韋伯同馬克思一樣將人的活動看成主要是為自身利益(即自利性的)而進行的。但是,他認為除了諸如獲取財富之類的普遍利益之外,社會學家還應認識到一個社會特殊的目標或價值的重要性。韋伯在一般的和社會特定的目標與價值觀的框架內分析了人們謀求利益所采用的方式。韋伯與馬克思不同之處在於他堅持觀念、價值觀對曆史具有重要而獨立的影響(例如加爾文教和儒教)。他認為觀念、價值觀並不是利益的簡單反映。他相信觀念、價值觀可以在加強、保障社會群體或特定的社會秩序方麵發揮作用。在韋伯看來,對人的生活或多或少是重要的觀念價值觀都有可能成為群體組織衝突的焦點根源。他在自己的很多著作中,試圖根據具有不同地位的各個群體當中資源的平衡來解釋特定社會的結構和發展。
(三)分析的與批判的衝突論的形成
在社會衝突的功能和發展前景問題上,馬克思與韋伯都認為社會衝突會導致社會結構的變遷。不同之處在於馬克思持樂觀態度,認為社會衝突的形式——社會革命的條件正在產生,具有現實可能性,並且認為社會衝突的發展最終會炸毀資本主義社會結構,資本主義為社會主義所取代是曆史的必然,形成了批判的衝突論。批判的衝突論堅持從個人的生存狀態和發展困境出發,批判社會理性化帶來的各種弊端,他們注重的是一個感性的社會。馬克思的這一立場在米爾斯和法蘭克福學派的衝突論中得到了發展。
與馬克思不同,韋伯對社會衝突的前景持悲觀態度,認為人類社會將會越來越多地受到日益發展的科層勢力的管理,這種科層製力量將社會衝突控製在一定的範圍內,使整個社會長期處於高度壓抑狀態。韋伯提出社會衝突起源於三個條件:即權力、財富和聲望的高度相關性,報酬的分配和低水平的流動率。這為我們考察社會衝突提供了一種新的路徑,即有別於馬克思的“經濟利益”的“多維分層”路徑。
韋伯在社會科學方法論原則問題上,持“價值中立”立場。他認為“價值中立”不是取消價值關係,而是要求研究者在科學研究中嚴格確定經驗事實與價值評價判斷的界限。他進一步認為如果社會科學家根據自己的價值觀念選擇了研究課題,他應該遵從他所發現的資料的指引,而應停止使用任何主觀的價值觀念,嚴格以客觀的、中立的態度進行觀察和分析,從而保證研究的客觀性和科學性。韋伯一方麵把“價值中立”視為社會科學的規範性原則,另一方麵又把“價值關聯”作為社會科學的構成性原則,以避免實證主義和人本主義在社會認識上的片麵性。
韋伯沒有對未來社會作烏托邦(理想社會)式的預言。他的理論分析是龐雜的,很難進行分類。韋伯的理論對近、現代西方社會學理論,特別是“分析派”衝突理論的形成和發展有著不可替代的、重大的影響。分析派的衝突論堅持其客觀主義和科學主義立場,追求社會生活的製度化、組織化或現代化,他們注重的是理性化的社會。由於馬克思和韋伯的上述重大理論貢獻,兩位大師成了當代西方社會學界公認的社會學衝突理論的主要奠基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