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體上,私營企業主階層擁有很大的經濟實力,並由此獲取了一定的政治地位和社會聲譽。在整個社會階層結構中,不但其整體地位越來越高,而且其經濟、政治、聲譽地位也日趨一致,生活水平普遍較高。當然,隨著社會階層的分化,該階層內部也出現了明顯的分化。大型企業主占有的經濟、政治、文化和社會資源更多,獲取更多資源的能力也更強。在資本的占有上,億元富翁企業主與小企業主平均資本相差近400倍,千萬元富翁與小企業主相差近60倍;在政治上,大型企業擁有的黨員數量也高於其他企業。

農民工階層是談到轉型中國社會階層分化時必然要提到的一個階層,也是中國社會中一個在經濟地位、政治地位和社會名譽等各方麵都非常特殊的階層。

農民工,也就是農民工人,即指擁有農業戶口在城市從事著非農業工作的勞動者。它產生於中國城鄉二元格局為特征的政治經濟背景之下,是現代化和工業化過程中農業人口流入城市形成的一個群體。一般在工業化和城鎮化過程中,農業人口一旦流入城市從事非農業工作就成了工人。但是由於中國的城市和農村實行兩種不同的製度體係,在利益分配等諸方麵不具有兼容性,這一群體雖然從事著非農產業,以工資為主要收入來源,但依然保存著農業戶口的戶籍身份;雖然生活在城市,卻又無法完全融入城市生活,而是流動於城鄉之間。目前,中國這個群體的總數量已經達到2億。隨著中國社會經濟和工業化、城鎮化的發展,這一群體的規模還會繼續擴大。

由於製度的排斥和依身份劃分的勞動力市場與報酬體係,“在城市的政治經濟地位結構中”,農民工“被放在了邊緣的位置上”,被排斥在包括收入、住房、教育、社會保障甚至公共設施等各方麵在內的城市製度體係之外。他們隻是“到城市混碗飯吃的”。他們在城市中,既不能享受與城市居民同等的權利,也無法使得自身的合法權益得到保障。在經濟收入方麵,缺乏平等的就業權,勞動力價格低廉。農民工進城務工,大都集中於建築、采掘、加工、紡織、服務等勞動密集型的低中產業領域,工作和生活條件艱苦,收入低下。《中國農民工調研報告》顯示,2004年農民工在製造業就業的占30.30%,在建築業就業的占22.90%,在社會服務業就業的占10.40%,在住宿餐飲業和批發零售業就業的占11.30%。根據全國第五次人口普查資料,就全國範圍來看,農民工占第二產業全部從業人員中的58%,占第三產業全部從業人員的52%,占加工製造業全部從業人員的68%。其中,在建築行業工人中占80%,在煤礦采掘業工人中占90%,在服務行業從業人員中占70%。在政治權利方麵,由於其“農民工”的特殊身份,農民工無法參與城市的政治生活,也沒有自己的行業組織和工會組織,使得其利益表達的渠道受到限製。合同簽約率普遍偏低,一旦發生工傷事故或出現有關勞動報酬、勞動條件、勞動時間的爭議,他們便陷於極為不利的境地。在社會權益方麵,農民工不但享受不到醫療、養老、工傷等方麵的社會保障權利,而且在住房、教育培訓等方麵的權益也得不到保障。他們因工傷致殘或喪失勞動能力,甚至失去生命的時候,大都通過私下協商獲取一次性的賠償解決。當然,也有部分進城務工時間比較長和文化程度比較高的農民工成為現代企業的管理者和高級技工,定居城市,在各方麵都與城市人一樣的情況。但是,這並不能改變整個農民工階層在城市的邊緣地位。需要說明的一點是,與在城市的邊緣地位不同,農民工在農村則不僅屬於富裕群體,而且是村民心目中的“能人”,具有較高的社會聲望。總之,在中國城鄉二元結構格局和轉型背景下,農民工已經日益從傳統的農民中分化出來,成為影響社會政治、經濟發展的獨立階層。

另外,在各個行業中也出現了一些新的群體。電力、石油、有色金屬、建築、金融、郵電、鐵路、交通、民航等11個行業,由於其在國民經濟中的特殊地位和作用,成為壟斷行業。從而,其從業人員在基本收入待遇和社會保障等方麵都受到其他行業的從業人員所沒有的優待。有數據顯示,1978年最高收入行業與最低收入行業的工資比是1.38,目前該比值已經上升到4.6以上。擁有豐厚的收入和優厚的社會保障待遇,使這些從業者在消費、休閑、生活方式方麵形成了一些共同的特征和屬性,從而與其他社會群體區分開來。在工作上,他們遍布於“國家部門”,有一種特殊的優越感;在生活上,他們屬於社會中的高收入階層,且享受著新富階層所沒有的社會保障項目與福利,可謂“衣食無憂”、“生老病死不愁”;在社會聲譽上,因為其從事的職業在國家中的特殊地位也處於城市職業聲望的高層。

社會階層分化通過社會流動實現。社會階層分化和社會流動的程度和速度是衡量一個社會開放性、創新性、競爭性和民主程度的重要指標。中國轉型社會中,社會階層分化較改革之前明顯,社會流動頻繁,說明中國社會正處在一個由封閉向開放、由傳統向現代的轉變過程中,社會的民主、文明程度日益提高。同時,社會階層分化也是社會差別的體現,不同的階層差別代表著不同的利益差別。“社會分層的實質是各種相對稀缺的有價值社會資源以及獲取這些資源的機會在不同人群中的分配方式的差異,它體現著不平等”。因此,轉型中國社會階層結構中的變化,特別是新變化必然體現著新的差別和矛盾,同時也引發出新的不平等和新的矛盾與衝突。為了保證和謀求各自的利益,不但不同的群體和階層之間在博弈過程中出現諸多衝突,而且同一群體和階層內部也產生了很多矛盾。例如,私營企業主與農民工的矛盾,不同行業商業服務人員之間的矛盾等等。

在當代中國社會中,每個社會成員從事何種職業,對組織資源、經濟資源和文化資源的擁有狀況決定這個社會成員屬於哪個階層,決定他在社會階層結構中的位置和個人的綜合社會經濟地位。相對應,一旦屬於某一特定階層,他也就擁有了該階層大部分成員所擁有的各類資源。因此,隨著階層的分化及其利益的分配和交換,形成了不同的利益群體。例如行政性利益群體;行業壟斷性利益群體;事業性利益群體;知識精英利益群體;經濟利益群體;跨國性利益群體;地下利益群體等。這些群體根據其掌握的資源,一方麵積極地尋找各種途徑滿足自己的利益訴求,一方麵還以交換的方式彼此滿足和擴充自己的利益。由於缺乏及時、有效的製約,我們看到的是在這個過程中社會經濟發展成果越來越多地流向各個利益群體,特別是強勢利益群體。例如政府部門和企業。由此,圍繞以“收入分化”為中心的利益分化形成了強勢與弱勢的對立。目前,這種情況已經成為我國貧富差距和社會矛盾產生的一個重要因素,影響到了社會公平和正義,有礙和諧社會的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