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1.1研究背景和意義(1 / 2)

家庭是社會最基本的結構,對社會的經濟、政治和文化都有極為重要的影響。以往,人們隻把家庭看成是一個純消費單位,分析經濟運行往往隻分析企業行為。其實,我國現階段的市場經濟運行除了企業之外,家庭也是依托市場展開各種經濟活動的基本單位。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居民家庭的經濟行為包括收入行為、消費行為和投資積累行為。因此,家庭經濟與企業經濟活動密切關聯,它們共同構成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個量,最終決定宏觀經濟總量的狀況。居民家庭從事各種各樣的經濟行為的目標是多樣化的。從經濟學角度看,根據“經濟人”假設可以以需要滿足的最大化作為居民家庭經濟行為的首要目標。作為勞動者,獲取收入行為是為了使收入最大化;作為消費者,要在其收入、價格和偏好的約束下,使消費效用(滿足)最大化;作為投資者,要在投資風險和報酬之間進行權衡,以達到投資收益最大化。

我們所討論的居民家庭資產選擇隻是龐大而複雜的居民家庭經濟行為活動之一,相比較獲取收入行為和消費行為研究而言,居民家庭資產選擇行為研究發展相對滯後、緩慢。近些年,在我國市場經濟逐步走向完善和成熟的條件下,居民家庭也扮演著投資者的角色,其積累和投資行為成為彌補政府和企業投資不足的重要補充部分。

2012年5月13日首份《中國家庭金融調查報告》顯示,截至2011年8月,中國家庭資產平均為121.69萬元,城市家庭資產平均為247.60萬元,農村家庭資產平均為37.70萬元。

可見居民家庭投資積累行為是不能忽視的,分析其行為發生的原因和結果已顯得越發重要。

製度變遷必然影響經濟主體行為。在改革開放以前的計劃經濟體製下,各種製度和政策限製了居民的自由流動、自由消費和自由投資選擇,高積累、低消費的政策還決定了居民家庭的儲蓄幾乎沒有或很少,儲蓄工具十分狹窄。居民金融資產結構比較單一,主要是銀行、信用社存款和手持現金兩大塊,1978年居民儲蓄存款占比54.78%,手持現金占比45.22%。居民家庭也沒有被賦予投資者的合法身份,沒有進行投資依賴的外部環境和內部條件,他們為了獲得更多收益的風險投資行為基本被禁止。改革開放後,居民家庭處於經濟轉型的經濟背景下,其經濟行為不可避免地受到影響。就農村居民家庭而言,農村家庭聯產承包責任製的實行大大地激發了農民的積極性,土地產出不斷增加,農民收入得到提升;伴隨商品市場、勞動力市場的改革,農民流動性增加,非農收入比重上升,農民消費結構不斷升級;農民家庭消費後有了一定積累,儲蓄額增加,但由於受到投資知識、工具和資本市場在農村發展緩慢等的限製,使農民投資理財的步伐很慢,資產選擇行為相當滯後。

對城市而言,居民家庭的資產選擇(投資積累)行為相對要複雜一點。程蘭芳(2005)把改革開放後至2004年的這一時期分為3個階段:① 1978~1984年,由於改革的重點在農村,城鎮居民家庭的收入雖然有所增長,但水平依然很低,我國居民家庭還處於低層次溫飽型階段。在城鎮居民家庭資產結構中,實物資產中僅有耐用消費品,還不擁有自主產權的住宅資產;居民的金融資產選擇自由受到嚴重限製,還談不上金融資產結構。城鎮居民家庭無論是資產的存量還是增量,無論總資產規模還是人均水平,無論是實物資產還是金融資產,無論是投資行為還是積累行為,都沒有形成內容完整的投資積累結構。② 1985~1994年,城鎮居民家庭收入增長迅速;消費後的剩餘越來越多,使儲蓄行為成為可能;資本市場的發育和城鎮居民家庭合法的投資主體地位的確立,為其資產選擇多元化提供了前提條件,使得城鎮居民家庭的資產積累結構逐步形成。主要表現為家庭戶有較大的實物資產選擇自由、金融投資和理財意識不斷加強。居民的理性投資行為直接導致了居民家庭逐漸有了一定的財富積累,從而形成了包括金融資產和實物資產在內的完整的資產結構。③ 1995~2004年,城鎮居民家庭資產積累達到了一定規模,並且呈現出資產組合多樣化的格局。城鎮家庭不僅擁有更多更高檔次的耐用消費品和一定價值的住宅資產,而且金融資產也相當可觀。目前已形成了包括金融資產和實物資產在內的完整的投資積累結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