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社會學家齊奧爾格·齊美爾(又譯西美爾)在他關於社會互動形式的論述中,闡發了他的衝突論思想。

齊美爾觀察到人類有一種“先天攻擊本能”,人有一種容易激發的對他人的敵意。齊美爾說,盡管這種攻擊的本能或許是社會衝突的最終原因,但人類與其他物種仍然有所區別。因為一般而言,衝突是達到目標的手段,而不僅僅是對外在刺激的本能反應。在齊美爾的分析中,這項根本原理意味著衝突是一種工具,個人在無數社會環場如婚姻、工作、遊戲、政治與宗教中一一使用它來達成自己的目的。這樣,衝突顯示出在所有社會背景中的某些共同的性質。因此,它可能被看做一種基本的社會形式。他認為,分化的社會係統有著更多的次級群體,這不僅增加了群體的多樣性,而且也增加了不同群體衝突的可能。

(一)衝突與凝聚

齊美爾的社會學被稱為形式社會學,它以社會互動作為研究對象。正如自然界需要“有吸引與排斥的力量,才會有一種形式一樣。社會也需要和諧與不和諧、聯合和競爭、寵信和猜忌的某種量的比例,才能達到某種形態”。他認為在社會生活中協調與衝突、吸引與排斥是一種常見的普遍存在的形式。衝突並不是對統一的否定,它是與社會生活中各種統一過程交織在一起的。他明確表示,“我們可以將衝突與統一視為兩種交替采用的交往形式,它們哪一個都不比另一個更基本或更有意義。它們都是正常的形式,而且彼此會發生交互作用”。就像有機體為了擺脫失調狀態必然會出現病痛一樣。用齊美爾自己的比喻來說,衝突是取得某種統一的一種方法,盡管它是通過消滅衝突中的一方而實現的。這十分類似於這樣一個事實,即衝突是一種疾病的劇痛狀態,而這種病痛表現出了有機體為使自己從失調及失調引起的損害中解脫出來的努力。衝突幾乎總是與合作相結合:人們對於規範彼此在何時、何地及如何鬥爭上有著一致的意見,這在婚姻、商業、競賽、戰爭與神學爭論上都是成立的。對衝突與統一,受黑格爾辯證法思想的影響,齊美爾持有一種辯證的態度:即不僅在基本凝聚的關係中存在著衝突的成分,而且在衝突和對抗的關係中也會存在某種統一的成分。在社會衝突的實質問題上,齊美爾認為衝突這種社會形式是競爭與合作的混合體,其實質也是一種社會交換過程。

具體說來,在衝突和和諧的關係中一方麵衝突是和諧的前提,這就像有機體為了擺脫失調狀態必然會出現病痛一樣。用齊美爾自己的比喻來說:衝突是取得某種統一的一種方法,盡管它是通過消滅衝突中的一方而實現的。這十分類似於這樣一個事實,即衝突是一種疾病的劇痛狀態。而這種病痛表現出了有機體為使自己從失調及失調引起的損害中解脫出來的努力。另一方麵,和諧又常常是衝突存在的前提。比如在競賽中,競爭者顯然都必須要遵守一些共同的比賽規則,這些規則就成了比賽得以進行的一種統一的基礎。即使是戰爭這種最嚴峻的衝突形式,無論在原始社會還是在現代社會,都會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某種國際協議的製約。在日常生活中常常也是這樣,一般兩個沒有關係的人是不會發生摩擦或衝突的,但每日在一起的一對夫婦發生摩擦和衝突的可能性卻很大。在現代市場經濟中,競爭者也常常會采取一些措施限製他們競爭的程度,在共同擬定的契約下展開相互的競爭。“事實上,競爭的存在往往引起規範調節,從而為社會整合提供基礎。”因而,“和平和世仇、衝突和秩序是相互關聯的,習慣和穩定和變革構成了社會生活的永恒的辯證規律”。

(二)衝突的類型與強度

齊美爾對衝突進行了分類,從群體層次上可以分為:①群體內部同個人或派別鬥爭產生的衝突;②群體與群體之間的衝突,如幫派鬥爭、戰爭等等;③訴諸法律的衝突;④意識形態衝突。從衝突產生的目的或動機來分類,可以劃分為:①為了實實在在的利益而產生的現實衝突;②為了精神上、情緒上的宣泄而產生的非現實性衝突。

特納總結了齊美爾關於衝突強度的論述,認為可以歸結為如下命題:1.衝突雙方感情投入越大,衝突就可能越激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