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一對貧困兩種趨勢(3 / 3)

國際經驗表明,貧富差距過大是國家分裂的誘因。我國及亞洲發展中大國的貧困通常是絕對貧困,是基本生存貧困。聯合國在《發展權利宣言》中向全世界宣布:“發展權利是每個人不可剝奪的人權,各國人民均有權參與、促進並享受經濟、社會、文化和政治發展,在這種發展中所有人權和基本自由都能獲得實現。”任何一個負責的政府都不能漠視自己的人民因失去發展機會而喪失這種發展權。同時更現實的是,在當今社會各種大眾傳媒高度發達,貧困人口對外界的了解日益增多的情況下,他們內心壓力更大,不可能有多大耐心容忍自己難以溫飽和家鄉貧困而不對政府施加壓力。國際上因此導致烽火連天、國家分裂的例子數以十計。如果發展中國家內部差距過大,貧困地區就可能產生三種傾向。一是認為是政府不平等政策帶來的結果;二是認為領導人嫌貧愛富;三是有“獨立”意向。發達地區也會形成三種相反的欲求。一會感到負擔太重,額外貢獻過多;二會認為扶貧援困是鼓勵貧困地區的低效率,助長其懶漢思想;三會認為中央的稅收法規是“殺富濟貧”,也有“謀反”考慮。無論墨西哥貧困地區吉巴斯揭竿而起,還是南斯拉夫最富的地區斯洛文尼亞和克羅地亞共和國率先獨立,都說明貧困加劇或貧富差距拉大會帶來嚴重的政治問題。

貧富差距過大將激化民族矛盾,並引起正義問題。我國基本國情之一就是多民族,而貧困縣中,少數民族自治縣占44%,遠大於少數民族自治縣占全國總縣數30%的比例。在2000年全國人均收入低於800元的貧困縣中,少數民族自治縣占68%。全國未解決溫飽的貧困人口中少數民族人口占45%,遠大於少數民族人口占全國總人口8%的比例。貧富分配不均必然會直接影響民族裂隙,在這一背景下更要慎重對待少數民族的貧困問題,萬萬不可掉以輕心。從正義原則出發,改革所帶來的受益或受損都將在預期中拉平或補償。從社會主義公平原則看,共同富裕是社會主義的本質特征之一,含義有三:貧困不是社會主義;少數人富裕不是社會主義;共同發展和富裕才是社會主義。它不僅是理想,而且還是占全國人口2/3的欠發達或貧困地區人民的強烈需求的現實。經濟發展隻能縮小差距,而絕不能成為擴大貧富差距的理由。平等意味著社會各集團各地區之間的政治、經濟平等。此外,差距拉大還會對社會治安、社會控製方麵形成威脅,從而使社會發展停滯,甚或出現倒退。

(4)前南斯拉夫分裂的教訓

導致前南斯拉夫分裂的原因是多方麵的,它是國內外錯綜複雜的矛盾不斷積累激發的結果,是從“量變”到“質變”的必然。除了長期醞釀的民族矛盾和近期公開的民族衝突外,從經濟角度看,其中有兩個致命因素為前南斯拉夫聯邦國家分裂埋下了禍根:一是中央汲取財政能力不斷下降,地方“諸侯”財力日益龐大;二是地區經濟貧富相對差距與日俱增,地區矛盾和民族矛盾白熱化。兩種因素相互影響滲透,形成惡性循環。中央財力下降無法實現地區均衡發展,貧富差距進一步擴大,反過來又導致中央財力愈益下降,富區不願多交稅,貧區又認為中央不公平,不但激化了中央與地方矛盾,而且激化了地區與地區間的矛盾。我們應當從中汲取下列教訓:其一,在市場經濟轉型過程中,不能一味追求分權,分權應有底線,適可而止。越過這一限度,分權就變成分裂。其二,在經濟高速增長的過程中,不能一味追求經濟效益,單獨讓少數地區富裕起來,還應當兼顧社會公平,促進平穩,縮小差距。其三,必須正確處理中央與地方、貧區與富區之間的矛盾。其四,有備無患,要考慮到最壞的可能性,從而避免因社會動亂而中斷國家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