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衝突的雙方或各方有直接的公開的麵對麵的接觸,因此,它是一種直接的反對關係。芝加哥學派關於衝突的研究,是與競爭的概念相輔相成的。帕克認為,從原本純粹的意義上,競爭和衝突是兩種不同的互動方式,其中最大的區別就在於互動的雙方有沒有“社會聯係”。純粹意義的競爭是沒有聯係的互動,就是說在競爭中,參與競爭的競爭者之間沒有社會學意義上的交流,每個個體都把自己的競爭對手作為一種純粹的“環境”來對待的。所以,競爭可能是無意識的。

第三,衝突各方所爭奪的目標既有相同性又有不同性。由於衝突各方往往在價值觀念上有很大差距,因而,他們雖然在同一領域爭奪,但所要實現的目標可能各不相同。例如,在18世紀,歐洲資產階級與封建貴族階級的衝突,雖然都是為了奪取政權,但一個是要建立資本主義製度,而另一個卻為了維持原有的封建製度。

最後,衝突在形式上比競爭要激烈得多,它往往突破了規章、規則甚至法律的限製。衝突之所以時斷時續,是因為它是一場有意識的博弈。衝突的強度也是隨著情勢的變化而不斷變化的,人們要根據自己的需要、條件的可能和對方的反應來決定行動,它不可能是一味的單方麵的行動。競爭則是另一種情況。純粹的競爭中,競爭者之間僅僅關注自己應該怎樣做得更好,對手被當做一般意義的環境的一部分,不是直接的對手。而個體發展本身就是個體正常的、常規的情形,不是一種特殊的緊急狀態或反常時期。生存本身就是競爭過程,隻要生存就是連續不斷地處於競爭中,沒有像衝突一樣要一個一個“戰役”的進行。帕克解釋說,競爭決定個體在“社區”中的地位,衝突決定在“社會”中的地位。

也有學者強調二者的聯係,即“競爭是遵循某些規則的一種合作性衝突”。在這種衝突中,更看重衝突目標的爭奪而不是將對手打敗。還有在體育比賽中如拳擊等項目既是肢體的對抗衝突,又是雙方競技技能的較量、競爭。

(2)矛盾與衝突

如上所述,衝突有外顯衝突與內隱衝突。在一般人的日常用語中,“衝突”大都用來指稱外顯的動態的激烈的碰撞,而“矛盾”一詞則多指相對穩定的內隱的衝突。衝突論學者並沒有用衝突這個範疇來取代矛盾的提法,而是在它們之間建立了內在的聯係,使它們在闡釋社會規律時成為互補概念。

矛盾就是衝突或者說矛盾引發衝突,或者說衝突是矛盾的表現形式。俄羅斯學者在闡明衝突的內涵時,時常用矛盾概念作詮釋,同時也說出了兩者間的差別。比如茲德拉沃梅斯洛夫在闡述衝突的性質時,對把衝突說成是“客觀矛盾的表現和外現”不持異議。但他補充說,不應將矛盾與衝突等同起來。如此,就會使研究家們脫離對現實衝突的社會學研究,並把局部概念溶解在總概念中。與此相類似,還有學者把衝突看做是矛盾發展的最高階段或它的對抗狀態。俄羅斯學者還對蘇聯時期的矛盾論做了如下的評價:在蘇聯,執行著官方意識形態理論功能的教條主義說法隻承認矛盾(主要是非對抗性矛盾)在蘇維埃社會中的存在,遠遠談不上對衝突特別是社會衝突的承認。

俄羅斯學者斯捷潘諾夫把衝突看成是“被意識到的矛盾”。他說,不能把衝突簡單歸結為社會主體間出現的矛盾,“它是這樣一種矛盾:它這樣那樣被意識到,並被評價”。他認為,基於這樣一種看法,衝突情境介入者的意識狀態和精神世界對於衝突的出現、發展和解決就不是可有可無的。這種看法的合理性在於,衝突通常表現為雙方或各方主體的行為,對矛盾的預先認識是衝突行為的先導。

與上述思想相聯係,斯捷潘諾夫又把衝突看做是“訴之解決的矛盾”。如果說研究矛盾運動的辯證法始於它的同一性階段而漸漸走向歧異表現的話,那麼衝突作為被解決的矛盾就是一個相反的過程。即借助於作為矛盾對立麵的主體的意向和努力,施加某種消除歧義、走向同一的機製和手段。

應該看到,狹義的衝突是指對立各方之間尖銳、激烈的爭鬥,是一方企圖剝奪、控製、傷害或者消滅另一方,並與另一方的意誌相對抗的社會互動。在這個意義上,這兩個概念表示的是兩種程度不同的互動狀態,是不能夠等同使用的。而多數衝突理論家則持廣義的衝突觀,傾向於寬泛的衝突內涵。如達倫多夫認為,衝突表示“有明顯抵觸的社會力量之間的爭奪、競爭、爭執和緊張狀態”。特納認為:“誰越是要證明社會中矛盾是普遍的,他就越願意采用寬泛的衝突定義。當衝突可以是任何或隱或顯地暗示著對抗的狀態時,要證明衝突的普遍存在則比較容易。”可見廣義衝突的內涵包括了從差異到戰爭這一係列不同程度的社會秩序狀態,與馬克思主義的社會矛盾學說所指稱的是同一種社會現象。我國也有學者認為,漢語語境中的“社會矛盾”和英語語境中的“social conflict(社會衝突)”概念所指稱的是同一種社會現象,均指不同程度的社會秩序非和諧狀態。這種社會現象在中國和西方資本主義國家中的實際表現確有不同。長期以來我國多使用“社會矛盾”而不用“社會衝突”,主要在於“我們的思維局限在一種先在的政治定性中,認為社會衝突這種激烈程度的社會失衡狀態隻會存在於資本主義社會中,於是就把這兩個概念人為地分隔在兩個陣營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