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國的強資本弱勞工格局
招聘時歧視與欺騙,勞動合同簽訂不規範,任意延長勞動時間,拖欠、克扣工資,刻意逃避醫療、工傷、養老等法定的社會保障義務,使用童工,處罰過重與性侵犯,無故解聘……諸如此類的勞動糾紛正以各種各樣的形式出現於報紙、電視、網絡等新聞媒體的熱點報道中:“某地某單位工人高溫下持續工作18小時休克”;“某市建築工地農民工討薪成功”;“某工人在各級領導的關懷與照顧下終獲工傷賠償”等等。社會是一個大劇場,各種類似的糾紛也正在轉型的社會現實中上演著,遍布各省市、各城鎮、各類公司和企業中。與此同時,各級政府以及相關職能部門也正采取各種措施化解矛盾,緩和衝突。
勞動關係涉及勞資雙方的利益關係。妥善協調勞資雙方和社會各方麵的利益關係,減少衝突和矛盾,是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內容之一。胡錦濤指出:“根據馬克思主義基本原理和我國社會主義建設的實踐經驗,根據新世紀新階段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新要求和我國社會出現的新趨勢新特點,我們所要建設的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應該是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社會。”“公平正義,就是社會各方麵的利益關係得到妥善協調,人民內部矛盾和其他社會矛盾得到正確處理,社會公平和正義得到切實維護和實現。”勞資衝突必然導致勞動關係的失衡,進而影響和諧社會的建設,影響社會公平和社會正義的維護與實現。要切實構建一個真正的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必須協調勞動關係。
勞動關係也稱勞資關係、勞使關係和產業關係,是指勞動者在運用勞動能力、實現勞動過程中與用人單位產生的一種社會關係。通常勞資關係更多指資本主義國家的勞動關係,它反映的是資本家和職工之間的關係;勞使關係源自日本,是為了更確切地說明勞動關係是勞動者和勞動力使用者之間的關係;產業關係是指廣義的勞動關係,其主體除勞資雙方外,還包括政府。
在中國,勞動關係是指勞動者與所在單位之間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關係。計劃經濟時代,在“統包統配”的機製下,勞動關係比較簡單,也稱職工與用人單位之間的關係。勞動者都是“單位人”、“企業職工”。改革開放以來,隨著企業所有製形式、勞動者就業形式、收入分配方式等的不斷發展變化,以及城鄉勞動力市場的形成,勞動關係也發生了深刻的變化,由簡單、單一日趨複雜、多樣。與此同時,勞動管理不規範問題也凸現出來。一是勞動關係協調機製不健全。基層勞動關係三方協調機製還沒有真正建立起來,存在無編製、無經費、無專職工作人員的情況。有的雖然建立了三方機製,但其代表性還不強,工作機製還不完善,其職責和任務還需要進一步厘清。因此,一旦發生糾紛,大都采取私下協商的辦法解決。二是勞動者權益容易受到侵害。如前文提到的,一些企業用工不規範,不認真簽訂和履行勞動合同;克扣、拖欠工資,違反工時標準超時加班,以及加班加點不按規定付給報酬;不給員工辦理社會保險;勞動條件惡劣,缺少勞動保護措施;部分女職工合法權益得不到保障。根據“中國私營企業研究”課題組的調查,在私營企業中參加醫療保險的僅為被調查企業的33.4%,參加養老保險的僅8.7%,參加失業保險的僅16.6%,而且這些企業並不是為全部長年雇傭的工人投保,僅僅是為很少的雇工投保。實際上,參加醫療保險的雇工僅占被調查企業全年雇傭工人總數的14.5%,參加養老保險的僅為22.7%,參加失業保險的僅為6.0%,比例相當低。三是簽約率低,集體合同流於形式。勞動合同簽約率普遍偏低,不到員工的70%。一些企業在職工不知情的情況下簽訂集體合同。合同內容照抄法律條文,過於空泛,履行和可操作性差。大量外資和私營企業沒有建立工會組織,勞方力量薄弱,缺乏談判實力。四是勞動保障爭議和舉報投訴案件呈上升趨勢。
目前,中國社會正處於轉型期,勞動關係比較複雜。由於一些用人單位沒有嚴格按照勞動法以及相應的勞動政策的要求為勞動者創造良好的勞動環境,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致使我國目前的勞動關係日趨緊張,導致我國勞動關係失衡現象的大量存在。特別是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犯的現象在一定範圍內、在部分階層身上還大量存在。突出表現在近年來勞動爭議案件迅速增長,群眾性討薪事件繼續增多,且涉及案件總人數比重較大。根據中國勞動與社會保障部對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的統計,2005年全國各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共立案受理勞動爭議案件31.4萬件,涉及勞動者74.4萬人。與2004年相比增加5.3萬件,增幅為20.5%。這是自2000年以來的6年裏除2003年(22.7%)以外案件增幅最快的一年。受理案件量是2000年的2.3倍,是1995年的9.5倍。其中,集體勞動爭議案件1.9萬件,共涉及勞動者41萬人,占案件總數的6.2%,涉及人數占全部勞動爭議案件涉及總人數的55.1%。
同時,在不同地區,勞動關係方麵存在的問題和嚴重程度也不一樣。一般來說,經濟較發達地區是勞動爭議案件多發地區。2005年立案受理勞動爭議案件逾萬件的省份有:廣東6.12萬件,江蘇5.08萬件,山東2.60萬件,上海2.04萬件,北京1.88萬件,浙江1.86萬件,四川1.09萬件。上述七省市受理案件約20.67萬件,占全國案件總數的65.8%。而且,從全國勞動爭議案件的發生情況來看,勞動者的權益受到侵害的問題比較突出。在2005年全國受理的勞動爭議案件總數中,勞動者提出仲裁申訴的案件為29.4萬件,占受理案件總數的93.6%。其中,以拖欠工資為標誌的勞動報酬和保險福利爭議是引發勞動爭議和勞動關係緊張的主要因素。而進城務工人員在這方麵的合法權益比其他職工受到的損害更大。這表明,我國的勞動關係在一定程度上仍處於一種強資本弱勞工的格局中。
在這種格局下,加上轉型社會中勞動法律法規不健全、不配套等,不同所有製企業中勞動關係的緊張和嚴重程度也不一樣。私營企業勞動關係比國有企業緊張;在國有企業改製為民營企業的過程中,勞動關係矛盾突出;在外資企業中,中小企業比大企業勞動關係矛盾突出。私營企業中普遍存在下列現象:勞資關係不規範,員工利益得不到有關法律的保護;違反《勞動法》規定,隨意延長員工的工作時間,經常克扣和拖欠員工工資;勞動條件差,工作環境惡劣;工人缺乏必要的勞動保障,在養老、失業、醫療等主要勞動保障方麵,基本上還是一片空白等。這些不公正、不和諧現象的存在嚴重影響私營企業的發展,影響勞動者就業。一旦矛盾激化,必然會影響整個社會的經濟發展和穩定。
(二)勞動衝突與經濟發展
根據我國《勞動法》的規定,勞動關係也稱勞資關係,是指勞動者與所在單位之間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關係。主要表現為勞動者與勞動單位間的衝突與合作,其進一步深入的內涵還包括雇用關係中為了價格與權力相爭的理論、技術和製度。它不僅涉及工人、工會組織與勞動單位或雇主,也同政府和各類公眾直接或間接相關聯。勞動關係實際上是一種經濟關係和利益關係,程度不同地涉及不同的利益主體。勞動關係矛盾和衝突,實際上也就是勞動者和所在單位等利益主體之間的利益矛盾和衝突。勞動者和所在單位之間的關係發生衝突,必然會影響到雙方的利益,既影響勞動者的就業,也影響用人單位和企業的生存與發展,進而影響整個社會的經濟發展和秩序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