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克思的社會衝突論認為,社會上層建築範圍內的政治、法律、文化、道德、宗教,以及意識形態中的不平等和衝突都是經濟基礎的反映。恩格斯在《共產黨宣言1888 年英文版序》中指出:“每一個時代主要的經濟生產方式與交換方式以及必然由此產生的社會結構,是該時代政治的和精神的曆史所賴以確立的基礎,並且隻有從這一基礎出發,這一曆史才能得到說明。”從生產關係的總和(經濟基礎)出發,我們可以看到社會中的各種活動以及由此產生的矛盾和衝突都是以此展開的。

(三)衝突與均衡是社會的兩種不同狀態

在《德意誌意識形態》一書中,馬克思和恩格斯開始比較清晰地表達這樣一種思想:在一定的曆史階段上,人們的社會關係本身是一種既合作又對抗的關係,或者說是一種在合作中包含著對抗在對抗中進行合作的關係。他們說:社會關係的含義是指許多個人的合作,至於這種合作是在什麼條件下、用什麼方式和為了什麼目的進行的,則是無關緊要的。分工是人們合作的基本形式,但本身又包含著矛盾和對抗。分工所包含的這兩個因素:活動分擔方麵的不同和活動結果分配方麵的不平等,使參與社會合作的人們分裂為利益相互對立的等級或階級,從而使社會處於分裂和對抗之中。因此,以分工為形式構造起來的社會,既是人們為了共同利益相互合作的有機整體,又是人們為了自己的私利相互對立的場所。馬克思、恩格斯指出:“分工發展的各個不同階段,同時也就是所有製的各種不同形式。”

由於社會合作,人們具有了共同的利益,這種共同的利益不是僅僅作為一種“思想”存在於觀念之中,而且首先是作為彼此分工的個人之間的相互依存關係存在於現實之中。但是分工把人們分裂為不同的階級,這些不同階級中的個人具有與公共利益不同的特殊利益。各個個人所追求的僅僅是自己的特殊的對他們說來是同他們的共同利益不相符合的利益,“這些特殊利益始終在真正地反對共同利益和虛幻的共同利益,這些特殊利益的實際鬥爭使得通過以國家姿態出現的虛幻的‘普通’利益來對特殊利益進行實際的幹涉和約束成為必要”。這就是說,國家這種機構是為了解決個人利益與公共利益之間的矛盾,為了約束人們為各自特殊利益而進行的鬥爭,以維護公共利益而產生和存在的。然而,另一方麵,馬克思恩格斯又指出,階級的對抗必然導致階級的統治。為了維護自己的統治地位,占統治地位的階級必然要利用國家這種社會機構來作為保衛自己,反對對立階級並強製後者服從現存社會秩序的手段。因而國家同時又是統治階級實行階級統治的工具,是屬於統治階級的各個個人借以實現其共同的利益的形式。

馬克思認為,人類社會是一個由功能不同的組成部分(如經濟基礎和上層建築)結合而成的有機體。在這個有機體中,隻有當這些組成部分在功能上相互協調、配合一致時,社會有機體才能正常存在和運行,否則社會就會陷入“病態”和危機,當社會處於失衡狀態(內部各組成部分在功能上不相“符合”),陷入“病態”和危機時,由社會基本矛盾所形成的巨大壓力必然促使社會自身產生某種力量,來克服和消除這些“病態”和危機。使社會重新回到功能協調的狀態。社會運動或變遷的總過程實際上就是不斷地從一種功能協調狀態走向另一種更高水平上的功能協調狀態的過程。

馬克思又認為,階級之間的衝突和對抗必然導致社會的變遷。在生產力水平仍不足以消滅階級的曆史條件下,社會的變遷隻不過是從一種壓製性的階級社會走向另一種壓製性的階級社會。在這種新的階級社會中,又會產生新的階級衝突,新的階級衝突又會導致新的社會變遷。

(四)馬克思衝突理論的影響

馬克思開創了嚴格意義上的社會衝突理論的先河,馬克思以後的各派社會衝突論,幾乎無一不把馬克思作為其學派的開山鼻祖之一,並且在各種不同程度上受到馬克思階級鬥爭理論的影響:或者是批評,或者是接受,或者是修正,或者是兼而有之。馬克思的思想對古典衝突理論和現代衝突理論都產生了深遠影響。

馬克思關於社會衝突與社會變遷的思想,對米爾斯、科塞、達倫多夫等人以及法蘭克福學派的衝突論思想產生了重大影響。這表現在米爾斯把馬克思主義視為“現代社會學的核心”,自命為“直率的馬克思主義者”。科塞注意從宏觀層次分析社會衝突,與馬克思一樣,他也認為衝突是不可避免的。達倫多夫接受了馬克思主義辯證法的觀點,認為社會應該具有兩麵性:和諧性與衝突性,他甚至使用了馬克思關於階級和階級鬥爭理論的一些名詞術語。但是,作為資產階級的學者,他們從維護和鞏固資本主義製度立場出發,不可能真正理解馬克思的思想,接受馬克思主義的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