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社會衝突還包括宗教衝突、種族衝突與民族衝突等,隻是其地位不及經濟、政治、文化衝突重要。
6.從衝突的功能看,衝突可分為積極衝突和消極衝突
這是從功能或性質上進行劃分的。就社會衝突本身而言,並無好壞之分,它所能包容和說明的,僅僅是社會運行過程中矛盾、鬥爭的存在,並且是作為其表現形式的載體而已。但是,如果從其性質、作用和效果上進行一番價值考察,便會很快失去其抽象性質,呈現出其現實性的品格。其功能或者具有積極意義,或者具有消極意義。
所謂積極衝突,在此是說社會衝突的產生與發展,有利於社會的需要和組織目標的實現,能夠提高人們的認識能力和思想覺悟,從而促使衝突各方尤其是衝突的主導方麵沿著推動事業、實現組織目標的方向發展。這種衝突能夠激發人們的工作熱情、合作精神和變革願望,能夠引發人們的創造性和進取性,從而給社會和組織帶來生機、動力和活力。因此,這類衝突正如毛澤東所說的積極思想鬥爭,是達到黨和革命隊伍的團結,使之有利於革命和建設的重要武器。
所謂消極衝突,在此是說社會運行中衝突的產生與發展,有悖於社會的進步和組織目標的實現,其結果使組織整體效能下降,是非界限混淆,人們的工作熱情、合作精神和變革願望受到窒息和扼殺,從而影響組織目標的實現甚至社會發展的進程。例如,在黨的曆史上王明等人搞的“殘酷鬥爭、無情打擊”;建國以後我們搞的反右鬥爭擴大化;“文化大革命”中搞的全麵內亂等等,都屬於這類衝突。還有在我們的組織和隊伍內部,那些不時顯現出的無原則鬥爭和糾紛,那些為了自己的權力、地位、榮譽或其他私利而置人民利益於不顧去搞的鬥爭和糾紛,也都屬於這類消極衝突。因為這類衝突,違背了社會發展的宗旨,脫離了社會發展的方向。無論是發生在社會係統內部,還是發生在社會運行之中,都隻能把事業和組織引向歧途,隻能給事業和組織帶來混亂和無序,永無可能達到發展之目的。
從功能上對衝突性質的認定,是我們確定對其態度和策略的前提。因此,從性質上區分社會衝突屬於積極類型的還是消極類型的,就不僅具有重要的理論價值,而且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隻有對社會衝突的性質判定準確、真正把握,才能正確定位,采取行之有效的相應措施和政策,給消極性質的社會衝突以有效的抑製、消除和排解,對積極性質的社會衝突給以充分展開和有效利用,從而達到調適衝突、推動事業發展的目的。
(三)衝突的雙重功能
1.衝突的消極功能
第一,衝突破壞社會秩序和影響社會運行。帕森斯認為階級衝突是現代工業型社會的特有病狀,把衝突看做是功能失調、破壞性的和反功能的後果。對於功能主義來說,衝突是人類社會的特有病狀。它認為通過社會控製過程可以將衝突減少到最低限度。事實上,衝突的客觀存在,總體上是一種無序,必然對社會秩序構成威脅,而對社會秩序的要求是結構的基本需要。但是,衝突的頻繁發生,必然會打破社會進程的連續性,使社會運行出現某種程度的斷裂。
第二,衝突對個人與群體的良好心理的養成有著直接的或潛在的消極影響。從個體角度看,人逢亂世或多事之秋,總會感到人生變化無常,沒有安全感、穩定感和歸屬感,內心充滿滄桑悲涼。於是生活消極,得過且過,不求進取,缺乏創新。從群體角度看,(群體)民族之間的衝突會進一步傷害民族感情,強化民族之間的敵對情緒和仇恨,加劇民族之間的心理對抗,甚至形成世仇代代相傳,陷入無休無止的民族衝突中。
第三,衝突會損耗有限的社會係統資源。人力資源、自然資源、物力資源、財力資源等在衝突中,特別是在對抗性衝突和暴力衝突中肯定會有不同程度的損耗。長達八年的伊朗和伊拉克之間的戰爭,使雙方死亡約100萬人,傷約170萬人,相當於四次中東戰爭人員傷亡總數的17倍,直接經濟損失高達九千億美元。這場戰爭使用了包括化學武器在內的幾乎所有的現代化武器,而且運用了極原始極殘酷的人海戰術,是一場名副其實的耗國力、拚人命的拉鋸消耗戰,為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所罕見。
第四,衝突對民族凝聚力和民族精神有衝擊和破壞作用。長期的、強度和烈度很大的衝突會造成人心渙散、明哲保身的處世心態,失去了在危難時刻從民族、國家大局出發來捍衛民族、國家利益和尊嚴的大義和決心。或者,民族精神在衝突中被淡化,甚至扭曲和異化,反過來更加深了民族、國家的危難。
2.衝突的積極功能
馬克思、齊美爾、韋伯和科塞等人都從不同側麵研究衝突的積極功能,馬克思的名言是:“革命是曆史的火車頭。”齊美爾和科塞從群體內與群體外角度研究了衝突的積極功能。在群體內部,衝突能維持群體團結、調適群體規範並重新安排權力平衡,而群體外部的衝突則起到了增強群體內聚力、遏製異議的作用。
首先,衝突是社會變革和發展的推動力量。社會變革可劃分為根本性變革和非根本性變革。根本性變革在不平等社會往往通過衝突的最高形式——階級鬥爭來實現;非根本性變革通過非對抗性的衝突形式來實現。
人們真正關心的是衝突是如何推動社會係統變革,實現社會整合和社會穩定的?這一轉變需要哪些必要條件?科塞強調了社會的基本價值觀和社會結構的重要性。他認為:“社會衝突是否有利於內部適應,取決於是在什麼樣的問題上發生衝突,以及衝突發生的社會結構。”如果衝突針對的客體是非現實因素,是社會關係賴以存在的基本價值觀或根本利益,這種衝突就會危及社會穩定;如果衝突針對的客體是稀有地位、權力、資源等現實性因素,就往往能夠發揮正麵功能。如果衝突發生的社會結構是僵化的、壓製性的,就會激化衝突,形成社會的斷裂帶;如果社會結構是彈性的、開放的,衝突就越容易推動社會的變遷與進步。
其次,衝突是社會運行的“安全閥”。齊美爾認為,在存在高度相互依賴性的體係中,激烈程度較低但頻率較高的衝突,不會必然激化並導致劇烈的社會變遷。這些衝突反而釋放了緊張並變得正常,從而提高係統的穩定性。而且,隨著衝突群體內組織化,衝突群體間聯係形式的提高,暴力性衝突會因為群體目標的明確而下降。所謂“社會安全閥”,是科塞追隨齊美爾的提法,指社會中存在一類製度或機製。它作為解決社會衝突的手段,能為社會或群體提供某些正常渠道,將平時累積的敵對、不滿情緒及個人間的怨恨予以宣泄和消除,從而保證社會的正常運行。這如同人際生活交往中的不協調、不信任積累久了就會進一步升級演變為激烈衝突一樣。我國也有學者將“安全閥”概括為“子產定律”。
最後,衝突是社會聯結的凝聚因素。齊美爾認為衝突旨在和平,是達成某種統一的途徑,具有積極性。人與人、人與群體、人與社會之間的聯結都是在“正常”的社會結構和氛圍中進行。但正如科塞所指出的,沒有哪一個組織是完全和諧的,因為那樣的話,將使組織缺少變化過程和結構性。同時,組織既需要和諧,也需要不和諧,需要對立也需要合作,它們之間的衝突絕不全是破壞因素。在社會實踐中,衝突有時確實可以促進衝突雙方的接近、聯係、相互了解,所謂“不打不成交”,最終可能在某些方麵達成一致,成為合作夥伴或盟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