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書的所有的推理都建立在兩個概念的基礎上:存在和變化。我們假設:有物存在,並且存在物都在變化。
2.對於某個存在物(這個存在物可能是一個物體,也可能是一個事實,在本文的起始階段,主要以物體展開推論),觀察者可以提出兩個最基本的問題。第一問題:它是什麼樣子的?第二問題:它變化的程度或規模有多大?
3.存在物的樣子隻有在觀察者觀察的時間內保持相對穩定,我們才能認定該物體、指稱該物體,並對該物體提出問題。沒有這種認定,所有的論述都沒有主語。
4.世界上包括不止一個物體,證明這一點很容易,因為觀察者本身就是一個物體。物體可以一分為二,也可以一分為多。物體可以二合為一,也可以多合為一。分有某個物體的兩個或者多個物體,被稱為該物體的子物體或分物體。世界是所有物體的集合。
5.物體的變化包括兩個方麵:一是物體本身樣子的改變;二是物體和其他物體關係的改變。在物體和其他物體的關係中,兩個物體之間的位置改變最易被觀察到。這種變化我們稱之為“運動”。
6.至少部分物體是有廣延的,這很容易證明,因為我們的身體由多個部分構成,我們的手和腳不是同一部分。我們還觀察到,廣延不是一維的,也不是二維的,我們至少用三維才能夠描述物體的廣延性。
7.一個物體可以被分為兩個物體,兩個物體之間的空虛之處我們稱之為“空間”,雖然這裏可能並不空虛,但就我們所定義到的任意兩個物體來說,它們之間存在空虛。由於這一空虛的大小可以和物體的廣延作對比,又因為物體運動後,它原來占有的位置便成為“空虛”,我們把廣延和空間看作是存在(being)的同一個性質。位置就是任意兩個物體之間相對的空間關係,以及空間和兩個物體的三維廣延的關係。因此,空間也至少是三維的。
8.我們觀察到,所有的物體都在發生變化,其中有些變化是周期性的,如晝夜,如四季,如心跳。我們觀察到,不同的物體的變化周期不同,在一些周期完成許多次循環的時間裏,另一些周期才完成一次循環。於是我們有了“快”與“慢”的概念。
9.“快”與“慢”被名詞化後,就是“時間”。時間就是一切物體變化的“快慢度”。時間是所有物體(即世界)變化快慢的綜合尺度。或者說,時間就是變化的函數。還可以說,時間是運動的表象。
10.人們對時間的感知建立在運動的基礎上,人們認識到事物的運動,是因為人們看到事物的性質的變化(在本書中,如果沒有特別提示,“運動”和“變化”是同義詞。“運動”是事物外在的“變化”,而“變化”是事物內在的“運動”。所謂“外在”,就是事物和其他事物之間關係的變化,所謂“內在”,就是事物的內部組成部分之間的關係的變化)。事物性質的變化的本質是物體的內部結構的變化,而結構在觀察者看來,就是消息/信息。因此,人們隻有通過觀察到信息的變化才能感知到運動,也才能感知到時間。人們對時間的測量建立在周期性之上,人們對時間的定義也建立在周期性之上。但是,時間的方向卻是由非周期性的變化給出的。
11.我們可以把“時間”和“空間”作為自然性質看待,因為這樣做可以使敘述獲得極大的簡化。
12.現代物理學告訴我們,物體的所有變化,不過是組成物體的子物體的運動。因此,所有的變化都是運動,特別是從運動的量的方麵來說。
13.所有的物體都在運動著,或者內含著運動,但運動的性質卻不相同。有的快、有的慢。我們還觀察到,一個物體的運動可以引起其他物體的運動,而且,運動之間存在數量關係。於是我們有了運動的“多”與“少”的概念,即“量”的概念。物理學家告訴我們,運動的量是守恒的,也即是說,世界上的運動的總量不變。他們把運動的量稱為“能量”。沒有人看到過“能量”,“能量”和“空間”、“時間”一樣,是觀察者賦予物體和世界的性質。我們可以把“能量”作為自然性質或者“實體”看待,因為這樣做可以使敘述獲得極大的簡化。
14.物體之間有相互的作用,即一個物體的變化引起另一個物體的變化,我們把後一個物體的變化稱為前一物體的功能。一個物體對抗其他物體的作用而自身保持不變,這種維持自身狀態的能力,也叫做功能。一個物體引起另一個物體的變化的可能性,和一個物體維持自己不變的可能性,是物體的重要性質。
15.物體(或者事物)被確認(identified),有賴於它的邊界完整,或者有賴於它的功能完整。一個邊界清晰、功能明確的物體,如果我們考慮到它的分物體之間的關係,也就是說,觀察者的觀察涉及亞物體層次時,即把該物看作是構成它的子物體的有結構的集合時,我們把這個物體稱之為係統。
16.係統是分層次的。每一個係統都由分係統(也叫亞係統、子係統)構成,每一個係統都構成更高層次的係統。低級係統是它的上位係統的構成材料,即質料,低級係統的功能就轉化為高級係統的材料的性質。
17.係統的結構可以是一階的,也可以是多階的。例如,生物係統的結構就是多階的,細胞形成組織,組織形成器官,器官又形成生理係統,如消化係統等。亦即,生物係統是經過多個結構層次才形成的。社會係統也是如此,人形成社會組織,社會組織再形成社會。在社會中,人和組織都可以是行為主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