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障體係是政府或社會在成員麵臨風險、危機時提供的各種保護製度和措施,是一種社會安全網和保護傘,關注人的生存權和發展權。同時,它也是當今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都在實行的一種社會製度和社會政策,是一個國家經濟和法律製度的重要組成部分,直接關係到一個國家的可持續發展和長治久安。建設一個健全有效的社會保障體係,已經成為建設現代化社會的重要內容。在衝突與合作並存、風險與機遇交織的轉型中國,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背景下,加快建立和完善社會保障體係,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基本內容。

由於具有縮小貧富差距、應對生活風險、實現社會公正等特殊功能,社會保障體係能夠化解社會生活中的各類社會衝突和矛盾。具體體現在其不同子體係的獨有功能和作用上。社會保障體係的出發點和最終目的是社會的“公平與正義”,它試圖通過各種可能的製度安排來實現全體社會成員和諧相處、共享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成果。這也是中國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追求目標和核心價值。因此,社會保障體係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基本屏障,也是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內容。在轉型中國,要成功地化解各種社會衝突和矛盾,實現和諧社會的建設目標,就必須不斷建立健全和完善現有的社會保障體係。

社會保障體係的建立和完善,是一項涉及社會、經濟、法律等各個領域的宏大工程。中國現代社會保障體係是借鑒西方社會保障和社會福利製度而建立的,發展的時間還很短暫。目前,雖然已經取得了很大成就,但是還存在許多相關的理論問題需要澄清。在製度實施和改革中也出現了很多暫時還無法尋求到理論支撐的問題和矛盾,有時也還無法很好地解決某些關於社會保障製度設計上的技術問題。這使得我國的社會保障體係在現實層麵表現出很多問題。例如,覆蓋麵太低,一部分低收入群體未能進入社會保障體係的覆蓋範圍;養老保險“空賬運轉”,財務緊張;缺乏完善的社會救助、公共衛生等公共安全保障體係;社會保障基金跨地區調劑困難並且缺乏健全有力的法律保障等等。這些問題不僅影響社會保障體係本身的建立,而且影響我國的可持續發展與穩定,影響和諧。因此,我們必須完善我國的社會保障體係,建立一個健全、長效、堅實、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係,切身保障廣大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保證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實現。

鑒於社會保障體係與和諧社會有如此密切的聯係,對構建和諧社會有如此重要的作用,社會保障體係構建等相關問題成為構建和諧社會需要著力研究和探討的重要內容。最具代表性的是鄭功成的《構建和諧社會》,另有張靜的《和諧社會目標下加強農民工社會保障建設的思考》、顓慧琳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製度:構建農村和諧社會的重要保障》、楊金玉的《和諧社會與對弱勢群體的社會保障》等。此外,還有一些有關製度建設方麵的理論性研究論述,如郭靜安的《構建社會保障製度公平與效率的和諧》等。

我們在借鑒這些研究的基礎上,將整個中國社會保障體係放置在快速轉型期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和實現全民小康的宏偉目標下,從失業保險、醫療保障、養老保障和最低生活保障製度本身的作用和重要性出發,審視其在構建和諧社會中的屏障作用。具體包括失業保險、醫療保障、養老保障、最低生活保障等,在構建和諧社會中麵臨的挑戰和相應的改革措施。從而為使中國社會保障體係能夠切實保障全體公民權益,改善和提高社會整體的福利提供有益的幫助。

失業是一種正常的、不可避免的社會經濟現象,它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年齡範圍內有勞動能力、願意工作卻找不到工作的社會現象。即勞動力不能與生產資料有效結合進行生產活動,它是勞動力的供給和需求在生產力發展的動態中二者矛盾的結果。通常,在市場機製配置勞動力資源的情況下,勞動生產率提高,就會出現失業。一般認為,失業率在3%~6%之間為正常狀況,即當一個國家或地區的就業率為94%~97%之間就實現了充分就業。在我國,自從1999年正式引入“失業”的概念之後,人們也已經越來越認識到了失業的本質,將失業視為一種正常的社會現象。

第十一章社會保障:構建和諧社會的基本屏障·對於一個國家和社會來說,失業是一個非常重要和敏感的經濟問題和社會問題,直接關係國家的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對於社會成員來說,失業是其生活中的一種“事故”,意味著其原有收入的中斷。為了緩解失業對失業者及其家庭和社會造成的負麵影響,從20世紀初開始,比利時、法國、挪威、丹麥、英國等國家建立了各種形式的失業保障製度。現代失業保障製度包括失業保險、失業預防和就業扶持三方麵。我國的失業保險製度開始建立於1986年,標誌是該年7月國務院頒布的《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製暫行規定》和《國營企業職工待業保險暫行規定》。這一時期的失業保險製度主要針對國營企業,適用範圍比較窄。進入20世紀90年代以後,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1993年國務院又根據實際發展的需要頒布了《國有企業職工待業保險規定》,對前者進行了補充和完善。擴大了保險覆蓋範圍,改變了失業保險金的收繳標準和辦法,並增加了失業救濟和失業保險與再就業服務相結合的內容。這一時期,我國的“失業保險製度開始走向廣覆蓋和規範化運作”。1995年以後,隨著企業改革和結構調整步伐的加快,企業下崗人員和失業人員大量增加,國務院又在總結以往經驗的基礎上於1999年1月發布了《失業保險條例》,用“失業保險”代替“待業保險”,建立起了我國城鎮失業保險製度基本框架。

目前,我國失業保障製度的基本製度框架,已經日趨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下勞動力流動和資源優化配置的客觀要求,初步具有了失業預防、失業保險和就業扶持的功能。從觀念著手,徹底打破“隻有資本主義才有失業”的認識,以《失業保險條例》等相關法規為依據,建立起了相應的失業保險機構和運行機製。而且,在實踐層麵也已經開始發揮著越來越明顯的作用。失業保險覆蓋麵由國有企業的職工擴大到了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等城鎮各類企業,參加失業保險的人數有了比較顯著的增加。2001年,全國參加失業保險的人數為10355萬人,2006年增加到11187萬人。失業保險金的規模也不斷增長,保障作用增強。2001年,全年失業保險基金收入187億元,支出157億元,滾存結餘226億元,領取失業保險金人數312萬名。2006年,全年失業保險基金收入385億元,支出193億元,累計結存708億元,領取失業保險金人數327萬人。在就業扶持方麵,我國堅持實行積極的勞動就業政策。針對國企改革中麵臨的企業內部富餘人員分流安置問題和破產企業失業人員的再就業問題,啟動了“再就業工程”,建立下崗職工再就業中心,並開展了各類職業培訓,促進了下崗職工和失業人員再就業。據統計,2006年城鎮新增就業1184萬人,有505萬下崗失業人員實現了再就業,已經基本完成了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業保險並軌。但是,在近十年的實施中,我國的失業保險製度也暴露出了很多問題,集中體現在覆蓋麵、待遇標準的確定和基金問題上。具體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