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製度層麵看,社會衝突主要表現為製度的不完善、轉軌期製度的磨合與碰撞,以及不正當的社會競爭。亨廷頓曾研究指出:一個高度傳統化的社會和一個已經實現了現代化的社會,其社會運行是穩定而有序的,而一個處在社會急劇變動、社會體製轉軌的現代化之中的社會,往往充滿著各種社會衝突和動蕩。當前,我國正由計劃經濟體製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製轉變,由“人治”向法治轉變。在此過程中,碰撞、矛盾、鬥爭是必然的。反映到黨群、幹群關係上,就或多或少、直接間接地轉化為黨群、幹群衝突。國企的“減員增效”盡管有其必然性,但由於相應的社會救助、社會保障體製改革滯後,也引發了較為激烈的社會衝突。
(二)學術界對衝突發生機製的探討
近年來,我國一些學者從利益修複與補償機製,利益格局變動中的相對剝奪,“單位體製”等方麵對轉型期社會衝突的發生機製進行了初步的分析。
劉愛玉通過對國企變革中工人生存行動的研究發現:隻要存在利益(地位)修複與補償的機製,集體行動的可能性就小。一旦利益修複與補償機製缺失,集體行動可能就無法避免。張靜通過對農村基層政權的調查發現:一方麵,基層的製度建製和分離的利益結構,導致了它診治功能的萎縮;另一方麵,基層政權本身的角色變化,即經濟經營與公共政權角色的混合,稅費與利潤的混合,不僅極大地損害了它的政權合法性,同時使其與社會其他部分形成利益競爭或衝突關係。
李培林指出在快速轉型的中國社會中,社會衝突主要是物質性衝突,它的目標是比較明確的。近些年來中國社會中所發生的社會衝突,越來越多的是因利益訴求而起,其基本的目標也是有限的利益訴求。李培林通過路徑分析發現,人們在利益格局變動中所處位置,並沒有直接影響到他們的衝突傾向。從利益的損失到實際的衝突行動之間,還需要一些中間環節。根據統計分析的推論,利益格局變動本身尚不足以導致衝突行為的發生,由利益變動導致的不公正感和生活滿意度下降才是導致衝突行為產生的直接根源。在2006年的社會調查中,李培林等研究發現:個人的受教育程度和個人境遇,是影響公眾社會衝突意識形成的根本性因素。具有較強社會衝突意識人群特征是:年輕;受過中等以上教育;收入偏高。
馮仕政通過單位分割(即集體企業、國有企業、國有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對集體抗爭發生機製;即相對剝奪機製、資源動員機製和政治過程機製(單位性質和行政級別)的分割效應的分析發現,單位對集體抗爭仍然具有顯著的抑製作用,但抑製的機製和效果隨著單位特征的變化而有顯著差異,表明單位特征對集體抗爭的發生機製確實具有明顯的分割效應。在單位的嚴格控製下,將衝突組織化的社會資源在集體抗爭發生過程中幾乎沒有什麼影響,預示著中國的集體抗爭仍將保持非組織化的發動模式。同時還發現,單位製本身也蘊藏著發生集體抗爭的潛能,但受到單位行政級別的政治效應的強烈抑製。
對衝突發生的機製的研究盡管是初步的,但卻意味著對衝突的研究已經從宏觀向微觀、從表層向深層深化。辯證的和功能的衝突理論都不僅對衝突的起因感興趣,而且也對衝突對其所在的整個係統起什麼作用感興趣。正如特納所說:“衝突既是一個因變量——即由其他影響所引起的一個過程,同時它又是一個自變量——即一個能夠引起其他過程發生變化的要素。”我國有學者指出,衝突過程中兩個變量非常關鍵:一個是有限的資源,一個是有限的時間。
(三)衝突的調控與性質
西方衝突論者花費大量精力,詳細分析衝突的強度和烈度問題,主要目的在於尋求最佳的解決衝突的方法。達倫多夫認為,影響衝突程度的一個最重要的變項,就是衝突被明確認可和被調節的程度。衝突受調節的程度越高,則衝突的強度和暴力度越低,反之亦然。他所謂的衝突的調節,指的是對衝突的外在表現的調節,而不是對衝突的內在根源的控製方式。他指出對衝突進行有效調節的三種主要方式是:和解;調停;“仲裁”。齊美爾和科塞認為,調控衝突就是允許人們流露敵對情緒,從而改善緊張關係,並通過建立新規範或者肯定舊規範來消除不滿情緒。科塞指出,內部衝突可以通過化解反對者的敵對情緒來避免群體的解體,因此它是一種至關重要的“安全閥”機製。如果群體成員沒有發表不同意見的機會,那麼它將驅使人們作出某些不顧一切的行動。不同意見的發表可以得到心理上的滿足,精神上的放鬆,並能分散對某個問題的注意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