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社會衝突的構成
社會衝突是由一個多要素構成的係統,包括衝突主體、衝突目標、衝突手段、衝突過程和衝突環境。
1.衝突主體
衝突發生的主體,就是指發生在誰和誰之間的衝突。從這個維度來看,可以有社會群體之間的衝突、社會群體與政府之間或者幹群之間的衝突等。在馬克思和齊美爾那裏,衝突的主體為統治階級和被統治階級,被統治階級起主動的作用。而到了韋伯,除了統治階級與被統治階級之間的社會內部衝突外,還發展了關於社會間衝突的理論,即國家間衝突的理論,“涉及國家政府的衝突稱為政治衝突”。他們的後繼者們對此都有所側重,如達倫多夫的辯證衝突論,科塞的功能衝突論,李普塞特的衝突與一致論都側重於強調國家內部的階級衝突。新馬克思主義雖也強調階級衝突,但卻有相當大的拓展,比如賴特提出的中產階級和階層的問題以及個人的多重地位、間接地位問題。
2.衝突目標
社會衝突的目標有單一的,也有多重的;既有馬克思主義所闡述的經濟地位、對生產資料的占有關係,也有韋伯所說的財富、權力和聲望;既有政治目標、經濟目標和文化目標之分,也有直接目標和間接目標之分,確定目標和潛在目標之別。這些目標之間相互滲透、相互轉化。
3.衝突手段
馬克思強調暴力革命手段的不可避免性,而衝突的結果則會導致社會結構與資源分配模式的變遷(即共產主義終將取代資本主義)。齊美爾也認為衝突無所不在,但他認為對共同利益的認識一般會引致高度工具性的非暴力的衝突,並且衝突並不必然導致劇烈的社會結構變遷,反而因釋放了緊張,提高了係統的穩定性。韋伯也認為即使係統處於不平等狀態,也並不必然發生革命性的衝突。達倫多夫高度綜合了馬克思、齊美爾、韋伯的理論,他既認為衝突的暴力性與組織和利益清晰表達的缺乏有關(齊美爾),又認為暴力性與係統產生處理不滿、釋放緊張的調節手段的能力有關,同時強調衝突的激烈程度與結構變遷和再組織的程度正相關(馬克思)。科塞以功能主義的視角來分析衝突,行動者之間存在功能相依的程度越高,衝突暴力性的可能性越小。即群體在現實問題上卷入衝突,衝突更不具有暴力性;而在非現實的問題(如價值觀、信念、意識形態等)上卷入衝突,衝突則更具有暴力性。
4.衝突過程
衝突是一個過程,起始於一方感覺到另一方對自己關心的事情產生消極影響或即將產生消極影響。它猶如社會的細胞,其中顯示出社會張力的狀態,聚集著活動能量,孕育著社會變化和不同規模的進展。根據衝突的發展過程,可以分為衝突的醞釀(差異)、衝突的產生(摩擦)、衝突的發展(緊張)、衝突的激化(對抗)幾個過程。
(1)前衝突階段或衝突的潛伏期。衝突發生之前的平和狀態,開始孕育著衝突的前提條件。存在相當緊張的關係,這種關係是暗藏的,持續時間相對較長。若衝突的前提條件具備,潛在衝突就會逐漸轉化為現實衝突。
(2)開端期。衝突主體第一次正麵交鋒。前衝突積累的緊張關係發生了由量到質的轉變。有意外的刺激性時間,因此帶有偶然性。有的衝突一開始就結束了,衝突雙方分開後再也不見麵,衝突主體很快找到了解決辦法,開始後一個主體從肉體上消滅了另一個主體。
(3)升級期。衝突按照遞進的模式發展,有幾種可能性。可能是持續的,雙方緊張關係及攻擊力量不斷增長,有時升級很快,有時緩慢;也可能不是持續的。
(4)高潮期。其外在特點是有一個爆炸性事件,一連串不同於升級階段的事件表現出來。大多數衝突要進入高潮;但也可能到一定程度就結束了。這是衝突主體的忍耐程度在起作用。忍耐極限有兩個方麵的作用:忍耐極限達到,會把能量爆發出來進入高潮。但到了忍耐極限,可能會使衝突主體在高潮沒有到來時就退出衝突。高潮有兩種情形:激烈的衝突,高潮早,但破壞性小;平緩的衝突,高潮晚,甚至可能高潮不來,但高潮一旦到來破壞性大。例如:夫妻經常吵架,會過得長久。但忍耐幾十年的夫妻,經常會離婚。因此,要想解決衝突,就應該讓高潮早點到來,就得想辦法刺激衝突雙方,或者通過某種方式暗示衝突雙方可以用其他方式實現自己的利益。
(5)衝突的結束。衝突在雙方或多方付出代價後終究會有一個結局,解決不了也許會同歸於盡,但也存在“雙贏”的可能。
(6)後衝突階段。衝突不是在一張白紙上開始,衝突結束也不像一張白紙。衝突不管以什麼方式結束,都會留下影響和痕跡。首先,衝突主體心理上會留下某種痕跡。有消極的、痛苦的、失望的,對自己也對他人沒有了信心;也有積極的,獲勝後自我價值被肯定,自豪,覺得自己意誌堅強、講原則,從衝突中總結了經驗教訓。其次,還有非主觀的影響。衝突結束後,衝突主體會進入一種特殊的狀態。它不同於衝突以前,也不同於衝突發展中。對於不同類型的衝突,這些形態表現方式不一樣。
5.衝突環境
衝突過程總是在一定社會環境中進行的,環境對社會衝突起著重要的製約作用,它不僅影響衝突主體目標和手段的選擇,而且影響著社會衝突的具體形態。例如,拉美國家在深化改革過程中,忽視改革可能產生的社會代價,貧困、失業等問題不斷嚴重,民眾生活水平沒有得到適當提高,民眾對政府和執政者的不信任情緒不斷增加,致使社會矛盾和社會衝突不斷激化。其原因就與社會環境的惡化和失控有關:經濟與社會發展不協調;貧困現象的擴散;社會矛盾的加劇。另外,衝突的根源在於資源的稀缺性。其他如鼓勵競爭的製度和機製,模棱兩可或具有威脅性的信息,群體或組織結構的相互依賴性等因素,也是衝突產生的原因。環境不同,社會衝突的目標和手段不同,社會衝突的具體形態也就不一致,甚至迥然而異。
雷克斯認為衝突的環境因素往往是從“市場一類的多方情境中產生出來的”,也可能是在多種相互關聯的製度背景下展開的。作為結構功能學派代表人物之一的美國社會學家尼爾·斯梅爾塞,提出了產生集體行為或社會運動必須依次出現的6個要素的價值累加理論。他的價值累加理論假定,隻有當6個特定要素在特定情況下結合起來或相互作用時才能導致集體行為的產生。這六個要素可以作為我們分析衝突的環境因素時的參考。①結構的有利條件。這一因素指出了集體行為在特定條件下成為可能的背景性因素。社會係統通過它們所提供的對行動的限製和機遇,阻礙、促進或幫助集體行為的發生。②結構性緊張。個體感知到社會係統在某些方麵出了問題或充滿壓力。③一般化信念的增長和擴散。個體對他們感知到的結構性緊張作出解釋,診斷出他們所麵臨的問題,並開出“藥方”。④突發(誘發)因素。它是集體行動的導火索。無論哪種緊張作用於互動情景,個體要圍繞這些緊張動員起來,緊張就必須被表達為一些具體的或一係列的事件。通常一個戲劇化事件為集體行動提供了具體刺激。這樣的事件可能證實一般化信念所表達出的恐懼,或者可能人們實際得到的滿足雖不斷增加,但總是低於人們的期望值。人們的期望值不變,實際得到的滿足反而減少。實際得到的滿足和人們的期望值均不發生改變,前者低於後者。人們的期望值在不斷增加,而實際得到的滿足並沒有明顯改善。誇大結構性緊張的嚴重性。⑤參與者行動的動員。一旦前4個因素成立,行動就開始了。在動員過程中通常會出現一些相對模糊的行為規範和模式,涉及交流網絡以及在某些情況下領導和組織的出現。⑥社會控製的實施。它決定了前5個因素,並有助於確定集體行為的結果。
上述六個要素相互製約、相輔相成,構成衝突產生的初始因素,共同影響著社會衝突。
(二)社會衝突的類型
社會衝突的種類繁多,形式多樣,涉及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麵。衝突的類型包括:從規模上劃分,有個人之間和集團之間的衝突;從性質上劃分,有經濟衝突、政治衝突、思想衝突、文化衝突、宗教衝突、種族衝突、民族衝突,以及階級衝突和國際衝突等;從衝突的方式上分,有訴訟與談判;從程度上劃分有口角、決鬥、械鬥、戰爭等。有學者認為,近代社會衝突研究中最為人們所持續關注的,仍然主要是國家內部階級與階級之間的衝突。馬克思所研究的社會衝突,就是一個客觀階級與另外一個客觀階級之間的具體衝突——無產階級與資產階級之間的衝突。從衝突的發起到衝突的具體過程,再到衝突的結果等等,都被細致刻畫出來。
1.從衝突產生大的原因劃分有工具性衝突與價值性衝突
工具性衝突和價值性衝突,齊美爾稱之為手段性衝突與目的性衝突,李培林稱之為物質性衝突與價值性衝突。
工具性衝突,它的目標是比較明確的。就是說,它要追求什麼目標所針對的對象是非常明確的,往往表現為為了爭取物質利益而發生的衝突。而且它的議題也是比較具體、明確的,它不衝擊整個的社會結構。工具性衝突對於改善社會製度是有好處的,它不會威脅到這個社會存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基礎。這種社會衝突所包含的理性成分是較多的,理性色彩較強,而感性成分是較少的,感性色彩是較弱的。例如,工人階級為了提高自己的工資而舉行的遊行示威活動,就屬於物質性衝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