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從社會管理的對象來看,社會管理說到底是對人的服務和管理,社會管理的過程就是做群眾工作的過程,群眾工作是社會管理的基礎性、經常性、根本性工作。從這個意義上說,社會管理是與社會服務密切聯係在一起的,應寓社會管理於社會服務之中,在社會服務中不斷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不能把社會管理錯誤地理解為“管、卡、壓”,也不能簡單地理解為解決上訪、群體性事件等問題。社會管理涉及就業、社會保障、收入分配、教育、醫療、住房等各種民生問題,應從人民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入手,努力解決學有所教、勞有所得、病有所醫、老有所養、住有所居的問題。這是密切黨群幹群關係的治本之策,也是最根本的群眾工作。在改革發展的過程中,應始終堅持處理好維護群眾權益與維護社會穩定的關係,既不能以“維穩”的名義壓製群眾“維權”的訴求,也不能以“維權”的名義破壞社會和諧穩定。應抓住當前的突出矛盾,下決心有步驟地解決一批曆史遺留的社會問題,切忌抱有“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心態,嚴防社會問題積累導致矛盾激化。
最後,從社會管理的方法來看,須把“從群眾中來,到群眾中去”作為社會管理的根本方法。現在一些幹部對群眾工作的方法陌生了,感到新形勢下社會管理工作越來越難做了,“軟的辦法不管用,硬的辦法不敢用,舊的辦法不適用,新的辦法不會用”。產生這種困惑的症結在於對新形勢下群眾工作的有效性產生了懷疑。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做好新形勢下的群眾工作,需要在以下幾方麵著力:一是把以人為本、關注民生作為群眾工作的根本理念,真正把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作為群眾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二是加強新形勢下群眾工作的製度建設,建立有效的利益協調機製、訴求表達機製、矛盾調處機製和權益保障機製,積極探索降低行政管理成本、有效快捷解決社會問題的群眾工作新途徑、新方法。三是適應我國發展的階段性特征,建立一支規模宏大、素質專業、作風優良的群眾工作隊伍。應像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大力培養和發展經濟管理人才隊伍那樣,大力培養和發展社會管理人才和群眾工作隊伍,不斷提高群眾工作的科學化、專業化水平。四是認真總結各地在社會管理方麵被實踐證明的成功做法,加以提煉並在全國推廣,這也是體現“從群眾中來,到群眾中去”工作方法的重要方麵。現在各地在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的實踐中形成了許多好的經驗,如北京建立社會工作委員會、構建“樞紐型”社會組織工作體係的經驗,上海市加強和創新社區管理的經驗,江蘇省南通市建立“大調解”製度的經驗,浙江省杭州市以民主促民生的管理經驗,遼寧省建立“民心網”為群眾排憂解難、處理上訪訴求的經驗等。應通過係統總結各地經驗,完善社會管理創新的頂層設計,走出一條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社會管理道路。
如果說經過30多年的改革開放,我國各級幹部對經濟工作比較熟悉,黨和政府駕馭市場經濟的能力顯著提高,那麼,在新形勢下如何搞好群眾工作和社會管理、如何駕馭發生了巨大變化的社會工作,則是一場新的偉大實踐。
李林:法治是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的基本方式
【編者按】李林2011年12月26在《學習時報》發表《法治是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的基本方式》,文章詳細分析了法治作為我國加強社會管理的重要手段和基本方式的具體體現。
社會管理是一項宏大的社會係統工程,需要在黨的領導和人大的監督下,政府各個部門齊抓共管、社會各行各業共同參與;需要采取政治的、經濟的、行政的、道德的、紀律和行業規範的以及思想教育等各種方式方法,尤其需要在法律規範和政策調整的範圍內進行。這其中,法治是加強社會管理的重要手段和基本方式。
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必須堅持依法治國基本方略
根據黨的十五大報告確立的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基本含義,結合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的新要求,通過實施依法治國基本方略來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主要具有以下特點。
人民以及由人民構成的各種社會主體,既是依法治國的主體,也是管理國家和社會事務的主體。盡管社會管理過程中必然要涉及人民群眾,涉及各個具體的公民和個人,但在任何時候、任何情況下,人民作為一個集合概念都既不是依法治國的客體,不能把依法治國演變為“依法治民”,也不是社會管理的客體,不能把社會管理演變為“整人治民”。
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規範性文件,是人民管理國家和社會事務的根本依據。盡管國家提倡依法治國與以德治國相統一,鼓勵法律規範與社會習俗相結合,倡導各種行為規範共同調整社會關係、規範社會行為,但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社會管理過程中,在嚴格執法、自覺守法和依法辦事尚未成為人們的工作習慣和生活方式的時候,憲法和法律等法律規範作為人們社會行為的低度標準,仍然居於優先實施的地位,是社會管理的根本依據和重要方式。在法治視野下,社會管理應當依法進行,能不能管、誰來管、怎樣管、管什麼,等等,都應當有法律規範的依據,都應當按照法律程序的要求進行。在全麵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係已經形成的曆史條件下,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必須堅決反對人治,反對削弱甚至違反法治的所謂“創新”。法治意義上的“管理”,主要是指治理、(狹義的)管理、服務、協調、處置、獎勵、懲罰等,決不能把對社會管理的方式方法簡單地等同於懲治和處罰。
加強社會管理應當樹立正確的“維穩觀”。“穩定壓倒一切”,維穩是硬任務,這無疑是符合國情的正確判斷。但是,為什麼現在維穩陷入了“越維穩越不穩的怪圈”?清華大學社會學係孫立平教授認為,這與事實上已經形成的僵硬的穩定觀有極大的關係。我們社會為了這種穩定的思維定式,正在付出日益高昂的代價。改革前的幾十年,我們對階級鬥爭的狀態估計過重;現在,有些官員對群體性事件的性質估計過重,以致形成了“僵硬的穩定思維”。孫教授提出,維穩需要新思維。現有穩定思維的最大誤區之一,是將民眾的利益表達與社會穩定對立起來,將公民正當的利益訴求與表達視為不穩定因素。在這一維穩模式下,通過壓製和犧牲弱勢群體的利益表達,來實現短期內的社會穩定,在一些地方成了相當普遍的做法。結果是不僅治標不治本,反而起到了維護既有利益格局的作用,甚至對社會公正造成嚴重損害。
充分發揮法律在調整社會關係、規範社會行為中的重要作用
法律是社會行為的規範,是判斷和解決社會矛盾糾紛的根本依據。如果離開法律的標準和依據,脫離法治的程序和製度,放棄司法解決矛盾糾紛的終局性機製,實行少數人或者個別人說了算的人治,堅持“信權不信法”、“信訪不信法”,信奉或者推崇“小鬧小解決,大鬧大解決,不鬧不解決”的做法,就不僅不可能從根本上化解社會矛盾,長治久安地解決社會糾紛,而且還會極大地損害社會主義法律和法治的權威,危害國家的法治基礎和政治秩序。當然,強調法律在社會管理中的重要調整和規範作用,並不排斥和否定道德規範、紀律規範、習俗規則、規章製度和思想政治工作等其他規範和方式的作用。
因此,一方麵,應當把所有社會規範規則和其他行之有效的方式方法作為一個係統,統一並整合起來,形成一個分工明確、相互補充、彼此銜接的有機整體,共同作用於社會管理;另一方麵,鑒於現階段的基本國情和社會狀況,鑒於法律規範具有的強製性、國家意誌性、規範性和明確性等特征,是調整社會關係、規範社會行為的基本方式,因此要適當突顯法律在社會管理中與眾不同的作用和功能,依法管理社會事務,建設法治社會。
發揮立法在分配社會利益中的重要作用
亞裏士多德指出:“法治應該包含兩重意義:已成立的法律獲得普遍的服從,而大家所服從的法律又應該是本身製訂得良好的法律。”這基本上就是我們今天所說的“良法善治”,或者“良法之治”。何謂良法?現代法治所倡導的正義、公平、民主、人權、秩序、安全、幸福、尊嚴等共同價值,應當是評價法律“良”否的重要尺度,也是創製良法的價值追求和實現良法善治的倫理導向。“善治”就是通過法治實現有效的社會管理和建立良好的社會秩序。良法是前提,善治是手段、過程和目標。應當創造良法,為社會管理提供善治的規則條件。然而,我國立法中存在的部門利益、特殊群體利益影響甚至主導立法過程的問題,尤其是國家立法部門化,“部門權力利益化、部門利益合法化”的現象仍未消除,一些明顯帶有部門或集團利益痕跡的法規,把畸形的利益格局或權力關係合法化,“立法擴權卸責”、“立法不公”影響了良法的質量,損害了法治的權威,製約了法律的實施,影響了社會和諧穩定。所以,從社會管理創新和良法善治的要求來看,我國法律體係形成以後,應當努力從製度上消除部門立法和立法不公的種種弊端,大力推進民主立法和立法博弈,在製度和規範設計階段就消除社會矛盾的隱患,不斷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係。
發揮司法對權利救濟的重要作用
在法律領域,人們的社會利益往往表現為各種權利。當權利受到侵害或者發生損失時,就需要司法予以救濟。在其他救濟渠道和救濟方式不能奏效時,更應當通過司法途徑來消除侵害,矯正權利的錯誤形態,恢複權利的正常狀態,使之回歸到法治正義的軌道上。
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應當高度重視和進一步發揮司法的這種權利救濟功能。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係形成後,我國法治建設的重點應當盡快轉移到推進憲法和法律實施上來,充分保障和發揮司法實施法律法規的基本職能,著力解決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問題。在社會學看來,公正高效權威廉潔地履行司法職能,依法積極有效地救濟權利,就是一種通過司法製度來實施的重要社會管理形式。
發揮法治體係在維護社會秩序中的重要保障作用
從社會法治角度來看,近年來我國社會領域立法成果可觀。《物權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就業促進法》、《勞動合同法》、《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人民調解法》、《社會保險法》、《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等法律法規,對調整社會群體利益關係、保障民生和社會權利、促進社會和諧穩定,都具有重大意義和重要作用。但是,如果沒有必要的財力物力保障,沒有公平及時的執行落實,缺乏有效公正的司法保障,這類法律法規難以付諸實施或者實施不到位,則社會領域的法律法規製定得越多、標準設定得越高、權益內容描述得越好,所引發產生的矛盾糾紛、衝突事件就可能越多,公眾對政府的不滿也可能越多,進而有可能進一步擴大甚至激化某些社會矛盾。因此,應當把立法、執法和司法等作為一個社會管理的係統工程統一起來進行“頂層設計”,盡可能做到法治各部門分工不分家,法治各環節前後照應、相互協調、彼此兼顧、統籌運作,盡可能避免相互脫節、彼此矛盾、前後不一等現象。
美國耶魯大學政治學教授詹姆斯·C·斯科特曾經指出:“我不認為有絕對穩定、絕對和諧的社會,糾紛的存在是一個社會成功實現其目標的標誌。這就像一個好的婚姻裏,雙方常常發生爭論一樣。我的意思是說,一個成功的社會應該去善於管理衝突,而不是杜絕衝突。”世界社會管理的實踐經驗同樣早已證明,法治是人類政治文明的積極成果,是實現社會管理和人民幸福的根本保證。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一方麵,要警惕和防止法治建設向政策之治、行政手段之治和人治的倒退,避免法治發展和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過程中的左右搖擺、停滯不前;另一方麵,要把法治方式與倫理德治方式、經濟管理手段、行政管理手段、輿論引導手段、政治思想教育方式、社會自治方式、行業自律方式、心理疏導方式等結合起來,各種方式方法形成合力,相互補充,彼此銜接,共同保障和推動社會管理創新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