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社會衝突,它包括哪些方麵的內容,衝突與競爭、矛盾是何關係,不少人可能一時難以說清。關於社會衝突與和諧的研究,也就得首先從社會衝突概念的界定開始。

(一)衝突的內涵

1.“衝突”的詞義

據我國台灣學者考證,從字義上來看“衝”字的本義在作為名詞時是“交通要道”,或主要通道之意如要衝、衝位、天下之衝、首當其衝等,作為動詞時則為“向著(對著)某物直接碰撞”之意如衝撞、衝突、衝擊、衝克、橫衝直撞、衝鋒陷陣等。因而“衝突”之靜態含義引申為“意見參差、相互抵觸”,並與“矛盾”為相似詞而隱含著緊張之含義。“衝突”從動態來看,意指“攻擊”或“爭鬥”。簡言之,衝突意味著兩力相對立、抵觸而不和合的緊張狀態,甚而是一個相互攻擊、爭鬥的外顯過程。

從字義上探討得知,“衝突”的含義也包含靜態與動態兩方麵,靜態含義係指不和合的緊張狀態,動態含義則是指外顯的爭執過程。這也隱含著“衝突”具有“內隱”及“外顯”兩麵性。靜態含義(內隱)的衝突正好呼應“人際和諧/衝突動態模式”中的虛性和諧,動態含義的衝突則呼應其中外顯衝突。我們日常生活及論述也往往在“外顯”衝突的意義上使用“衝突”概念。

2.衝突的實質

齊美爾是從社會互動的角度來把握衝突的。社會衝突論是齊美爾形式社會學的一種獨具特色的理論觀點,也是他的重要社會學理論貢獻之一。齊美爾關於社會秩序的論題就是建立在衝突與整合(或稱統一與合作)的對立統一基礎之上的。什麼是衝突?衝突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個人或群體相對立的互動形式。其特征是衝突的雙方不僅以壓製對方使之服從為行為目的,而且有直接接觸或有情緒、態度上的敵對。齊美爾認為,在社會群體中生活的人們都具有一種排他性的競爭本能,這便是衝突產生的基本根源。因此,他指出社會實際上是個人與個人之間,個人與群體之間既整合(或統一、合作)又衝突這兩種形式的矛盾統一體。任何一種社會整合中都充滿了矛盾與衝突,純粹和諧一致的社會是不存在的。反之,任何社會衝突都預示著整合的可能。

科塞從資源占有的角度來理解衝突。他在《社會衝突的功能》一書中,開宗明義地給出了一個關於社會衝突的操作性定義:“可以權且將衝突看做是有關價值、對稀有地位的要求、權力和資源的鬥爭,在這種鬥爭中,對立雙方的目的是要破壞以至傷害對方。”衝突屬於社會事實,具有社會事實的特征——“普遍存在於該社會各處並具有其固有存在,不管在個人身上的表現如何”。衝突是人與人或群體與群體之間為了某種目標或價值觀念而互相鬥爭的方式與過程。從最一般的意義上講,衝突就是指兩個或幾個方麵之間尖銳、劇烈的對抗,如階級之間、國家之間的對抗,人與人、群體與群體之間激烈對立的社會互動方式和過程。衝突是人們之間的一種直接的反對關係。

·社會學視野中的和諧社會建設 馬克思指出,人們在社會生產中的不平等關係,尤其是對財產和生產資料占有的不平等是社會衝突的根源。社會衝突表麵上是人們在社會交換中的一種對抗性行為和關係,但其根源在於人們在社會生產中的地位不平等。這種不平等表現在社會結構的不同層麵上:最基礎最根本的是生產力與生產關係的衝突,然後是經濟基礎與上層建築的矛盾,最後表現在社會群體關係上則是階級與階級之間的衝突。

如果說齊美爾關於衝突的定義側重於衝突的形式方麵(社會互動),科塞的定義則主要側重於衝突的實質性內容(資源的占有),那麼,馬克思則主要是從衝突產生的社會根源(社會不平等)角度來定義衝突現象。

衝突在社會生活中是不可避免的,它是社會互動的一種常見形式,社會生活中存在著衝突。社會衝突是社會主體由互動所導致的不和諧狀態,是社會主體之間由於利益、需要、價值觀的差別和對立而引起的相互反對的社會互動行為,是人們對各種物質資源、地位、權力、尊嚴等的爭奪引起的行為,是社會矛盾加劇和表麵化而產生的不和諧或激烈鬥爭。衝突不是單方麵的行為。在衝突局麵中,衝突各方的行為具有明顯的針對性,一方的敵對性行為會引起對方形式不同的敵意性反應。衝突的深層根源在於社會不平等。任何社會都存在一定程度和範圍的衝突。在某種意義上,衝突是社會的生命之所在,社會進步產生於個人、階級或群體為尋求實現自己的美好理想而進行的鬥爭之中。衝突作為社會普遍現象,在社會生活和社會實踐中處處存在、時時存在,其表現形式豐富多彩。

3.衝突與競爭、矛盾之異同

(1)衝突與競爭

衝突與競爭雖然都是人們之間為了一定的目標而互相排斥或反對,但兩者有很大的區別。

第一,衝突的更為直接的目的是要打敗對方,它是直接以對方為攻擊目標的一種互動行為。與競爭不同,原本意義上的衝突是有意識的,衝突是一種較量。它是衝突各方在互相充分意識到對方存在,把對方當做具有主動性、自主性的對手的情況下發生的。衝突的各方都具有具體的明確的目標,所以衝突是一種“有聯係的互動”。競爭是一種持續不斷的、無人格的互動,而衝突是時斷時續的、人格化的互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