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美國學者科爾曼(J·Coleman)對“社區衝突”的研究也應屬於微觀的衝突論。美國學者桑德斯把社區權力結構的研究也置於社區衝突的範圍之中。他認為,任何社區衝突都包括以下三個要素:對立的關係、不同的權力分配以及社區居民的某種激烈的情緒。提出要了解社區變遷,就必須了解社區衝突的觀點。社會心理學從微觀互動視角探討了微觀互動衝突問題,並提出了化解的策略:談判、仲裁以及其他社會調解形式。
2.社會衝突的實質與根源
馬克思認為,生產力與生產關係的衝突是一切社會衝突的起源與基礎,同時也是社會衝突的主要內容,資本主義社會的社會衝突主要是階級衝突。物質利益的對立是階級鬥爭的根源。受此影響,學者們普遍認為,“利益衝突是人類社會一切衝突的最終根源,也是所有衝突的實質所在。”
有學者認為,社會衝突的根本原因在於社會結構的整合不力以及要素分化過快而造成的結構整合與要素分化之間的“斷裂與失衡”。社會轉型使得社會分化加速、社會流動加快,呈現大分化高流動的特點。越是異質性程度高的社會,衝突的可能性就越大。“不斷的社會分化和社會流動,使社會整合困難,社會結構要素變動,社會的不穩定因素大大增加。”衝突的其他根源還有:權力爭奪和濫用;社會不平等;不正當的社會競爭;價值觀念的差異與社會誤解等。
3.社會衝突的功能
人們對衝突的理解具有三種不同的觀念形態:傳統的衝突觀念認為,衝突是有害的,必須盡量避免。人際關係的衝突觀念認為,衝突是不可避免的,衝突既有利又有害。相互作用的衝突觀念認為,應該區分功能正常的衝突與功能失調的衝突,衝突的好壞取決於衝突類型的不同。在一些情況下,應該適當鼓勵衝突,因為,一個沒有衝突的社會將是毫無生機、沉悶乏味的社會。
齊美爾認為,首先,衝突有助於增強群體或社會內聚力,從而產生積極的整合功能。其次,在一個由不同性質的群體構成的社會內,群體之間的衝突可以有助於不同群體質的穩定性和獨立性,即此群體與彼群體之間涇渭分明、界限明確從而保持社會各組成部分穩定與係統平衡。反過來衝突也可以使原先彼此毫不相幹的或相互對立的社會群體或個人因(衝突)利益和目標的一致而聯合起來組成新的群體或社會。科塞在分析社會衝突的結果時指出,衝突常常導致變遷,衝突能夠刺激革新。科塞認為,外部衝突往往能有助於對群體認同的確立和再肯定,也有助於維持其同周圍世界(劃定)的界限。內部衝突能夠增強群體的生存能力,增強其聚合性、穩定性。科塞指出,同樣一種衝突的功能對於各種不同的製度或者是“替罪羊”或者是“安全閥”。
有學者探討了衝突對社會轉型的作用,認為社會衝突為社會轉型奠定基礎、積蓄力量,是社會轉型的必經階段和內在機製。首先,社會衝突有利於社會和諧,有利於保持社會各要素之間的平衡。其次,社會衝突有利於社會穩定。社會衝突有可能使矛盾激化,也有可能使矛盾得到解決或緩解。再次,社會衝突有助於社會發展。
4.社會衝突的類型
科塞將衝突分為兩大基本類型,即“現實性衝突”和“非現實性衝突”。在現實性衝突當中,個人或群體簡單地利用衝突作為一種最有效的方法來獲取想得到的東西。如果個人或群體無需經過鬥爭就能得到自己想要的東西,那他們就會放棄衝突。科塞傾向於將大多數社會衝突看成基本上是真實的衝突,或者看做是理性的,即從製度意義上可以解釋的衝突。此外,還有他所謂的“非現實性衝突”。這種衝突無論是否得到承認,它都會自行了結。科塞認為,“非現實性衝突”是緩和緊張,肯定人們認同的方式,它體現的敵意實際是出自其他原因。科塞又補充說明,某一衝突往往既包含了現實性衝突也包含了非現實性衝突兩種成分。
路易斯·克裏斯伯格就衝突發生的基礎把衝突分為兩類:一是共意衝突,二是異意衝突。所謂共意衝突是指有關方麵都希望得到同樣的東西,但是一方多得,一方少得;或者一方全得,另一方沒有,於是發生衝突。引起這類衝突的,通常是眾所需要的東西如財富、權力、名譽、地位等。對國家而言,通常是領土、市場。在異意衝突中,有關方麵雖然要求不同,但是由於彼此需要協調合作,以致發生爭論。另一個原因是某方將自己的信仰、價值或生活方式強加到別人身上,而為對方拒絕。例如不同宗教之間的衝突,同一集體內因不同意見而產生的衝突。克裏斯伯格強調各方意識到他們處在衝突狀態,即沒有相容的目標時,社會衝突才存在。
俄羅斯學者認為“在俄羅斯和獨聯體的衝突一般有三種形式:政治衝突、社會衝突、民族和種族衝突。政治衝突指由政權、勢力、影響、威信引發的衝突。社會衝突狹義地講指由生活保障手段(如工資、就業、物價、福利等)引發的衝突。民族和種族衝突指由領土、地位等權利和利益而產生的衝突。”這三種形式往往是相互滲透、互為因果的。
我國學者常根據衝突的對抗性程度,將社會衝突區分為對抗性衝突和非對抗性衝突。對抗性衝突是基於對抗性利益基礎之上的衝突,一般發生於具有完全不同而又相互排斥的利益的社會群體之間。非對抗性衝突是在根本利益一致基礎上因具體利益的差異和矛盾而引起的衝突。根據衝突發生的領域,將社會衝突區分為經濟衝突、政治衝突和文化衝突。還有學者從體製外政治衝突的角度,將社會衝突分為集體行動、社會運動和革命三種形式。由於全球化大潮衝擊下全球社會衝突的日趨激烈,國內從事社會衝突研究的學者,都不約而同地把目光投向了全球社會衝突問題。隨著全球社會衝突的進一步加劇,亨廷頓在“文明衝突論”中將“文明衝突”視為繼經濟利益衝突和意識形態衝突之後的第三種衝突形態。
一些學者特別關注社會階層關係的衝突現象,提出了社會排斥、社會剝奪和社會斷裂等概念來說明這一問題。所謂社會排斥,是指我們製定遊戲規則時,盡量考慮大家共同的利益,但每一個遊戲規則都是一把雙刃劍,它在維護部分人利益的同時,有意無意地排斥了另一部分人的利益。有學者以社會轉型時期的“國企下崗失業女工為視角”分析了當前中國社會的排斥。至於社會剝奪,體現最突出的就是城市拆遷和農民失地問題。這種社會剝奪,反映了我們當前的一些政策考慮得還不夠周全。例如,控製大量的民工進城更容易有序地將城市的工作崗位分配給城市人口,這是相對容易的選擇。社會斷裂指的是我們社會當中出現一些障礙,阻礙了階層之間流動,尤其是下層向上層的流動。對這些負麵的問題,如果不能妥善解決,社會和諧是很難做到的。
5.衝突的調控
常規化和製度化調控在西方衝突理論中占主導地位。在這方麵,韋伯強調向上流動渠道的通暢;齊美爾注重衝突的工具性;達倫多夫倡導“衝突的製度化調節”;科塞則提出了“社會安全閥”製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