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民族區域自治與族群和諧
我國的民族區域自治製度是當今世界上解決族群衝突的一個富有成效的製度,其實際上是一種放棄同化的多元主義政策,但一定要在政治一體的前提下的多元主義,如果一些問題處理不當,反而誘發族群衝突。有學者指出:“政府放棄同化,采取多元主義政策,包括實施各種形式的區域自治,世界上的許多族群衝突可能會得以解決。然而,自治問題如果處理不當,也經常成為族群衝突的核心問題。例如庫爾德人問題、南蘇丹問題、埃塞俄比亞戰爭以及魁北克問題等。在特定地區給予和承認少數族群的自治權是許多國家想要進行但隻有少數國家願意采取的選擇,因為自治涉及一係列土地、領土、自然資源以及政府結構、法律體係、教育、文化、語言、社會公共服務、稅收等基本問題。”
中國共產黨在創建初期曾經讚成過“邦聯製”和“民族自決權”的主張,但是在長期的發展過程中,根據中國的實際國情最後選擇了民族區域自治作為解決中國民族問題的基本政策。從此,民族區域自治製度便成為協調中央與地方之間的關係、處理中央與地方之間問題以及地方與地方之間的矛盾的治國措施。到目前為止,雖然在執行與落實各項具體政策時還存在這樣或那樣的問題,但是這一製度使得各個自治地區在社會、經濟、文化等方麵都得到了顯著的發展,也使得各個自治區的族群關係和諧穩定。
我國民族區域自治在堅持了民族集中製、統一而不可分割的大國原則的同時,也反映了客觀存在的民族差別,使各民族成員平等地參與國家政治生活,最大限度地在民族問題上實現了政治民主和社會和諧,這正是體現我國民族區域自治製度的一體多元性。一體性是指統一於一個國家,統一於一個中央,統一於國家的政治體係之下,是國家統一下的一體、中央統一下的一體,其核心是自治權。而民族區域自治製度在一體化下的多元性則體現在民族區域自治地區的權力分配和參與性,民族區域自治的分配性“就其形式而言是利用業已存在的公共權力對社會進行管理,就其內容而言它是社會各種資源權威性分配”,它是影響多民族關係的一個重要變量。民族區域自治的參與性,是指自治地區民族的政治參與。即國家尊重自治地區民族在政治上的自主性,製定了民族區域自治製度,賦予自治地區各民族在聚居區自主管理本民族內部事務的合法性。同時,又對自治地區民族政治生活體係作出了明確的製度承認,以國家製度的形式肯定了自治地區民族特殊的政治生活的存在。民族區域自治的多元一體性充分體現了各民族在統一的多民族國家中的地位,保障了各少數民族在政治、經濟、文化、語言及風俗習慣、宗教信仰等方麵的平等,它是解決民族問題的一種手段,也是實現民族平等、民族和諧和民族共同繁榮的基本政策和政治製度。其內核也是與費孝通先生的“政治一體”與“文化多元”族群理論相契合的。
一體多元性的民族區域自治製度對於維護中國社會的整體均衡與族群間和諧穩定發揮了重要作用。學術界認為民族區域自治製度的基本特點可以概括為“三個結合”。即:國家的集中統一與少數民族聚居地方的區域自治的有機結合;民族自治與區域自治的結合;經濟因素與政治因素的結合。以此“三個結合”為起點,民族區域自治製度在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和國家秩序方麵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首先,民族區域自治製度最大限度地實現了國家中央集權與少數民族自己管理自己內部事務之間的協調,維護了國家的統一。吉登斯認為與現代民族國家相比,傳統國家的本質特性是其分裂性—政治中心的行政控製能力有限。傳統國家有邊陲而無邊界。由於中國始終是一個多民族的大國,沒有形成為西方的民族—國家。而在多民族國家內部,中央集權與邊疆少數民族地區之間的張力會一直存在。民族區域自治製度則最大限度地實現了二者的協調。一方麵,新中國保持了單一製的國家結構形式;另一方麵,在中央集權之下實現了“因俗而治”,讓少數民族人民自己管理本民族內部事務。這種製度把國家的集中統一與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的區域自治有機結合起來,是完全適合我國國情的解決民族問題的基本製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