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克斯·韋伯(1864—1920)的社會衝突論思想集中在他的《經濟與社會》一書中。韋伯認為社會學是研究社會行為的科學,社會行為形成各種社會關係,社會關係包含著鬥爭與和諧,它要由一係列法律秩序來維護。人們出於利益和本能的社會行為組成了社會集團和組織,由於社會集團和組織之間的衝突與鬥爭,出現了權力和統治現象。

(一)衝突與社會分層

韋伯是在一般意義上定義衝突和鬥爭的,“鬥爭在如下意義上應該稱之為一種社會關係,即行為以不顧合作者或合作者們的反對,而企圖去實現自己的意誌為取向”。韋伯對於鬥爭進行了進一步的細分,將為了謀求自己能擁有別人也渴求的支配權,進行和平的非暴力的鬥爭稱之為“競爭”。他指出:社會不可能是一個和諧的整體,但也並非隻有鬥爭。“它是由鬥爭和一致組成的,雖然鬥爭是一種基本的社會關係,可一致並不少於鬥爭”。

韋伯認為,社會不同群體以及個人利益都能夠形成人類社會中的衝突關係,而不僅僅是資產階級和工人階級之間單一的衝突。因而韋伯不像馬克思那樣對社會隻按階級進行分類,他的分類包括階級、地位群體(status group)和政黨。韋伯認為,社會中的人們可以按照三種標準進行分層,即財富、聲望和權力。依照這三種分層標準,人們可以被劃分成三種不同性質的等級群體,整個社會也可以劃分為經濟、社會地位和政治權力三種類型的結構。這三類結構可能是重合的,也可能是不重合的。其中(政治)權力結構是一種強製性力量,它能夠左右其他兩類結構。因此在社會生活中,人們會為了加強自己的經濟實力或提高自己的社會地位而謀取權力機構中的權力,“權力意味著在一種社會關係裏哪怕是遇到反對也能貫徹自己意誌的任何機會,不管這種機會是建立在什麼基礎之上”。權力可看做是一種不顧他人的反對而把自己的意誌強加於人的可能性。當社會中的權力、財富和聲望高度相關,經濟精英同時也是政治精英和社會精英,那些沒有財富的人往往也沒有權力和社會地位。後者往往表示憤怒,容易選擇衝突。當報酬分配被壟斷,報酬的分配在社會等級中“非連續性程度”越高,隻有一部分人持有財富、權力、聲望,無法享有的人會產生憤恨,導致衝突;當社會中地位低的人沒有機會或很少有機會向較高社會地位流動時,仇恨就會在那些社會地位低下的人群中聚集起來並難以控製,就會產生衝突。

在韋伯看來,衝突關係的基礎可以來自於很多不同的利益類型,包括社會的、物質的和政治的,而其中對社會係統的解釋最為重要的利益類型是政治的或者權力的衝突和統治。當社會成員的權力、財富和聲望高度相關,資源在社會等級間分布的不平等程度高,以權力、聲望和財富為基礎的社會等級間的社會流動率低時,社會衝突就有了發生的可能。同時,韋伯還提出了權威概念,認為權威是一種“一群人會服從某些特定的(或全部的)命令的可能性”,其中“包含著最起碼的自願服從成分”。權威與權力不同的根本所在就是,權威的運作中有“自願服從成分”,而權力的實施隻是強迫。換句話說,權威是一種人們自願服從的或合法的權力。因此人們自願服從或合法的權力結構也就自然是權威結構。這種階級階層劃分的多元標準與馬克思的階級劃分標準是不同的。在社會衝突的根源問題上,韋伯也承認經濟因素的作用,但他並沒有將經濟因素視為最終起決定性作用的因素。除經濟因素之外,韋伯允許社會衝突根源在理論上有廣泛的橫向的選擇,也就是承認政治法律、道德規範和文化心理等方麵因素的影響作用。

(二)社會衝突產生的條件分析

理性化是韋伯社會學的主題。在關於權威結構的支配社會學的論述中,韋伯表達了他的衝突論思想。他認為,權威結構內的權威依社會行動類型的不同可劃分為三類:傳統權威、個人魅力權威和法理權威。傳統權威是建立在人們對古老傳統的神聖性以及實施權威者的合法性觀念基礎上的權威類型。個人魅力權威是依賴於人們對其崇拜的權威類型。法理權威是一種建立在遵守正式製定的、非個人專斷的法規基礎上的權威類型。韋伯認為,這三種權威類型實際上是在一個時間序列中權威結構變化的不同表現形式。傳統權威終將要為法理權威所代替,而個人魅力權威隻不過是這種替代過程中的一種過渡類型。他認為,利害關係不可能成為統治的可靠性基礎,合法性信仰才是重要的因素。“任何統治都企圖喚起並維持對它的合法性的信仰”。韋伯強調衝突的緣起與政治權威合法性的缺失有很大的關係。“如果被統治者撤銷了政治權威的合法性,他們更有可能尋求衝突”。他認為,在傳統權威向法理權威過渡的過程中必然會產生衝突,因為在傳統權威結構中存在產生衝突的社會條件。這就是:第一,在三類社會結構中都占有社會資源的人們具有高度整合性,即財富、聲望和權力集中在較少的社會成員中;第二,在對社會資源占有不同的社會等級之間有較大的間斷性,即上層占有過多而下層近於無;第三,社會垂直流動程度較低,使社會等級中的下層難以進入上層獲取社會資源。這三種客觀社會條件都會使占有較少社會資源的社會成員對某種既成權威關係的否認。若同時出現富有個人魅力的權威領袖,社會必然發生衝突。富有個人魅力的權威領袖善於激發起那些缺乏獲取社會資源機會的人們,使他們對占有過多社會資源的人們充滿仇恨和反抗精神。“魅力在其最高的表現中,從根本上突破規則和傳統,幹脆推翻所有神聖的概念。”這時,傳統權威的神聖性和合法性將受到嚴重的挑戰,居於權威地位的人們與無權威的人們之間必然發生嚴重的衝突。衝突一旦取得成功,個人魅力權威通常要迅速使其製度化,以維護自己的既得利益。這可能采取兩種形式。一種是采取因襲的形式,這就會重新造成一種傳統權威結構類型。其結果是,當原來導致衝突出現的各種條件形成時,新的衝突又將出現。另一種是以法理形式製度化,使權威的行使以法律製度的形式確定下來。在這種情況下,衝突會不能避免,但卻能得到緩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