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民族區域自治製度在統一國家內部最大限度地實現了少數民族人民當家做主,促進了民族平等,從而更好的促進了族群間的和諧。各級各類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在統一國家內部最大限度地實現了少數民族人民當家做主,促進了民族平等。

(三)有關減少族群衝突的優待政策

世界上許多國家的政府都或多或少地製定了與族群相關的某些特殊政策,給一些少數族群優待的政策。為什麼會實行民族優待政策呢?美國社會學家霍洛維茨在其《衝突中的民族群體》中這樣認為有三個方麵的考慮促使政府實行優待政策:“首先,優待政策花費不多,是一個應付民族衝突代價較低的策略;第二,為了這些群體最終能夠進行平等的競爭,至少在短期內有必要實行這種政策;第三,源於客觀經濟差距的民族衝突可能通過針對這些差距的政策的實行而加以消除。”但是他同時認為優待政策的代價將高於收益,“這些政策的最基本的考慮是要縮小眼前的差距,但長遠的利益很少被考慮。在優待政策下,競爭力的獲得,衝突的減少,這些效果即使出現也會相當遲,不能使得到長期性效益的機會達到最大化。”而且,如果優待政策處理不當還可能增加族群衝突。拿就業為例:由於在就業市場上的被歧視族群很難找到其他出路而產生憤恨情緒,社會將為此付出代價。如果被優待族群的勞動力因政策規定而求大於供,那麼不合格的人員將被錄用,帶來效率的降低,而雇主也許必須另外雇傭合格人員來實際工作,這也將增加成本。在印度,人們認為“就業優待政策激起的民族衝突超過了它所能緩解的民族衝突”。

我國自20世紀50年代以來,開始實行的針對各少數族群的優惠政策,首要目標是要達到各族群的事實上的平等,其次在方法上是通過優惠與扶持政策逐步縮小各族群之間在經濟發展水平上的現有差別。我國的民族優惠政策使得民族地區的經濟發展,經濟的發展和收入的提高使得族群間隔閡減少,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是這種政策也有負麵的效應,如對於一些族群在教育方麵的優惠政策會明確規定優待哪個族群,優待的辦法或者是設計難易程度不同考卷或者加分等。這種剛性的政策規定把對應的人群區分為利益分配中待遇不同的群體,在使獲益族群滿意的同時,有可能使利益受損的族群不滿。

總的來說,隨著社會發展和族群融合的曆史進程,各個族群還是需要社會教育經濟等方麵的真正而非“照顧”的發展,通過基本消除“族群分層”的結構性差異,最終達到在個人實力基礎上族群間的事實上的平等。

我國政府目前對少數族群成員和少數族群聚居地區的各項優惠政策,在一段時間內還是必要的和有積極作用的。但是我們對於“民族平等”的宣傳,需要進行必要的調整,對於優惠政策的過渡性質,需要有十分清醒的認識。要使全社會認識到,我們的社會需要從實行對少數族群的優惠政策的曆史時期向實際上不再需要並可以逐步取消這些優惠政策的曆史時期過渡。少數族群幹部群眾要把這一點看做是自己努力的目標。從“依賴”心態轉變為“自強”的心態,觀念的改變是少數族群實際競爭能力改變的前提。

最後,決策者們應記住,除了優待政策之外,還存在其他的選擇,這些選擇在實行中可能起初代價大一些,而在實行一段時間後代價會減少,而且還會帶來較大的生產上升和民族和諧方麵的利益。一般來說,地區發展政策和投資政策也許比優待政策更為有效地減少民族衝突。此外,這一政策還具有明顯的政治優勢,即它廣泛而公正地將縮小民族差距的巨大代價分散開來,而不是將代價轉嫁到個體競爭者身上——正是他們的不滿形成了嚴重政治衝突的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