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衝突各方成員的團結越緊密,他們投入感情的程度就越大。
B.衝突各方以前的和諧程度越大,他們投入感情的程度就越大。
2.衝突群體成員對衝突的理解超出個人目標和利益的程度越大,衝突就越可能更加激烈。
3.衝突越是作為一種達到清楚規定的目標的手段,其激烈的可能性就越小。
命題1描述了群體內部出現衝突的一個前提條件,即激烈的衝突是感情喚起的一種結果,或者說衝突是從群體先前的合作關係中產生的。命題2描述了當群體成員認為衝突的產生不是出於個人目的或關乎個人利益時,他們投入的激情會更大。這在相當的程度上說明了人們投身於個體間的衝突和民族間戰爭時在激烈程度上的差異。命題3對齊美爾來說是最重要的,在這裏體現出齊美爾的衝突論和馬克思的衝突論的區別。對馬克思而言,人們對利益的意識越清晰,越可能產生激烈的衝突。換句話說,從自在階級向自為階級的轉變將必然導致衝突的激烈程度的提高。但齊美爾則認為利益表達得越清楚,衝突群體的目標就越集中。而有了清晰表達的目標,就有可能將激烈的衝突僅僅作為達到目標的諸種手段之一(衝突是達成目標的手段),因為像討價還價和妥協等其他對抗性不強的衝突常常能夠起到實現群體特殊目標的作用。例如在勞資糾紛中,當利益目標得到明確,就可以采取談判而不是暴力的方式來解決。
(三)社會衝突的作用
齊美爾闡釋了社會衝突在社會互動中的作用。與以往的社會衝突研究者不同,他在承認社會衝突的消極功能的同時,也從多方麵論述了社會衝突的積極功能。
首先,在社會係統中,群體之間的衝突可能使群體保持相當的獨立性和一定界限,有利於保持社會各要素之間的平衡,促進社會的分化與整合。衝突能夠劃清社會交往各方麵的界線,同時促使社會交往各方都能夠維持自己的個性。其次,社會衝突有利於社會穩定。齊美爾認為,社會衝突有可能使矛盾激化,但也有可能使矛盾得到解決或緩解。通過衝突可以把衝突各方所具有的對立情緒宣泄出去,從而進一步維護已經形成的交往關係。這種不滿如果不能發泄,很多社會關係就不可能持久。衝突還能增強一方或多方在關係係統中的地位,進而提高人的尊嚴和自信心。可見,齊美爾並沒有把衝突看做是社會互動中的破壞性的力量,相反,他將之視為建設性的力量。在充滿矛盾和敵對情緒的情況下,衝突有利於不同觀點和情緒的宣泄。
最後,齊美爾對群體內部衝突和群體外部衝突的功能進行了具體分析。在群體內部,關係越緊密,感情上的相互吸引越強,對立、分歧和敵意的體現或表達就要受到一定的壓製,進而緊張關係就會容易形成;反之,對立和分歧的體現或表達不受到一定的壓製,緊張關係就不易形成。所以,不受抑製的衝突或分歧能夠消除或緩解關係緊張的局麵。他認為,衝突是社會生活的精髓,是社會生活不可缺少的部分。
齊美爾認為把有秩序和無秩序,協調和衝突割裂開是錯誤的。不同的兩個方麵都表明同一事實,隻不過形式不同而已。齊美爾認為社會衝突的分析目的“在於衝突如何提高團結與統一,而馬克思認為衝突最終會變為革命性的和暴力性的,並導致體係的結構性變遷”。他片麵地把社會衝突看成是社會變遷的根本原因,輕視乃至忽視了衝突的消極影響,這是應該加以摒棄的。但是就齊美爾強調衝突與凝聚的統一,強調衝突是凝聚不可缺失的因素而言,應該對我們有所啟示。
如上所述,衝突理論的興起,與三位德國思想家有關。首先是馬克思,其次是韋伯和齊美爾。20世紀中期的衝突理論家或是沿著他們的某一理論脈絡發展,或是將他們的理論加以綜合,發展出兩種基本的衝突理論形態——“批判的衝突論”和“分析的衝突論”,並且努力突破他們理論的局限,開辟出新的研究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