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最低生活保障,是指政府(國家和社會)依法向不能維持最低生活水平的人口提供最低生活保障的一項社會救濟製度。主要目標是克服現實生活中的貧困現象,通過國家的力量幫助那些生活水平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線的貧困人口擺脫生活困境,滿足其最基本的生活需要。有的國家稱為“貧困線”製度,是保障社會成員基本生活的最後一道安全網。它具有以下幾個方麵的特點:(1)它是一種生存保障。即保障公民的基本生存權。(2)堅持普遍性原則。即具有全民性。在最低生活保障製度下,全體社會成員不論地位、身份和職業,都有權利平等地享受救助。(3)具有地域性。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要與社會成員所在地居民的實際生活水平和各方的承受能力相適應。(4)堅持維護個人尊嚴的原則。實施最低生活保障製度時,必須尊重受助者的個人尊嚴。(5)具有規範化、法製化的特征。由此可見,最低生活保障製度,不僅能夠保障公民的基本生存,維護公民的基本發展權,而且具有再分配的功能,能夠縮小貧富差距,緩解社會矛盾和衝突,從而實現社會的公正與和諧。
最低生活保障製度,建立於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後,主要保障絕對貧困人口。即隻保障缺乏維持生存的最低需求品的個人、家庭和群體。一般采用“貧困線”作為衡量標準。“目前,世界銀行確定的絕對貧困線標準是:每人每天的食品提供為2150千卡熱量,食品支出占總支出的比例農村為63%、城市為61%。我國政府確定的絕對貧困線標準是:每人每天的食品提供為2100千卡熱量,食品支出占總支出的60%。”現代最低生活保障製度的保障對象,不僅包括絕對貧困者,還包括相對貧困者——生活水平低於一般社會成員生活水平的個人、家庭和群體,用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作為衡量標準。
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也叫最低生活保障線(簡稱“低保線”),“是指在社會發展的某一時期,由政府製定的,與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在衣、食、住、行等方麵保障居民生存的最低限度的基本生活標準”。一般都由政府根據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經濟發展水平、當地政府的財力狀況及需要救助對象的範圍和數量製定,具體確定方法有生活需求法、國際貧困標準法、生活形態法和恩格爾係數法等。我國各地的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使用的是生活需求法。“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是按照當地維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費用,並適當考慮水電燃料費用及未成年人的義務教育費用來確定的。”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能夠維持當地農村居民全年基本生活所必需的吃飯、穿衣、用水、用電等相關費用來確定。
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具有鮮明的地域性和變動性特征。即由各地(市、縣)根據當地基本生活必需品的費用和財政承受能力等實際情況確定,並隨著各地經濟發展水平和居民消費水平以及各地政府各方麵承受能力的變化而相應調整。我國由於城鄉差距大,各地區發展不平衡,各地的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差距也很大。根據2006年的資料,廣州市最高,330元;烏魯木齊最低,161元。調整時,堅持“分享經濟發展成果”和“與物價掛鉤的原則”。從而,保證既能發揮製度的“保底”功能,解除貧困人口的生存危機,又不產生“依賴”,甚至形成貧困陷阱。例如北京市在6年內就向上調升7次。西安市在1998年創建時為105元,1999年調整為156元,2008年的標準為200—230元。而且,與2005年相比,2006年我國城市低保對象的平均補助水平也增加了10.6元,平均補差82.9元。我國的最低生活保障製度,從1993年開始在城市試點,1999年正式確立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製度,並付諸實施。根據民政部《2006年民政事業發展統計公報》,2006年城鎮居民中已經有1028萬戶、2240.9萬人得到了最低生活保障。從“十六大”開始探索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製度,向“全民低保”的目標前進。“到2006年底,全國有24個省區市建立了農村低保製度,覆蓋了1509萬人。到今年(2007)6月底,全國31個省區市都已經建立了農村最低生活保障製度,覆蓋了2068萬人。”而且,“從現在31個省區市已經普遍建立的情況來看,把貧困農村居民全部納入農村最低生活保障體係,在今年(2007)年末有望實現。”這標誌著我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製度的建立,也標誌著我國覆蓋城鄉最低生活保障製度的建立,向實現我國2020年基本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係的目標邁出了重要的一步,意義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