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促進再就業功能不足。失業保險製度的基本功能有兩個:保障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和促進失業人員再就業。就目前的實施情況來看,我國的失業保險製度在保障失業人員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方麵已經發揮了很大作用,而促進再就業功能明顯不足。1999年以前,我國實行的是失業救濟和促進再就業相結合的失業保障模式,可以從當年的失業保險基金收入中提取“兩費”,專款專用,用於促進再就業。之後,新頒布的《失業保險條例》用“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的補貼”代替了“兩費”,補貼辦法和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而地方的做法大都采取據實列支,直接將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補貼發放給失業保險金的領取人的辦法。這使得領取人將該補貼直接用於生活支出,逃避職業培訓的風險增大。而且,支出比例偏低。例如,山東省2000年用於該項目的支出僅占失業保險基金支出的9.24%。

20世紀90年代以來,隨著世界經濟發展的不景氣,失業問題已經成為一個令世界各國政府都甚感憂慮的經濟和社會問題。我國也不例外。由於長期持續增長的龐大人口數量和農村剩餘勞動力,以及經濟體製轉型時期大量隱性失業者的顯性化,持續性的失業高峰已經成為我國宏觀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中麵臨的最大挑戰之一。根據我國的失業統計口徑,從2002年到2006年,我國的城鎮登記失業率連續5年都保持在4%左右,處於正常狀態。

但是,該失業率隻是政府頒布的官方失業率,它遠遠小於全國的實際失業率。因為它扣除了鄉村勞動力,也沒有包括未登記失業人員,而且沒有包括大量下崗人員。實際上,自企業改製開始後,下崗人員一直是我國失業人員的一個很大組成部分。2000年末,國有企業(含國有聯營企業、國有獨資公司)下崗職工達到657萬人。2001年開始逐步減少,到2005年末,國有企業(含國有聯營企業、國有獨資公司)下崗職工還有61萬人。據有關專家估計,如果“把城鎮下崗職工與登記失業人數加在一起,90年代以來我國城鎮失業率將翻一番還多”。失業是一個國家宏觀經濟運行良好與否的指示燈。失業人員增多和失業率上升,表示經濟發展進入衰退期,直接表現為經濟蕭條、稅收下降。同時,社會的其他方麵也會發生諸多負麵變化,例如社會保障負擔加重;公共服務與社區福利下降;人際關係緊張;反社會行為和犯罪活動增多。即過高的失業率既會直接影響經濟的發展,也會造成社會的紊亂和緊張。我國目前已進入改革發展的關鍵時期,不管是經濟體製、社會結構和利益格局,還是思想觀念都處於深刻的變化和轉型中,必然會存在各種類型的衝突和矛盾。為此,黨中央提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而過高的實際失業率,由於其會影響全體社會成員的生活和社會穩定,無疑會引發更多的不和諧,從而影響我國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順利建成。因此,我們必須加快社會保障體係的建設步伐,盡快完善我國的失業保險製度,增強其應對風險的能力。

麵對我國目前嚴峻的失業壓力和不完善的失業保險製度,我們必須從勞動力市場、就業政策、失業保險製度以及相關的法律製度建設各方麵著手綜合治理。在努力促進勞動力市場健康發展,堅持就業市場化的前提下,采取積極的就業政策確保再就業。加快完善失業保險製度,做好失業預防和保護工作。

(1)擴大覆蓋麵,確保失業保險製度的普遍性。失業保險製度的保障對象是失業者。由於社會經濟生活中的每一個勞動者都有可能失業,因此,在理論上失業保險的覆蓋範圍應該包括社會經濟生活中的所有勞動者,不應該因其戶口所在地、就業崗位的性質等因素而差別對待。一方麵,在失業保險的製度設計中應該注重失業保險的基本精神,從長遠目標出發,拋棄地域、身份、職業的局限,將所有失業人員都納入失業保險的範疇。大量農村剩餘勞動力和農民工,以及非正式的臨時工和季節工,他們更容易失業,也最需要失業保險的保護。同時,也要注意經濟全球化過程中新出現的一些非全日製、階段性和彈性就業者。另一方麵,在實際操作層麵,應該確保目前失業保險的覆蓋對象參加保險,提高參保率。

(2)合理確定失業保險的待遇標準和享受期限。即根據我國目前的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和工資水平,以“保證失業者在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需要,提供培訓的機會和進行職業介紹”為基本目標,製定一個適度的失業保險金標準和享受期限。既不使失業者基本生活和再就業受影響,又不易使其產生依賴感。借鑒國際經驗,我們建議,我國的失業保險金應該不低於失業者原工資的60%~70%,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最長期限為28周左右。

(3)拓展失業保險基金籌集渠道,規範征繳和管理工作,合理使用。如前所述,目前我國失業保險基金主要由企業繳納,總體水平偏低,且存在逃繳、漏繳現象。該因素是導致我國失業保險基金缺口大的重要原因之一。我們應該提高統籌層次,並適當提高資金的籌集比例。保險基金由國家、企業和個人三方合理負擔,按照“以支定收、留有適當儲備”的原則,實現社會統籌。明確規定失業保險基金的用途,合理調整資金的使用結構。加強管理和監督,實行政事分開、政企分開,保證基金的規範征繳和使用。同時,通過各種途徑創造健康、安全、有效的基金運營環境,增強失業保險基金的保值、增值能力。

(4)增強失業預防和促進再就業功能。失業預防和促進再就業,是現代失業保障製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我國的失業保險促進再就業的功能相對較弱。綜合國內外經驗,我們應該在積極發展經濟,建設健康的勞動力市場,建立安全的失業預警製度,強化在職培訓預防失業的同時,繼續貫徹失業救濟與實施再就業相結合的原則,增強失業保險促進再就業的功能。一方麵,合理安排和使用失業保險基金,將保險待遇的享受與是否正在積極尋求再就業聯係起來。另一方麵,積極扶持失業人員再就業。例如,通過發放小額貸款和津貼鼓勵失業人員自辦企業;組織失業人員從事各種社區工作;開發勞動密集型產業等。同時,做好勞動力市場信息網和培訓網 建設,提高服務和管理水平,幫助失業者及時獲取信息,提高就業機會。

(5)製定《失業保險法》,推行失業保險製度,並以法的形式強化人們的保險意識。為失業保險製度的貫徹和執行,以及相關政策和措施的順利實施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