教育的意見》的要求,陝西省扶貧辦按2000萬元的規模安排資金,分年度撥付到位,2000年前撥付完畢。各縣職教中心從建成起,5年內對貧困戶的技術培訓免收各種費用。貧困縣所在地(市),也劃撥了專項扶持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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