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社會控製——通過道德評價與輿論監督,強化道德控製機製,形成穩定的道德秩序
一個社會要形成穩定的道德秩序,保證精神文明的健康發展,必須建立高能有效的道德控製機製。在社會轉型時期,由於雙重的或多元的價值標準,缺乏統一的權威性的道德理論,使社會道德控製係統難以發揮其功能。在這種情況下,社會道德控製就要善於輔之以文化藝術、法律的手段,來弘揚新的道德精神,譴責不良行為。
4.社會控製——通過對健康生活方式的倡導,揚棄世俗的文化消費及生活方式,形成良好的社會風氣
對諸如搞特權、謀私利、講排場、比闊氣、令不行、禁不止的舊官場習氣以及如賭博風、吃喝風、請客送禮風、貪汙受賄、不講信譽、坑蒙拐騙、敲詐勒索的舊社會詐騙投機習氣等,如抵製不力,任其發展,有害於改革開放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有害於社會主義民風民俗的進化純淨。對此,一方麵要加強政策法令,嚴肅政紀法紀進行控製;另一方麵又要通過社會輿論、教育、示範的功能大力倡導科學的、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和文明禮貌的行為方式,破除陳規陋習,提倡移風易俗,促使文明健康的社會風氣成為民風民俗建設的主旋律,發展社會主義的新習慣、新風尚。
5.社會控製——通過對社會成員的社會行為和價值觀念進行指導和約束,對各類社會關係進行調節和製約,保持社會的積極穩定
穩定是社會存在和發展的前提,諸多社會關係和行為主體通過穩定的社會規則的調節,對社會行為主體的多樣化進行規範性約束。社會的理想狀態是積極的穩定狀態。積極穩定是根本性、長期性的,它建立在社會矛盾比較緩和、社會關係比較融洽的基礎上,消極穩定是應急性、短期性的,它主要靠高壓的、欺騙性的手段來維持。保持社會的積極穩定是一項係統大工程,它既需要在發展中摸索,也需要在社會控製中完善。這裏的社會控製,是指社會運用各種社會規範及與之相應的手段和方式,對社會成員的社會行為和價值觀念進行指導和約束,對各類社會關係進行調節和製約的過程。社會控製以適度為宜。適度社會控製,既保證社會成員有相當的活動空間,又有效地規範了社會行為,是社會控製的最佳狀態。
(三)圍繞構建和諧社會,建構社會控製新機製
在全麵建設小康社會曆史時期,我國社會控製陷入了“兩難境地”:一方麵,構建和諧社會的理想給社會控製提出了高標準嚴要求,社會控製在構建和諧社會過程中具有極為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另一方麵,我國社會處於急劇轉型時期,社會控製弱化產生的一係列社會問題可能直接導致社會係統的分裂,這在客觀上製約著和諧社會目標的實現,原有的社會控製機製已顯得越來越不適應。但是,“社會需要維持自身,就會調動社會控製係統和再社會化係統,把這些桀驁不馴的人重新導入正軌”。因此,針對當前社會控製弱化問題,圍繞構建和諧社會,重構社會控製機製已刻不容緩。
1.法律控製機製
韋伯在分析法律的功能時談道:“法律是透過一套方法,去掌握人的自主、權利與自由的過程;但同時,法律又是一種由物質的或精神的約束來保證其有效性的形式命令,它強製社會成員的活動必須以遵守該命令為前提,否則就會受到處罰。因此,一種理性的法律應當是人的自由與法律秩序的融通,而一種理性而全麵的法律秩序的展開,既要能型塑每一個人的理性生活態度,也要是社會之所以可能的維係力量。”由此可見,法律的功能有兩種:個體規範功能和社會調控功能。法律控製帶有根本性,依靠法律來解決衝突、規範社會行為已經成為社會成員的共識,“國無法不治,民無法不立”。正如帕森斯所言:“秩序問題的解決隻有通過規範的控製才能實現。”因此,構建法律控製機製對實現全麵小康目標具有決定意義,“依法治國”,建設“法治國家”是未來社會發展的基本方向。我國法律控製機製進一步健全:立法活動空前活躍,出台的新法律、法規的數目空前;司法改革朝專業化、獨立化、規模化的方向發展,執法力度加大並逐步走上民主化軌道;法律監督方麵獲得一些突破;法律程序進一步規範。但是,法律控製機製的構建依然任重而道遠。